A. 辛普森杀妻案的案件疑点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螯合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兇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螯合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兇案大约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兇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兇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兇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发前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
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分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着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有杀人嫌疑的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因为人生污点沦为重罪案犯。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着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着称。
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死者被发现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的这一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
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到达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1994年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
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单枪匹马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在住宅内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1994年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便随口答应了。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
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兇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十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螯合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说出来可能没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纳特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后,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B. 刑警勘察现场戴的那个手套学名叫什么
白棉手套
白手套就是指人们戴在手上的白色手套,但也有一些象征意,在政治上、传统象征上和一些游戏级别的符号都有涉及。
C. 求逆转裁判 复苏的逆转攻略
第五话 复苏的逆转
2月22日 上午10点2分 成步堂法律事务所
交谈
话题一关于小茜(追加“科学搜查官”的话题)
话题二关于本案(追加与千寻的关系”的话题)
话题三科学搜查官
话题四与千寻的关系
移动到拘留所
2月22日 某时刻 拘留所会面室
交谈
话题一关于案件
话题二关于被害者
话题三关于宝月巴(追加“与千寻的关系”的话题)
话题四与千寻的关系
回到了我的事务所,和小茜商量下一步的安排
移动到地下停车场
2月22日 某时刻 检察院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的调查场景分为两个部分,左边是入口外侧,而右边则是案发现场。
调查
调查左边地上的钱夹
小茜还教我其科学搜查方法中进一步调查证据的“3D证物调查”。
QUOTE:
科学搜查之一——3D证物调查
例如在这里当把坐标移动到钱夹的按钮上后,再进行调查即可打开钱夹,并能找到更新的证据,得到多田敷道夫的ID卡。“刑警 多田敷道夫 ID编号:5842189”(钱夹被更新为多田敷道夫的ID卡并收入法庭记录中)
看到了市之谷响华——罪案发生当时情况的那位目击者。
交谈
话题一关于案件
话题二关于目击
话题三关于响华
话题四关于检察院
移动到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2月22日 某时刻 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第1202号室
交谈
话题一关于案件(追加“关于宝月巴”的话题)
话题二关于御剑
话题三关于宝月巴(御剑的小刀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调查沙发上的奖杯
用证物“检察院奖杯”质问御剑后,追加“关于案发当日”的话题。
话题四关于案发当日(御剑的停车记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回到地下停车场再移动到警察局
2月22日 某时刻警察局入口
系锯刑警交谈
话题一关于本案
话题二关于搜查
调查警察局外面的逮捕君(逮捕君的玩偶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用多田敷道夫的ID卡质问系锯,追加“关于多田敷道夫”的话题
话题三关于多田敷道夫
用御剑的小刀和检察院奖杯质问系锯,追加“关于御剑的流言”的话题
话题四关于御剑的流言(系锯的介绍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地下停车场
2月22日 某时刻 检察院地下停车场
用系锯的介绍信质问罪门
交谈
话题一关于被害者(多田敷道夫的验尸报告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话题二关于罪门
调查
调查汽车左边地上的那个手机,得到手机后进行3D证物分析,希望通过按重播键来发现其最后一个拨出的电话对象。(手机被收入法庭记录中)追加“关于宝月巴”的话题
调查后车箱(多田敷的笔记被收入法庭记录中)上面写着“6-7S 12/2”
调查取证完后继续就刚才所追加的话题与罪门展开交谈。
话题三关于宝月巴,追加“检察院里的气氛”的话题
话题四检察院里的气氛(手机的记录被更新)
2月23日 上午9点34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2月23日 上午10点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地下停车场的俯视图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证言阶段
证人:市之谷响华
证言一关于目击
“①由于职业习惯吧,我总是能预感那天会发生些什么。②在我去给我男朋友送便当的途中……。③我突然感觉到有什么不对劲,也许是我过去出色的侦探直觉在起作用了吧。④尽管有铁丝网隔开的,但我看清楚了主席检察官站在旁边那辆显眼的小车旁。⑤主席检察官的右手拿着一只小刀……。⑥刀捅进了多田敷刑警的胸部!”
询问第一句
问市之谷女士是怎么知道那天一定就能预感发生什么
询问第四句
问市之谷女士具体所指的“显眼的小车”是什么
(现场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指证第五句,出示“现场照片”
选择第一项“我反对”
更新第五句证词
⑤这场谋杀完全是事先策划好的!那双橡胶手套就能证明!
指证该句,出示“御剑的小刀”
证言二女王的推断
“①宝月巴是准备好了要杀多田敷刑事的!②那也是她为什么要传唤被害者到检察院来的原因。③我敢肯定主席检察官与被害者之间有很大的过结。④不然的话就没有什么能够让人变成疯狂的杀人机器一样一刀又一刀地……”
指证第四句,出示“多田敷道夫的解剖记录”
更新第四句证词
④她的红色围脖使我看上去以为那是血迹……但那整个凶杀场景还是很可怕的。
指证该句,出示“现场照片”
证言三逮捕被告人
“① 在罪行实施后,嫌犯准备试图从所隔开的她那边的后方逃离现场。②我快速地上前去抓住她,告诉她有被怀疑的权利,并当场将其拘逮捕。③啊,对的,当我逮捕到她的时候,她提起了她的围巾。④这也正使我混淆了自己刚才的证词!⑤主席检察官当时还试图逃脱,但是她的对手是我市之谷响华,一切反抗都是徒劳的!”
询问第二句
针对她所说的“快速地”上前抓住被告,我有必要进行更详细的追问。
选择第二项“进一步询问”(さらにゆさぶる)
通过现场的俯视图来分析,证人的便当店的车是停在B区的“来访者”这里,所以她是站在那附近的话那么离A区的那辆红色小车大概就是如她所说的10米的位置。但是疑问就是那有道铁丝网把两个区域隔开的,她说自己是爬到铁丝网上面并从那翻过去的。
L第三句
“她的围巾”又具体是什么?
选择第一项“详细询问”( 详しく闻く)
(手机的记录被更新)
更新第四句证词
④她放弃了用墙上的公用电话而换用她自己的手机来打电话!询问该句
询问第五句
希望证人确切地说明一下刚才提到的被告当时“试图逃脱”的这一点。
指证第四句,出示“地下停车场俯视图”
按照俯视图来看,公用电话是在停车场A区的后部,而如果证人真的是在B区的话,是绝对不可能看到的。
选择第二项“目击场所”(目撃した“场所”)
裁判长大人要求我在俯视图上指出证人目击时所在的真正位置。指出下屏地图左上方的“守卫室”
选择第二项“到罪案现场的距离”(现场までの距离のちがい)
选择第一项“表示异议”(异议を申し立てる)
证言四决定性的证据 证人:市之谷响华
①我必须提到在我到达案发地点之前没有看到案发现场的那5分钟。②那么现在要说说被害当时所穿的那只鞋。③我在鞋上面发现了两种不同血型的血迹,一种当然是被害者的。④而另一种,就是那位嫌犯,宝月巴女士的。⑤这只鞋证明了一切,并且是毋庸置疑的决定性的证据!
被害者的鞋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选择第二项“我有疑问”(モンダイを指摘)
指出鞋底的血迹
出示“现场照片”
指出车尾处的消音器
出示“宝月巴的手机”
2月23日 上午11点56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2月23日 下午12点32分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进入3D证物状态,调查刀柄处的标签,看到上面写有“SL-9 2”的字样。
调查刀侧处的开关,刀一下子就弹出来打开了,刀尖似乎已经受损而折断了。
弹簧刀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证言一警察局的“事情”
证人:严徒海慈
① 这把小刀很特别,但我又不能说其怎么特别。②除非是有证据来证明这把刀和多田敷刑警之间会有什么联系……。③对警局来说那是非常糟糕的一天,我们没有准时地去进行搜查工作。④一名刑警在警局里被杀……感觉真混乱啊!⑤案发时间么,也是5点15分,这真是惊人的巧合,对吧?⑥在表面上看这与本案并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关于此我也不能讲太多。
指证第二句,出示“多田敷的笔记”
原证言一、二被修正为:
“作为这个案子证据的这把刀子,一定是被什么人在警局的证物存放室里给偷出来的。”
询问修正后的第三句
选择第一项“被害者的发现场所”
询问最后一句
最后一句证词更新
“我会协力的,但是我不能透露出被害者的名字,可以么?”再对该句进行询问
选择第二项“被害者的ID卡”
选择第一项“能够从这里了解到某些信息”
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2月23日 下午2点15分 成步堂法律事务所
2月23日 某时刻 检察院地下停车场
通过触摸来喷洒鲁米诺试剂,随后看到的闪有蓝白光的即为血迹,在这里对着小车后仓的地面触摸即可
选择第二项“血迹的量”回答她(血痕の量)
鲁米诺试剂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交谈
话题一今天的法庭
话题二刑警·市之谷响华
用证物“多田敷的笔记”或“弹簧刀”质问市之谷
用证物“现场照片”质问市之谷,追加“SL-9号事件”的话题
交谈
话题三SL-9号事件,追加“刑警·罪门恭介”的话题
话题四刑警·罪门恭介
移动到警察局
2月23日 某时刻警察局入口
2月23日 某时刻证物存放室入口警备室
返回到警察局入口
移动到拘留所
2月23日 某时刻 拘留所会面室
交谈
话题一关于案发当日,追加“手上的绷带”的话题
话题二关于被害者
话题三手上的绷带
用证物“多田敷道夫的ID卡”质问原灰奖,追加“犯罪详情”的话题
话题四犯罪详情,追加“被逮捕的原因”的话题
话题五被逮捕的原因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
2月23日 某时刻 警察局 刑事科,与严徒局长交谈
话题一关于御剑
话题二证物存放室的案件
调查科长与之交谈
多田敷刑警原来的办公桌找到一份多田敷所遗失的报告,这是他2月21号那天原本打算提交给局长的。
“多田敷刑警遗失的报告”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追加“调查许可”的话题
话题三调查许可
经警察局入口再移动到警备室
2月23日 某时刻证物存放室入口警备室
调查证物存放室的门向罪门出示“牛排便当” ,罪门警官同意与我们交谈。
交谈
话题一关于警备室
追加“监视系统”的话题
话题二关于罪门,追加“证据转让”的话题
话题三监视系统
向罪门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ID卡的使用记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1日ID卡出入记录
7777777 4:20 PM
8730579 4:40 PM
4989596 4:50 PM
5842189 5:14 PM
4989596 5:14 PM
交谈
话题四证据转让
移动到证物存放室
2月23日 某时刻证物存放室三号仓库
证物存放室的平面图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交谈
话题一1天的负责人,追加“证物存放库”的话题
话题二关于御剑
话题三证物存放库
证物保管锁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用证物“多田敷的笔记”或“弹簧刀”质问系锯
追加“SL-9号事件”的话题
话题四SL-9号事件
用证物“ID卡的使用记录”质问系锯,ID卡的使用记录被更新
调查
调查证物存放室右侧隔离带上所挂着的那只手套
橡胶手套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在手套下方还挂着标签,3D放大后仔细一看,标签上还写着“SL-9 11”的字样,这应该是当时该案的证据之一。
进入法庭记录使用鲁米诺试剂,对着那黄色隔离带区域进行喷洒,发现了一大片的血迹。
然后对隔离带左边第二层的证物柜进行喷洒,在上面发现一个右手的血手印。
最后切换到存放室的左侧画面,对着最左边第二层的证物柜进行喷洒,也发现一个血手印,不过是左手的。
接着再调查刚才黄色隔离带区域内发现最大片血手印的地方
是一堆打碎的东西,据系锯刑警介绍这也是当年与SL-9号事件有关的证据。
选择第一项“深入调查”(详しく调べてみる)
全部碎片共有八块,按照以下顺序来拼凑完成即可:
No.5→No.4→No.6→No.1→No.8→No.3→No.2→No.7
放不稳的瓶子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出警察局经检察院地下停车场移动到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2月23日 某时刻 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第1202号室
交谈
话题一询问委员会
话题二关于明天的审判
用证物“ID卡的使用记录”质问御剑
用证物“弹簧刀”质问御剑
交谈
话题三伪造的疑惑
指纹检验用具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接着再由地下停车场出去,经警察局入口到达警备室后进入证物存放室
2月23日 某时刻证物存放室三号仓库
首先从仓库右侧系锯的那个证物柜上的右手手印开始调查。
指纹调查需要先选定目标手指,然后再通过触控下屏来洒上铝粉,注意铝粉一定要洒得足够多,否则的话可是检验不出指纹来的。洒完粉后再对着Mic吹气,直到指纹现出来则可,接着最后的就是指纹对照工作,在下方的人物记录中选择我们认为有嫌疑的人选,当两边的指纹对照相符合时,即为成功。
应该选择左下方那个不大明显的手指印来作检验。
对照选择“系锯圭介”
仓库左侧的那个柜子上还有个左手的血手印
调查仓库左侧左边第二排的那个柜子(下方有个白色三角形)
选择第一项"指纹検出"
这时不要选择有血印的手指,应该选择中指左边没有血迹的无名指位置处来进行指纹检验。
对照选择“罪门恭介”,罪门的指纹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4日 上午9点41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1休息室
2月24日 上午10点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证言一关于案发当日的事
证人: 原灰奖
询问第一句,询问第二句
ID卡的使用记录被更新
询问第三句、询问第四句、询问第五句
监视器的录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证言二关于现场的神秘人
指证第三句,出示“监视器的录象”
指出录象中17:14:32的时候多田敷刑警柜子上方的灯
指出录象中17:14:43的时候“多田敷刑警”开柜子时所掉下的东西
出示证物“橡胶手套”
证言三关于现场的神秘人2
①这里还有另一样东西可以证明那个人就是多田敷刑警本人。②要进入证物存放室的话则必须使用自己的ID卡。③当ID卡使用的时候必定会留下记录的数据。④在案发的那个时间段,就有他曾经使用过该卡的记录。
指证第四句,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选择第一项“我有异议”(异议を申し立てる)
选择“罪门恭介”
2月24日 上午11点32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SL-9号事件资料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4日 中午12点14分地方法院第九法
证言一关于案发当日的事
证人:罪门恭介
①我的工作就是要用眼睛不停地看着那。②他们说我每天只去巡查了三次,不过这并不是我的作风。③那间屋子可是有两套系统在监控和保护着的。④我没记错的话,案发当时我正在街边买路边摊的东西吃。⑤我对于本案,也只是个毫无关系的旅人,所以我很不乐意来参加这个审判。
指证第五句,出示“罪门的指纹”
证言二血手印的指纹
① 正如我刚才所说的,证物存放室里有我的指纹印那是很正常的事。②很可能其中的一个指纹碰巧与那血手印在同一位置吧。③应该是兇手摸到过曾经留下过我指纹的证物柜子。④血手印和指纹是完全没有关系的。⑤还有就是你难道不知道凶犯是带了手套的吗,明白?我当时可是什么都没做过。
询问第一句
罪门的指纹被更新
询问第五句
最后一句证词更新为
那监视器的录象带里不是没有我么?
再对该句进行询问
选择第一项“指出录象带中的痕迹”(映像の痕迹を提示)
在录象快结束即17:15:13的时候指出罪门柜子上的那个白色小三角形
出示证物“证物保管锁”
指着证物存放室的平面图上“被害者”的位置
指出录象中17:14:57的时候“多田敷刑警”衣服上的血迹
证言三罪门的自供
① 我必须得那样去做,我不能就那样看着它死去。②我偷走了多田敷的ID卡并装扮成了他的样子,我是打算把证据拿出来的。③但我没想到原灰警员的突然出现,于是我打晕了他……④随后准备逃跑,而且我很熟悉在哪些区域是不会被监视器摄像头所拍下来的。⑤其实在证物存放室的5点15分并没有发生任何的凶杀。
询问第一句
询问第二句
询问第三句
询问第四句
询问第五句
追加证词,指证该句,出示“SL-9号事件的资料”
选择第一项“我有异议”
出示证物“逮捕君”
出示证物“ID卡的使用记录”
2月24日 下午2点15分 成步堂法律事务所
交谈
话题一SL-9号事件,追加“难忘的情景”的话题
话题二案发后的事
话题三难忘的情景
追加“一些困惑的事”的话题
话题四一些困惑的事
移动到拘留所
2月24日 某时刻 拘留所会面室
交谈
话题一今天的审判,加“两年前的搜查”的话题
话题二刑警·宝月巴,追加“两年前的搜查”的话题
话题三两年前的搜查,追加“第一发现者”的话题
话题四第一发现者
移动到警察局入口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 入口
交谈
话题一两年前的审判,追加“事件的痕迹”的话题
话题二罪门直斗检察官
话题三事件的痕迹,追加“严徒与巴”的话题
话题四严徒与巴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后再到警察局长室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长室
两年前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
话题一御剑的危机
话题二SL-9号事件,追加“青影的罪行”的话题
话题三青影的罪行
向系锯出示“弹簧刀”追加“兇器”的话题
话题四兇器
那把弹簧刀兇器之所以破损是因为其尖端刺进了直斗的胸部并留在伤口深处
罪门直斗的解剖记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弹簧刀被更新
移动到高级检察官办公室
话题一“捏造”的事实
话题二关于明天的审判
话题三关于案发当日
向御剑出示“两年前的照片”追加“奖杯的由来”的话题
话题四奖杯的由来 检察院奖杯被更新
调查
调查御剑办公桌下扔的废纸 御剑的辞职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地下停车场
2月24日 某时刻 检察院地下停车场
话题一两年前的搜查 追加“传说的一对”的话题
话题二在结案之后 追加“被操纵”的话题
话题三传说的一对
话题四被操纵
移动到警察局刑事科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刑事科
向系锯出示“御剑的辞职信”
系锯的ID卡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移动到警察局长室
2月24日 某时刻 警察局长室
话题一局长办公室
话题二严徒局长
调查局长的办公桌
发现一张纸,上面写着…“SL-9号事件”!再切换到3D状态看那张纸的背后,居然画着一张某人高举瓶子砸人的草图。
证据清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调查靠近右方墙角的保险柜
选择“输入密码”(数字を入力する)
输入“7777777”,调查被打开后的的保险柜
一张有着掌印的皮质布,另一样是“放不稳的瓶子”的那一块碎片。
向系锯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选择第一项“组合碎片”(カケラを组み立てる)
放不稳的瓶子被更新
向系锯出示“指纹检验用具”进行指纹检验——选择检验中指——对照人物“宝月茜”
皮质布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4日 某时刻 拘留所会面室
话题一隐瞒的理由,选择“严徒海慈”追加“严徒海慈”的话题
话题二严徒海慈(交谈两次),出示证物“皮质布”和“放不稳的瓶子”
追加“命令”的话题
话题三命令,追加“青影的刀”的话题
话题四青影的刀
证人:宝月茜
①那天我在姐姐的办公室里等她。②一个男人突然跑了进来并挟持了我。③是罪门直斗检察官救了我。④我永远都忘不了我看到的那情形。⑤那个男人高举着手上的刀并刺向了直斗检察官……
询问第四句
选择第一项“询问详情”(もっと详しく闻く)
选择第一项“追问关于画的情况”(“絵”のことを追求)
证词修正为:
我画出了当时的情形……不过那画似乎被遗失了
指证该句,出示“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被更新
证言二关于小茜的画
①这是我两年前所画的画。②是我在明亮的闪电下所看到的投射过来的影子。③在那之后我就晕了过去。④这画上绝对是我所看到的情形。
指证第四句,出示“罪门直斗的解剖记录”
指出画上兇手手中所举的刀
选择第二项“另一把折断的刀”(折れたナイフは他にあった)
出示“两年前的照片”
证言三小茜的回忆
①当我看到那人举起刀时。②我感到非常惊恐,于是就冲向他们。③我……推了手中拿刀的那人。④但就在这时另一道闪电袭来,我看见了……逮捕君。⑤他并没有在房间里,但我肯定我看见了他的影子。
询问第五句
选择第一项“也许我知道这个”(ココロ当たりがある)
出示“放不稳的瓶子”调整角度使其成为看起来像逮捕君头部的样子
选择“现场が変わる”、“兇器が変わる”和“犯人が変わる”中的任意一项。
选择第一项“有留下的证据”(证拠品に残っている)
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在下屏连接血印拼写出真兇名字,日版写“茜”,英文版写“EMA”
2月25日 中午12点06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证据法》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2月25日 中午12点52分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选择“严徒海慈”
证言一SL-9号事件
证人:严徒海慈
①正如我回想起的那样,直斗和我那天正在审讯嫌犯。②长话短说,因为我们的疏忽才造成了那个意外。③当我走进我的办公室时,看到巴正在那里。④似乎她已经“处理”好犯罪现场了。⑤正如你们所知道的,我实在是没有什么可以去“捏造”的。
指证第五句,出示“证据清单”或“放不稳的瓶子”
证言二证据和捏造
① 就我所了解的,是你是在我的办公室里找到的。②不管怎样,你都证明不了这些证据是在“什么时候”发现的吧。③如果这些是在青影死后才找到的话,恐怕是没有价值。④所以我就更没有理由去捏造什么了。⑤制造现场对于我来说没有任何帮助。
询问最后一句
证词修正为:
如果对我来说是无意义的话我不会去成为某人的“共犯”的。
询问该句,选择第二项“指出共犯”(“だれか”を指摘する)选择“宝月巴”
出示“ID卡的使用记录”
出示“多田敷刑警遗失的报告”
出示“改刀”
选择第二项“暂时没有证据”(证拠はまだ、ない)
选择“宝月巴”
2月25日 下午2点04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2月25日 下午2点21分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证言一严徒局长和“捏造”
①我与严徒共事多年了……②我们之间没有所谓“威胁”的说法。③两年前全都是我一个人在捏造证据。④当我发现直斗检察官的尸体后,我重新去制造了现场⑤我唯一的动机就是为了尽早逮捕青影,而并不是为了小茜去做什么。
询问第四句
证词修正为:
我折断青影的弹簧刀尖并将其放进直斗尸体的伤口内。
询问该句
选择“为什么要搬动尸体”(死体を动かした理由は)
证词修正为:
因为那个被打碎的瓶子可能会破坏我制造现场的计划。
指证该句,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她的这句证词有个很大的矛盾,那就是她忘了直斗检察官临时前曾在瓶子碎片上留下过血迹。
证言二瓶子上的血字
①我立刻就注意到了瓶子上的血迹。②但是房间里实在是太黑了,我没有时间去检查。③为了保险,我擦去了血迹。④因为碎片都很大,所以我能确定把它们都处理了。⑤我唯一需要去考虑的就是在他们发现之前把碎片都擦干净。
指证第四句,出示“放不稳的瓶子”
证言三真正所见到的情况
① 当我到那的时候,看到直斗的身体被盔甲上的利刃所刺穿住。②青影和小茜都毫无意识地躺在那血泊旁。③当我看到现场的景象,我觉得可能是小茜做的……④那就是我为什么要去毁掉所有与她杀人相关的证据。⑤幸好有严徒帮我一起把直斗的尸体从盔甲旁搬到…⑥如果那样制造现场的话,那么小茜就将是无罪的。
选择《证据法》,进入到3D调查状态,打开书,发现夹在里面的一张照片。
巴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记录中
选择第二项“没有证据可出示”(证拠品の提示はできない)
选择第一项“出示证据”( 证拠品を提示する)
出示“皮质布”、选择“宝月茜、出示“巴的照片”
选择第二项“该证据并不是不合法的”(证拠品は、违法ではない)
出示“《证据法》”
2月25日 下午5点03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出示“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