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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撕脱伤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7-19 22:37:09

⑴ 断指再植的术后处理

1. 手外伤是什么,好发于哪些人群?

手外伤指的是桡骨茎突 3 cm 以下的手掌部位的外伤,常见原因是切割伤,挤压伤等,临床上好发于工业发达地区,如江浙沪等地区,是因为冲床、机器碾压等引起手部皮肤破裂、缺损、撕脱,血管神经断裂、撕脱,骨头断裂等。

2. 手外伤常见引起原因是什么?

手外伤常见于需精细处理的工作,如冲床、磨工、电工等类型的工作,往往是注意力不集中、不熟悉的工作、设备运行不良、不熟悉的方法等引起,此类引起的往往挤压明显,皮肤挫裂伤明显,伴有骨折等。另外如匆忙下班、身体不适、加班和戴手套等也是常见原因,这类患者往往是急于下班或因保护措施影响工作,暴露工作等引起。

3. 自杀行为中割腕真的会死人吗?

自杀中割腕主要伤及的是肌腱、桡动脉和神经,解剖学上看,首先是伤及掌长肌腱和桡侧腕屈肌腱、尺侧腕屈肌腱,若创口较深则会伤及血管,桡动脉往往出血较多,而失血过多则会出现失血性休克危及生命,但在临床上很少见自杀腕部重要组织均完全断裂或死亡的。

4. 手部外伤后院前怎么进行处理?

手外伤多数是开放性损伤,伤后需立即采用纱布等进行止血加压包扎,加压包扎以能止血为原则,不宜过紧,且超过 1 小时后需放开 5 分钟后再进行加压包扎;对离断伤则将离断指体按合理方法送医院治疗,对合并有骨折的可用夹板或者简易材料如小木棒等进行暂时固定。对大面积撕脱伤则联合撕脱皮肤一起包扎后送医院治疗;对开水烫伤等烧烫伤患者则首先去除衣物,形成水泡者不宜立即刺破。

5. 断指后如何保存,有什么方法?

首先段指有时限性,一般再植时限夏季是伤后 6~8 h,冬季是 10~12 h,保存方法主要有三种:①冰桶法:将断指装入干燥、密封塑料袋中置于冰桶中,在袋周填冰块后盖好桶盖送医院就诊;②冰塑料袋法:将断指装入密封塑料袋中,再装入有冰块塑料袋中后捆扎伤口后送医院就诊;③包裹法:用毛巾或纱布直接将断指包裹后送医院就诊。

⑵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是怎样划分的谁知道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 名词、术语
1.1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下简称伤害)、急性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 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1.4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 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全残废的伤害。
2. 事故类别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 伤害分析
3.1 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 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确定原则:
a. 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
b. 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伤害”(细分类详见附录A.2)。
3.3 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 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 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 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 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 伤害程度分类
4.1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 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 死亡
5.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 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 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 死亡事故
a. 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 ̄2人的事故。
b. 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 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 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3
千人死亡率=——————×10 (3)
平均职工人数(1)
6.2 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
计算公式:
重伤人数 3
千人重伤率=——————×10 (2)
平均职工人数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 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计算公式:
伤害人数 6
百万工时伤害率:A=————-×10
实际总工时(3)
6.4 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
计算公式:
总损失工作日 6
伤害严重率:B=——————×10 (4)
实际总工时
6.5 伤害平均严重率:
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
计算公式:
B 总损失工作日
N=?=——————
A 伤害人数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 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
计算公式:
死亡人数 6
百万吨死亡率=——————-×10 (6)
实际产量(吨)
死亡人数 4
万米木材死亡率=————————-×10
木材产量(立方米) (7)
附录A:(补充件)
A.1 受伤部位
分类号
1.01 颅脑
1.01.1 脑
1.01.2 颅骨
1.01.3 头皮
1.02 面颌部
1.03 眼部
1.04 鼻
1.05 耳
1.06 口
1.07 颈部
1.08 胸部
1.09 腹部
1.10 腰部
1.11 脊柱
1.12 上肢
1.12.1 肩胛部
1.12.2 上臂
1.12.3 肘部
1.12.4 前臂
1.13 腕及手
1.13.1 腕
1.13.2 掌
1.13.3 指
1.14 下肢
1.14.1 髋部
1.14.2 股骨
1.14.3 膝部
1.14.4 小腿
1.15 踝及脚
1.15.1 踝部
1.15.2 跟部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5.4 趾
A.2 受伤性质分类号
2.01 电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04 辐射损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06 骨折
2.07 化学性灼伤
2.08 撕脱伤
2.09 扭伤
2.10 切断伤

2.11 冻伤

2.12 烧伤

2.13 烫伤

2.14 中暑

2.15 冲击

2.16 生物致伤

2.17 多伤害

2.18 中毒

A.3 起因物

分类号

3.01 锅炉

3.02 压力容器

3.03 电气设备

3.04 起重机械

3.05 泵、发动机

3.06 企业车辆

3.07 船舶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11 电动手工具

3.12 其它机械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14 化学品

3.15 煤

3.16 石油制品

3.17 水

3.18 可燃性气体

3.19 金属矿物

3.20 非金属矿物

3.21 粉尘

3.22 梯

3.23 木材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25 环境

3.26 动物

3.27 其它

A.4 致害物

分类号

4.01 煤、石油产品

4.01.1 煤

4.01.2 焦炭

4.01.3 沥青

4.01.4 其它

4.02 木材

4.02.1 树

4.02.2 原木

4.02.3 锯材

4.02.4 其它

4.03 水

4.04 放射性物质

4.05 电气设备

4.05.1 母线

4.05.2 配电箱

4.05.3 电气保护装置

4.05.4 电阻箱

4.05.5 蓄电池

4.05.6 照明设备

4.05.7 其它

4.06 梯

4.07 空气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09 矿石

4.10 粘土、砂、石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1.1 锅炉

4.11.2 压力容器

4.11.3 压力管道

4.11.4 安全阀

4.11.5 其它

4.12 大气压力

4.12.1 高压(指潜水作业)

4.12.2 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13 化学品

4.13.1 酸

4.13.2 碱

4.13.3 氢

4.13.4 氨

4.13.5 液氧

4.13.6 氯气

4.13.7 酒精

4.13.8 乙炔

4.13.9 火药

4.13.10 炸药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

4.13.12 砷化物

4.13.13 硫化物

4.13.14 二氧化碳

4.13.15 一氧化碳

4.13.16 含氰物

4.13.17 卤化物

4.13.18 金属化合物

4.13.19 其它

4.14 机械

4.14.1 搅拌机

4.14.2 送料装置

4.14.3 农业机械

4.14.4 林业机械

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14.6 铸造机械

4.14.7 锻造机械

4.14.8 焊接机械

4.14.9 粉碎机械

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14.12 矿山机械

4.14.13 冲压机

4.14.14 印刷机械

4.14.15 压辊机

4.14.16 筛选、分离机

4.14.17 纺织机械

4.14.18 木工刨床

4.14.19 木工锯机

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14.21 皮带传送机

4.14.22 其它

4.15 金属件

4.15.1 钢丝绳

4.15.2 铸件

4.15.3 铁屑

4.15.4 齿轮

4.15.5 飞轮

4.15.6 螺栓

4.15.7 销

4.15.8 丝杠、光杠

4.15.9 绞轮

4.15.10 轴

4.15.11 其它

4.16 起重机械

4.16.1 塔式起重机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6.3 梁式起重机

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6.7 桥式起重机

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6.10 叉车

4.16.11 电动葫芦

4.16.12 绞车

4.16.13 卷扬机

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6.16 铁路起重机

4.16.17 千斤顶

4.16.18 其它

4.17 噪声

4.18 蒸气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20 电动手工具

4.21 动物

4.22 企业车辆

4.23 船舶

A.5 伤害方式

分类号

5.01 碰撞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01.3 互撞

5.02 撞击

5.02.1 落下物

5.02.2 飞来物

5.03 附落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04 跌倒

5.05 坍塌

5.06 淹溺

5.07 灼烫

5.08 火灾

5.09 辐射

5.10 爆炸

5.11 中毒

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11.3 经口

5.12 触电

5.13 接触

5.13.1 高低温环境

5.13.2 高低温物体

5.14 掩埋

5.15 倾覆

A.6 不安全状态

分类号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 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望

7.0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0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1.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1.2 未戴防护手套

7.11.3 未穿安全鞋

7.11.4 未戴安全帽

7.11.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1.6 未佩戴安全带

7.11.7 未戴工作帽

7.11.8 其它

7.12 不安全装束

7.12.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2.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2.3 其它

7.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 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 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 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 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数值计算。

5. 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
| 手
| 拇指 食指 中 指 无名指 小指
远端指骨 | 300 100 75 60 50
中间指骨 | ? 200 150 120 105
近端指骨 | 600 400 300 240 200
掌 骨 | 900 600 500 450 400
腕部截肢 | 1300
---------------------------------------
| 脚
| 拇 趾 二 趾 中 趾 无名趾 小 趾
远端趾骨 | 150 35 35 35 35
中间趾骨 | ? 75 75 75 75
近端趾骨 | 300 150 150 150 150
■骨(包括舟骨、距骨)| 600 350 350 350 350
踝 部 | 2400
---------------------------------------
上 肢 |
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 | 4500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 | 3600
--------------------------------|------
下 肢 |
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 | 4500

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 | 3000
---------------------------------------
表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
骨折部位 | 损失工作日 | 骨折部位 | 损失工作日 |
----------|-------|--------|-------|
掌、指骨 | 60 |肱骨外科颈 | 70 |
挠骨下端 | 80 |锁 骨 | 70 |
尺、挠骨干 | 90 |胸 骨 | 105 |
肱骨髁上 | 60 |跖、趾 | 70 |
肱骨干 | 80 | | |
------------------------------------
------------------
骨折部位 | 损失工作日
--------|---------
胫、腓 | 90
股骨干 | 105
股粗隆间 | 100
股骨颈 | 160

------------------
表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⑶ 手套脱除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外科手套脱除步骤如下:

1、用戴手套的手捏住另一只手套污染面(外面)的边缘脱下:



注意事项:手不要触及手套外面,翻转脱下。

⑷ 多发性骨折常发生于打斗中吗

生活中危险无处不在,随时都可能发生意外。这些意外时刻威胁着人们的健康。骨折是工作和交通中常见的伤害,多发性骨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部位发生骨折,多发性骨折给患者和家人都带来一定的困扰,所以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要多多注意安全,保护好我们的身体,远离危险。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多发性骨折发病原因。1.交通事故伤:是由于各种车辆撞击或急刹车等原因致伤,见于所有年龄。随着现代交通事业的发展,致伤率明显增加,成为首要病因。其损伤机制复杂,直接暴力作用于局部可造成局部挤压伤,损伤部位以下肢最多,多为股骨干或胫腓骨干骨折;其次由于病人跌倒或撞击于另一物体上,可发生头颅,上肢、胸部及骨盆等多处损伤。其临床特点为该类病人多数伤情严重,休克发生率及死亡率高,最常见的合并伤为胸及颅脑损伤。

2.压砸损伤:多因劳动中不慎或意外塌方等外力致伤。伤员多为青壮年劳动者。致伤部位多见于下肢,以足踝部、胫腓骨和股骨干骨折为主;其次为脊柱骨折、肋骨骨折和骨盆骨折。其临床特点为截瘫发生率高,最常见的合并伤为胸部及脊髓损伤。

3.高处坠落伤:多因高空作业失足坠落或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当由高处坠落时,多数为足踝部先着地,地面的反作用力向上传导,造成典型的足踝一下肢脊柱一颅脑传导性连锁损伤。坠落点越高,坠落时速度越大,所引起的损伤部位也越多,伤势也越严重;若坠落时用双手支撑着地,则导致双上肢骨折和颌面部损伤;若头颅或胸腹部直接着地,则多当场死亡。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依次为足踝、脊柱和股骨,最常见的合并伤为颅脑和脊髓伤。

4.机器损伤:主要致伤原因为肢体被卷入运转机器的滚轴、齿轮和传送带中,多为青年工人或农民,最容易造成多发性骨关节损伤。损伤部位主要为上肢,当手、手套或衣袖被机器绞入后,随即将前臂、上臂绞入,造成典型的同一肢体多发性骨折,其中以尺桡骨和肱骨骨折最常见,偶可伤及胸部。一般软组织损伤非常严重,最常见的合并伤为周围神经和血管损伤,而且都合并有较为严重的皮肤撕脱伤。

5.生活伤:多发生于老年人,由于行动不慎跌伤致伤。常引起典型的桡骨远端骨折COlle骨折)及同侧股骨粗隆问骨折或股骨颈骨折,一般无合并伤。

⑸ 臂丛神经根部撕脱伤能最大能恢复到什么程度

问题分析:
一般臂丛神经损伤会导致上肢的活动不灵,甚至是不能活动和没有感觉的。

意见建议:
如果能恢复好的话,是可以恢复到受伤以前的正常状态的。

⑹ 成人的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指的是什么意思这在现在的刑法上算不算轻伤害如何量刑

头皮撕脱即头皮自帽状腱膜下层或连同颅骨骨膜被撕脱。头皮撕脱伤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规定的一种伤情,成人头皮撕脱面积达到20平方厘米即构成轻伤害,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法(司)[1990]6号 1990年6月20日发布 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