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品三包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贰’ 服装三包有什么规定
三包政策 ·ISO9001 ·QS9000 ·TS16949服装产品质量三包规定 总则: 产品质量“三包”是公司产品在保用期内,通过包修、包换、包退,在质量上对用户负责的重要方式,其目的是明确公司的质量承诺,满足顾客对产品质量的需求。
对于有较严重质量问题的服装,在售出7日内(含7日),消费者可以任意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具体包括打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脱线、漏丝、布面稀裂、变形,色差不均较明显,有破损、坏拉锁(敲扣)、明显油渍等质量问题的。
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的;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的(属于特殊设计与款式除外);裤缝歪斜、疵点超过标准的。
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的;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拔丝、主辅料披裂超出标准要求的;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的。
未标明洗涤方法或标注“不可干洗、不可水洗”等不科学洗涤方法的;以及经检测鉴定有质量问题的、注明的产品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等情况。
(2)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其意义有二:一是促进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包换范围: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叁’ 皮包的三包规定
皮包的三包包括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是指: 内容如下:售出之日起7天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货品出现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的修理记录,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品。
(3)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三包时间:“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等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一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组)为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包政策
‘肆’ 皮草三包是那三包
三包指包修、包换、包退。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自提货之日起计算。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
(4)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伍’ 商品的三包指什么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国家三包法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5)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陆’ 服装的三包规定
一、三包的范围和期限:
一、西服.外套.皮衣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等服装。床上用品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和纺织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四、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取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标志。型号与实际不符的;左右袖子,裤腿宽度,长度不一致,裤缝歪斜,缺陷,色差超标的。
收缩率.染色牢度不符合本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开裂(拔丝)超过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过标准要求者。
缝线开线,饰件损坏.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维修,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维修者更换;三包期内两次维修后,仍不能使用者更换。
4、符合更换条件,但品牌不同。同型号的退货不愿意更换,要求退货的收取折旧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柒’ 皮包,皮具等商品质量保修及三包政策规定。
以下是西安市的三包政策,希望可以帮到一些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明确箱、包、皮具类商品销售、修理、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照国家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箱、包、皮具类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箱是指带有拉杆、走轮的硬体旅行箱、软体旅行箱;包是指背包、提包、公事包;皮具类是指皮腰带、皮夹、皮手套。
第四条 三包期:旅行箱3个月;包的皮质类3个月、配皮类2个月、非皮质类1个月;皮腰带、皮夹、皮手套1个月。三包期从购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商品7日内主面裂浆、掉漆、披裂的,15日内覆膜皮覆膜层开裂的,1个月内主面断裂的给予退货。超过1个月且在三包期内主面断裂的给予更换。
第六条 商品7日内带(包)边蜡封龟裂,1个月内主面裂浆、掉漆、明显变色(特殊皮除外),夹里层磨破,箱、包等边条断裂的,一次性作价处理。
三包期内出现提把、拉杆松动或断裂、走轮损坏,缝线开线、拉链损坏、五金配件损坏,提带或背带断裂,装饰件损坏或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第二次出现上述问题,修理后能正常使用的一次性作价处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退或换。
第七条 符合更换条件消费者不愿更换同品牌、同型号要求退货的,收取折旧费;无同品牌、同型号的应予退货。
第八条 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购买价每日0.4%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时,视使用时间、磨损程度可退购买价10%-30%。
第九条 本市内每次修理不超过7天,送外地修理不超过1个月,超时未修复的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商品。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因使用不当或超出负重标准造成磨损、摔坏、掉漆、配件损坏的;已标明“商品瑕疵”的;自行修理或拆动的;无有效凭据的;因不可抗力损坏的。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制定高于本规定的三包标准。明示担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从其担保。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三包责任。因商品三包问题发生纠纷时,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需质量检验或鉴定的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或技术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