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矿油品的仓储应注意什么
一、润滑油等非甲、乙类容器(桶)的存放。
1、露天存放时桶应卧放,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过三层,层间加垫木。
2、库内容器应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桶口靠走道一侧。
3、入库桶身应清洁,桶盖严密,无渗漏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码垛、标志清晰。
4、库内与大门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8m,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5、库房大门一律采用外锁外开。
6、库房内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办公室、休息室和寝室。
7、仓库应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随意破坏或在防火墙、楼板上打洞,破坏防火分隔。
7、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安全隐患,方准入库。
8、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9、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来管理;
2)、应根据储存物品的化学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3)、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有专人进行测温、观察,并作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每种危险化学品应标明物品的名称及灭火方法,不得超量储存。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收发货。
11、毒害品、腐蚀品等物品的储存安全要求:
1)、毒害品包装严密完好,单储单运、远离火源、热源、氧化剂、酸类、食品、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
2)、腐蚀物品、容器能适应耐腐蚀要求,严密不漏,氧化性酸应远离有机易燃物品,酸类腐蚀品应与氰化物、H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隔离,不宜与碱类腐蚀剂混储。
3)、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上级安全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4)、库房应进行每日巡回安全检查,除规定的每月安全检查外,还应在不同季节、暑天和汛期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有记录和防范措施。
Ⅱ 油漆仓库防火规范要求
摘要 1、存储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设置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
Ⅲ 仓库里面如何做到(合理规定地、墙、垛、顶的距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爆等工作)
一、提供防火的内容:公安部规章《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二、依据全文如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号发布)
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长王芳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Ⅳ 仓库操作及运输安全
仓库安全操作规程
1.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原材料、危险品、汽油、五金等仓库管理的注意事项。 1.2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各类仓库的相关作业。 2.通则
2.1上班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品仓库、汽油仓库不得穿化纤服装、带铁钉的鞋进入。
2.2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消防箱周围严禁堆物。
2.3非本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4工作时间不准睡觉、看书看报或干与工作无关联的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严禁擅离岗位。
2.5下班必须关闭照明灯和各类电气用具,关窗、关门并上锁。
2.6危险品仓库、汽油仓库、工区汽油周转库若发生应急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消防部门。
3.原材料仓库
3.1仓库内严禁明火,因检修确需动火必须到消防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落实专人监护方可动火。
3.2库区内物品堆放要整齐。装卸、搬运要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的照明,通道必须畅通。
3.3各类物品入库必须按品种分类堆放,码垛要整齐、牢固。 3.4物品入库必须堆放在垫板上或铲板上,不得随意放置。 3.5散包炭黑不准入库,以防污染库内环境。 3.6仓库物流通道、消防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4.危险品库
4.1严格执行出入制度,凡进入危险品库的人员一律登记。保管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2严禁各类机动车辆进入库内,不准将火种(打火机、火柴)带入库内。 动用明火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审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切实采取好防范措施。
4.3 库区内及四周不准堆放与库区内指定存放物品相抵触的其它物品和易燃 物品。
4.4库区内各种照明、电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4.5严禁化学性能相抵触的物品互相混放,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4.6认真准确做好入库物品的验收及平时的查验、校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无差错。
4.7仓库物流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5.硫磺仓库
5.1搬运硫磺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拖、抛,防止碎包、漏包。散落在地的硫磺应立即小心清扫归袋。
5.2叠放硫磺的铲板不得使用铁铲板。
5.3储存时要保持室内干燥,远离热源。忌与磷、氧化剂混储混运。受潮的硫磺不得与铁接触,以防自燃。
5.4仓库四周严禁明火作业。
5.5运输时散包、烂包要重新包装,以免撒落沿途。运输车辆行驶须平稳,防止倾倒。
5.6凡铲运硫磺的铲车须装有阻火器,没有阻火器的铲车一律不允许进入硫磺仓库。
5.7仓库物流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6.加油站安全操作规程
6.1严格执行出入制度,凡进入加油站的人员一律登记。加油站内严禁烟火,进入站内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
6.2加油站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他人严禁操作。
6.3严禁在加油站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检查维修加油设备,不准敲击铁、石器等易产生火花的物体。
6.4站内不准检修机动车辆。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加油站。 6.5严禁向汽车的化油器及塑料桶内注汽油。
6.6工作人员有责任阻止闲杂人员随意出入、逗留加油站。 6.7雷雨天气、电气设备维修时应停止加油。
6.8在卸油前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与汽油罐车驾驶员做好安全确认,并做好确认登记。
6.9油罐车在站内卸油时,严禁其他车辆入站或在加油站旁通道行驶。 6.10严格执行机动车辆一律熄火加油的规定。加油时要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依次加油,不得争先恐后。
6.11高温季节放油、装油操作,要控制在上午10:00 以前,下午15:00以后。
6.12加油站内禁止堆放杂物。 7.汽油库安全管理规程
7.1操作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2严禁库内带入火种(打火机、火柴)。严禁穿戴化纤工作服和有钢钉的鞋操作。必须安装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
7.3操作时,必须认真、细心、轻拿轻放。禁止铁件撞击。
7.4对进油设备和领油工具,有权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阻止入库。对运输人员和领用人员有权加以督促。
7.5人工测油器必须采用竹杆等非金属材料,测完应盖好盖子。进油完毕关闭阀门。
7.6汽油储存过程中,桶盖必须盖好。桶装汽油开盖必须使用专用防爆开盖工具。严禁用铁器工具。
7.7按规定数量和时间发油,超过数量应拒发。非生产用油、个人和外单位一律不准发。
7.8库内一切安全设施应完善。如改变移位安全设施,须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
7.9仓库物流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8.工区汽油周转库
8.1上岗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戴化纤工作服和有钢钉的鞋进入油库。 8.2上岗操作前注意室内汽油浓度,要开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8.3灌装汽油流速不能太快,要控制好,防止外溢和产生静电。灌装完毕后盖上盖子。汽油桶不得在地上拖拉。
8.4严禁烟火。发现仓库四周有动用明火或金属切割打磨,仓库人员有权阻止。 8.5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特殊情况需进入,一律严格登记,交出火种(打火机、火柴等)并关闭手机、对讲机等移动通讯工具。
8.6油库内必须安装防爆型电器设备。禁止黑色金属工器具在油库内使用。 8.7工作人员离开油库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仓库物流通道要保持畅通,消防通道必须保持通畅。 9.成品仓库
9.1严格执行库房外停车装胎的规定。工作时注意来往车辆,尤其要注意避让倒行车辆
9.2堆放轮胎要排列整齐,外流通道、消防通道外侧轮胎垫好木条。二层以上要用木条固定,防止轮胎倒下压伤人。
9.3轮胎出仓拆堆头时,非专业出仓人员,不得在此范围内逗留,以防轮胎砸伤。
9.4轮胎搬运推行时要防止轮胎倒下伤人。推行时,一人一次不得超过 4 条。
9.5输送带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确保使用安全。收工时要切断电源,收拢电线归放在机上。禁止人员在输送带上站立或行走。
9.6铲车铲胎装工程胎时不得超过 4m 高,防止轮胎倒下压伤人。 9.7库内消防通道、物流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在有效期。 9.8库房内严禁烟火,闲人免进,非进出仓时及时关好门窗,工作完毕及时清扫边角料等杂物。
10.五金仓库
10.1材料、工具、零件设备应在规定位置分类摆放整齐、稳固。精密工具、量具要妥善放置。
10.2搬运有刃口、毛刺或涂油的工具及零件,要戴手套。货物不准露出货架。 10.3零部件、五金材料不准堆放在电气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10.4搬运笨重物件时,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10.5仓库内严禁烟火。
Ⅳ 化工仓库管理规定
您好,为了加强化工仓库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护仓储免遭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职责
1).化工仓库安全与消防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化工仓库消防与安全由化工厂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3).化工仓库安全管理由厂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或兼任,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管理。 4).仓储管理员(库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仓储管理员(库管员)须经培训通过,持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仓储管理
1).严格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第34、35条中的规定条款执行仓储管理。
2).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适宜采取遮阳、降温措施。
3).化工仓库物品存储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体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健康危害、急救措施、仓储安全和灭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挥发的物料,必须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存储,并安装专用的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空气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标、空气湿度→干燥和仓储温度→阴凉。
6).物料出入库须严格按照《化工厂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中的条款执行,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专人监察,确定无安全隐患、无消防隐患后,方可准予入库。
7).储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料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
8).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进行处理。
9).存储化学品的库房不得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
3.装卸物料
1).进入化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2).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及其周边,不得允许机动车辆靠近。化工厂叉车进入危险库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3).各类机动车辆装卸物料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装运道槽内停放和修理。
4).装卸危险化学品时,特别是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要采取消除静电的安全措施。
5).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4.消防安全
1).仓库内、露天库区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
2).仓库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3).库区的消防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库区(仓库内、露天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工作人员, 必须实行出入登记,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香烟、手机)入内。
2).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在库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化工厂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动火。
3).库区及周边30米以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烟等。
6.电器与照明、通风设施
1).库区的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放置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其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 3).存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不易受高温照射的区域,其室内照明不得使用瓦数大于60瓦的灯泡。灯泡必须做防火、防爆处理。损坏或熄灭不可用时,必须及时更换。
4).库区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设置通风设施,保证库区通风、干燥、阴凉。
7.支持文件
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
3).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
Ⅵ 仓储管理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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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是物质高度集中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就会使大量的物质被烧毁,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搞好仓库防火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义务消防组织,应定期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仓库管理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要严格执行夜间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做好防火工作。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房、库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库房内不准用电炉等取暖设备。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定。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库区以及周围50----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对消防器材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仓库应明确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Ⅶ 易燃化学品的库房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防火管理
一、组织领导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仓库领导人,应当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做到与其他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对国家储备库,各类专业仓库、中转仓库和大型附属仓库应当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仓库主要领导人担任。不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仓库,必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应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及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本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7.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亦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火灾危险性大的大型仓库和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无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仓库,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轮流住库值班,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往往一起大火都是由小火扑救不及时而造成,而义务消防组织是仓库中能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一支十分重要的消防力量,他们由仓库全体职工(除老、弱、病、残者外)组织起来,对仓库的情况熟悉,分布广,一旦发生火情,召之即来,对扑救初起火灾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组织健全,明确分工,定期组织训练,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火源管理
加强火源管理体制是做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防火的先决条件,这是因为任何火灾都是通过燃烧引起的,而燃烧的发生必须要有着火源的作用。所谓消除着火源,即是指制止激发燃烧的一切热能源。因此,必须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
火源的管理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外严禁火种入库;二是对内加强用火管理和落实防范措施。
1.对入库人员要严加盘问,并做好登记,对随身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存入门卫处,防止带入库内。在进入储存区(生产区)、仓间之前,保管人员也要向外来人员询问,是否携带火种。对储存有易燃气体、液体的仓库,不准穿戴化纤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对外来提货的客户要经常进行防火宣传,严防汽车等车辆夹带汽油桶等易燃物入库。对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机动车辆进库,必须要戴火星熄灭器,更不准在库区内清炉。
2.对内要加强用火管理。为了便于管理,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要明确划分储存区(生产区)和生活区,并在两区交界沿线作出明显的标志。在储存区内严禁吸烟。不准在储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这些作业时,应事先经仓库防火责任人和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亦要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在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一般不许安装采暖设备,更不准设火炉取暖。如因物品防冻,必须取暖时,可用暖气采暖。散热器与危险品堆垛,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存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并及时处理。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要有防止打火的安全装置,在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在储存有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仓库(生产区)的工作人员,保管人员,也不准穿戴晴纶化纤等工作服和穿带钉子的鞋。应穿棉制服。
三、检查管理
检查是开展防火工作的一条重要措施,只有经常不断地进行防火检查,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仓库的防火检查,一般有保管员查、警卫员查、领导查和消防监督部门查等几种形式,保管员查,主要是指一日三查制度,即:上班查库房门、窗、锁有无异样或损坏,开启是否灵活,防止坏人破坏;查库内是否有老鼠等小动物进入的痕迹,通风口铁丝网是否损坏;查消防、避雷等安全设施是否好用;查电源和照明时否安全可靠等。班中查是指在上班期间,及时查看危险品的进、发货情况和温、湿度及通风等养护措施。下班查是指在下班前,保管员要检查电源是否切断,有无可疑人进入和门窗是否关闭好等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放心回家。警卫人员查,主要是检查库区环境情况以及库区内有无易燃物,夜间值班巡逻等。在重大节假日前领导要组织全面检查。这时消防监督部门要参加。这样形式比较大的检查,要特别注意深入细致防止走马观花。
四、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管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物资技术条件,每个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都应视规模、地理条件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按规定标准配置适量的消防设备。
首先仓库必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并保证消防供水量,在库房的周围,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标准进行计算,对较大型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及自动报警设备。
对消防器材、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经常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对灭火储水池,消火栓和清水、泡沫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Ⅷ 高压绝缘手套的使用注意事项
绝缘手套的使用及保管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使用绝缘手套前,应检查是否超过有效试验期。
2、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查看橡胶是否完好,查看表面有无针孔、疵点、裂纹、砂眼、杂质、修剪损伤、夹紧痕迹等。如有粘胶破损或漏气现象,应禁止使用,检查方法是将手套朝手指方向卷曲,当卷到一定程度时,内部空气因体积减小、压力增大,手指若鼓起,为不漏气者,即为良好,也可以采用便携式绝缘手套检测仪,将绝缘手套套在检测仪上,就像给气球打气一样将气体打进去,检查绝缘手套有无漏气。
3、使用绝缘手套时,应将外衣袖口塞进手套的袖筒里。
4、因为对绝缘手套有电气性能的要求,所以不能用医疗或化学用的手套代替绝缘手套,同时也不应将绝缘手套作其他用途。
5、绝缘手套应统一编号,现场使用的绝缘手套最少应保证明两副。
6、绝缘手套使用后应擦净、晾干,保持干燥、清洁,最好洒上一些滑石粉,以免粘连。
7、绝缘手套应存放在干燥、阴凉的专用柜内,与其他工具分开放置,其上不得压任何物件,以免刺破手套。
8、绝缘手套不允许放在过冷、过热、阳光直射和有酸碱、药品的地方,以防胶质老化,降低绝缘性能。
Ⅸ 仓库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三、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四、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五、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3、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 4、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 5、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六、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Ⅹ 我是仓库管理员,我之前的人员很认真的,但总会发生一些小的火灾,请问大师,我该如何让仓库避免火灾啊
仓库是生产、生活资料集中储存的地方,也是战略物资的重要基地,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各种物资必将日益增多,特别是化工原料、农药、化肥、医药制品、化学试剂等,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火灾,就能在短时间内烧毁大量物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国内外贸易。因此,作好仓库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消费物资供应,保障储存物资的安全,减少火灾损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国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表略。
仓库的主要防火要求:
一、仓库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组织管理
仓库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中确定一名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仓库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二、仓库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 、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甲、 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 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三、仓库装卸的消防安全管理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的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的措施。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四、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五、仓库火源管理
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冷地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对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
七、仓库电气防火安全管理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难燃硬塑料管保护。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单独安装电闸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气操作规程。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八、仓库火源管理
库区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柴、打火机等。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在库区内使用火炉取暖,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库区以及周围50m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九、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冷地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对消防设施、器材采取防冻措施。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处严禁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