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品三包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貳』 服裝三包有什麼規定
三包政策 ·ISO9001 ·QS9000 ·TS16949服裝產品質量三包規定 總則: 產品質量「三包」是公司產品在保用期內,通過包修、包換、包退,在質量上對用戶負責的重要方式,其目的是明確公司的質量承諾,滿足顧客對產品質量的需求。
對於有較嚴重質量問題的服裝,在售出7日內(含7日),消費者可以任意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具體包括打開包裝時發現服裝嚴重開線、脫線、漏絲、布面稀裂、變形,色差不均較明顯,有破損、壞拉鎖(敲扣)、明顯油漬等質量問題的。
標識、號型與實際不符的;左右衣袖、褲腿寬窄、長短不一的(屬於特殊設計與款式除外);褲縫歪斜、疵點超過標準的。
縮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該產品標准相應等級的;正常使用後,面料嚴重起球、拔絲、主輔料披裂超出標准要求的;正確洗滌後,粘合襯出現嚴重起皺、起泡超出標准要求的。
未標明洗滌方法或標注「不可乾洗、不可水洗」等不科學洗滌方法的;以及經檢測鑒定有質量問題的、註明的產品標准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等情況。
(2)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不包換范圍:在消費者穿過、洗滌過,產品無明顯質量問題的不包換;由消費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換;有消費者洗滌不當造成染色、脫色、變形的不包換;在規定日期外的產品不包換。
『叄』 皮包的三包規定
皮包的三包包括包修、包換、包退。"三包」是指: 內容如下:售出之日起7天內,貨品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貨品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貨品出現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的修理記錄,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貨品。
(3)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三包時間:「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
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等離子電視機、液晶電視機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一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組)為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三包政策
『肆』 皮草三包是那三包
三包指包修、包換、包退。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
「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
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
(4)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伍』 商品的三包指什麼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三包政策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國家三包法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5)皮衣商品三包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陸』 服裝的三包規定
一、三包的范圍和期限:
一、西服.外套.皮衣三包期為六個月。
2、羊毛衫等服裝。床上用品三個月。
3、童裝。針織內衣和紡織品三包期為一個月。
四、凡購買100元以上的針織品.服裝類商品實行三包卡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更換或退貨,不收取折舊費。不符合國家標志。型號與實際不符的;左右袖子,褲腿寬度,長度不一致,褲縫歪斜,缺陷,色差超標的。
收縮率.染色牢度不符合本產品標准相應等級者正常使用後,面料嚴重起球.開裂(拔絲)超過標准要求者;正確洗滌後,粘合襯出現嚴重起皺.起泡超過標准要求者。
縫線開線,飾件損壞.脫落者給予免費修理,不能修理者給予更換或一次性作價處理。維修,本市不超過七天,外地不超過一個月,超過時間不能維修者更換;三包期內兩次維修後,仍不能使用者更換。
4、符合更換條件,但品牌不同。同型號的退貨不願意更換,要求退貨的收取折舊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柒』 皮包,皮具等商品質量保修及三包政策規定。
以下是西安市的三包政策,希望可以幫到一些忙!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明確箱、包、皮具類商品銷售、修理、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參照國家部分商品三包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箱、包、皮具類商品。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箱是指帶有拉桿、走輪的硬體旅行箱、軟體旅行箱;包是指背包、提包、公事包;皮具類是指皮腰帶、皮夾、皮手套。
第四條 三包期:旅行箱3個月;包的皮質類3個月、配皮類2個月、非皮質類1個月;皮腰帶、皮夾、皮手套1個月。三包期從購買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商品7日內主面裂漿、掉漆、披裂的,15日內覆膜皮覆膜層開裂的,1個月內主面斷裂的給予退貨。超過1個月且在三包期內主面斷裂的給予更換。
第六條 商品7日內帶(包)邊蠟封龜裂,1個月內主面裂漿、掉漆、明顯變色(特殊皮除外),夾里層磨破,箱、包等邊條斷裂的,一次性作價處理。
三包期內出現提把、拉桿松動或斷裂、走輪損壞,縫線開線、拉鏈損壞、五金配件損壞,提帶或背帶斷裂,裝飾件損壞或脫落者,給予免費修理;第二次出現上述問題,修理後能正常使用的一次性作價處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給予退或換。
第七條 符合更換條件消費者不願更換同品牌、同型號要求退貨的,收取折舊費;無同品牌、同型號的應予退貨。
第八條 折舊費自購買之日起,按購買價每日0.4%計算;一次性作價處理時,視使用時間、磨損程度可退購買價10%-30%。
第九條 本市內每次修理不超過7天,送外地修理不超過1個月,超時未修復的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商品。
第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因使用不當或超出負重標准造成磨損、摔壞、掉漆、配件損壞的;已標明「商品瑕疵」的;自行修理或拆動的;無有效憑據的;因不可抗力損壞的。
第十一條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制定高於本規定的三包標准。明示擔保高於本規定標準的從其擔保。
第十二條 銷售者應當先行承擔三包責任。因商品三包問題發生糾紛時,可向消費者協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調解。
第十三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由質監、工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需質量檢驗或鑒定的由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或技術鑒定機構進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5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