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化療葯物的常見不良反應及處理
化療葯物的常見不良反應及處理
腫瘤的化學葯物治療簡稱化療,是一種利用葯物殺死體內腫瘤細胞的方法。人體內正常細胞的生長是在一定調控下進行的,而癌細胞卻是失控性地分裂和增殖。化療是通過阻斷或減慢癌細胞的生長而發揮作用的。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化療葯物的常見不良反應及處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局部反應
化療局部不良反應占化療葯物所致各種不良反應的2%~5%。
1、局部葯物外滲反應
葯物外滲可導致輕微紅斑、局部不適、疼痛,甚至組織壞死。引起組織損傷的化療葯物包括蒽環類(表柔比星、吡柔比星)、長春鹼類、氮芥等。
處理:蒽環類抗生素和絲裂黴素外滲時,可局部給予抗氧化劑二甲亞碸,同時合用1%的氫化可的松軟膏。硫代硫酸鈉可作為氮芥類葯物外滲後的特異性解毒劑。若無特異性解毒劑,可用2%普魯卡因或用50~100mg氫化可的松等葯物做環型封閉,同時外塗氟氫松軟膏並給予冰敷。
2、靜脈炎
輸入刺激性化療葯物可導致血管壁的損傷,導致血栓形成,常由卡莫司汀、長春瑞濱、氮芥等引發。
二、全身反應
1、骨髓抑制
骨髓抑制是多數細胞毒類抗腫瘤葯物最常見的不良反應及劑量限制性毒性,化療葯物可誘導骨髓中分裂旺盛的造血細胞凋亡,並導致白細胞、血小板和紅細胞數量的減少。臨床上常用的葯物如,蒽環類、紫杉類(紫杉醇、多西紫杉醇)、長春鹼類(長春地辛、長春瑞賓)、亞硝脲類(卡氮芥)、依託鉑苷、吉西他濱、卡鉑等都可引起較嚴重的骨髓抑制。
白細胞減少:通常Ⅰ~Ⅱ度白細胞減少(分級標准見附表)不需特殊處理,多可自然恢復且不影響下個療程;Ⅲ~Ⅳ度白細胞減少可使用重組人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①治療性用葯:當WCB<2*10~9/L時開始使用G-CSF 5~7µg/kg/天,直到WCB>10*10~9/L。②預防性用葯:如果患者上個療程出現Ⅳ度骨髓抑制,為使下個療程能正常進行,可預防性使用G-CSF3~5µg/kg/天,多於化療結束後48h開始使用,用到患者安全度過白細胞最低點而開始回升後截止。
血小板減少:血小板的下降比白細胞晚,但是回升非常慢,且目前沒有非常的好的葯物治療血小板下降。III度和IV度的血小板減少可以應用白介素-11、促血小板生成素進行治療。
2、消化系統毒性
(1)惡心嘔吐
惡心嘔吐是抗腫瘤葯物最常見不良反應。按照嘔吐與化療的時間關系,可分為急性嘔吐(化療後24小時內)、遲發性嘔吐(化療後24小時後)和預期性嘔吐(應用化療葯物前)三種。按照催吐能力將化療葯物(或方案)分為:高致吐、中致吐、低致吐和極低致吐風險四級(詳見表1)。
處理:1.高度催吐性化療方案所致惡心和嘔吐的預防:推薦在化療前採用三葯聯合方案,包括單劑量5-HT3受體拮抗劑、地塞米松和NK-1受體拮抗劑。
2.中度催吐性化療方案所致惡心和嘔吐的預防:推薦第1天採用5-HT3受體拮抗劑聯合地塞米松,第2和第3天繼續使用地塞米松。
3.低度催吐性化療方案所致惡心和嘔吐的預防:建議使用單一止吐葯物例如地塞米松、5-HT3受體拮抗劑或多巴胺受體拮抗劑(如甲氧氯普胺)預防嘔吐。
4. 輕微催吐性化療方案所致惡心和嘔吐的'預防:對於無惡心和嘔吐史的患者,不必在化療前常規給予止吐葯物。盡管惡心和嘔吐的發生在該催吐水平葯物治療中並不常見,但如果患者發生嘔吐,後續化療前仍建議給予高一個級別的止吐治療方案。
(2)口腔黏膜炎
口腔黏膜炎與細胞毒葯物對細胞分裂旺盛的口腔粘膜細胞的直接損傷和繼發性感染有關。易引起口腔黏膜炎的葯物包括甲氨喋呤、氟尿嘧啶、多柔比星、培美曲塞等。
黏膜炎的治療以對症治療為主,注意口腔清潔及預防感染。可應用高壓生理鹽水沖洗潰瘍的局部,去除表面的分泌物和壞死組織,嚴重患者應及時恰當應用抗菌葯物,預防局部感染灶惡化。
(3)腹瀉
化療相關性腹瀉的主要原因是葯物對腸道黏膜的急性損傷導致的腸道吸收和分泌失衡。常見的可以誘發化療相關性腹瀉的葯物主要有多西他賽、伊立替康和氟尿嘧啶等。
伊立替康既能因膽鹼能作用在化療後24小時內誘發急性腹瀉,又能導致更加嚴重的遲發性腹瀉,後者可能有致命危險。一旦發生遲發性腹瀉應立即停止化療,並開始抗腹瀉治療,推薦的抗腹瀉治療措施為:服用洛哌丁胺2mg/2h,中途不改變劑量直到最後一次稀便結束後12h,但不得連續服用超過48h。當中性粒細胞計數<0.05*10~9/L時,應當應用廣譜抗生素。重症患者可以聯合生長抑素治療或醋酸奧曲肽進行治療。
(4)便秘
長春鹼類可影響胃腸道運動功能而產生便秘和麻痹性腸梗阻,老年人和長春鹼用量高的患者更易發生。與此同時化療過程中同時使用的止吐葯及鎮痛葯也可加重便秘。便秘的預防措施包括高纖維飲食,飲用充足液體、適當運動、使用大便軟化劑、調解胃腸蠕動葯(乳果糖)或輕瀉劑(番瀉葉、蘆薈膠囊等)。
3、過敏反應
臨床上引起過敏反應的化療葯物主要有,紫杉醇、多西他賽、單克隆抗體、門冬醯胺酶等。速發型過敏反應最為嚴重,可導致瘙癢、皮疹、血管水腫、肢體痛、低血壓,多於輸注後幾分鍾內發生,與劑量無關。
因紫杉醇易引起速發型過敏反應,故在應用紫杉醇化療前應常規給予糖皮質激素和抗組胺葯物脫敏。即在化療前12h和6h分別口服地塞米松20mg,化療前30-60min肌注或口服苯海拉明50mg,靜注西咪替丁300mg。並在開始滴注的1h內,監測血壓、心率和呼吸等生命體征,一旦發生過敏應當立即停葯並及時給予搶救。
4、肝臟毒性
許多化療葯物都需要經過肝臟代謝或排泄,幾乎所有類型的化療葯物都可導致肝損傷。臨床上應用的肝毒性較大的葯物有:烷化劑、門冬醯胺酶、阿糖胞苷、巰嘌呤和大劑量甲氨喋呤等。化療葯物也可因對免疫系統的抑製作用,激活潛伏的乙型和丙型肝炎病毒,導致肝損傷。
肝損傷多為一過性,通常發生於化療結束後的1~2周,主要表現為肝酶升高、膽紅素升高,有時伴有黃疸。治療後一周復查肝酶水平,正常既可以恢復化療。
5、泌尿系統毒性
包括腎實質損傷及泌尿道刺激。腎臟是葯物及其代謝產物的主要排泄器官,易受到葯物損傷。常見的可致腎毒性的葯物包括順鉑、甲氨蝶呤、環磷醯胺、卡莫司汀、多柔比星、絲裂黴素等。
順鉑應用的注意事項:①化療前的24h應充分水化,水化須達到2小時內靜脈輸入2升的液體。②可以在化療前30min預防性使用氨磷汀或還原性谷胱甘肽鈉。③輸注應緩慢,時間控制在至6~8小時可減低腎毒性。④靜滴後24h內,仍須保持充分水化,目標是在6~12h內輸入2升的液體。
環磷醯胺(引起泌尿道刺激的主要葯物)應用的注意事項:①化療前充分水化,保障足量的液體和尿量,同時鹼化尿液,並給予別嘌醇,為防止水中毒,可以給以呋塞米;②治療過程可使用美司鈉防止環磷醯胺的水解物丙烯醛引起的膀胱毒性。
6、肺毒性
多種化療葯物可導致肺、氣道、胸膜和肺循環系統的損傷,這類葯物主要有:博來黴素、卡莫司汀、絲裂黴素C、甲氨蝶呤、阿糖胞苷、吉西他濱等,近年來靶向葯物的肺毒性也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最常見的葯物性肺損傷為間質性肺疾病及肺纖維化。
抗腫瘤葯物相關肺毒性診斷一旦明確,應立即停用該抗腫瘤葯,並及時給予大劑量激素沖擊治療,合並肺部感染者應及時使用抗菌葯物,同時予氧療、支氣管擴張等輔助治療。
7、心臟毒性
可引起心臟毒性的細胞毒葯物主要包括:蒽環類、紫杉類、環磷醯胺等;靶向治療葯物主要有:曲妥珠單抗、貝伐單抗、索拉非尼和舒尼替尼等。心臟毒性的發生與葯物的累積劑量有關,在蒽環類葯物中最為明顯,預防蒽環類心臟毒性最重要的是要限制累積劑量(詳見表2)。蒽環類抗腫瘤葯可致氧自由基形成,作用於心臟表現為劑量累積性的心肌炎,引起遲發性心力衰竭。可使用維生素和輔酶Q預防,亦可用其專屬的解毒劑右雷佐生、右丙亞胺。
8、神經毒性
化療葯物可以造成中樞和外周神經毒性,臨床上較為常見的是外周神經毒性。臨床表現為四肢末端的感覺異常、感覺遲鈍、燒灼感、疼痛和麻木。具有外周神經毒性的葯物主要包括鉑類化合物(尤其是奧沙利鉑),長春鹼類,紫杉醇,多西他賽等。
目前主要減輕和控制外周神經毒性的方法是控制累積劑量和降低劑量強度。化療葯物導致的神經毒性多可於停葯後逐漸恢復,可配合神經營養葯物及理療等手段協助恢復。其中奧沙利鉑的外周神經毒性與寒冷有關,患者化療後應嚴格避涼一周時間。
9、皮膚毒性
化療葯物引起的全身皮膚毒性多種多樣,主要包括手足綜合征、色素沉著、甲溝炎等。手足綜合征(表現如下圖),是臨床上最常見的一種皮膚毒性。常引起手足綜合征的葯物包括:卡培他濱、替吉奧、多西他賽、舒尼替尼、索拉非尼等。
防治手足綜合征措施包括宣教患者應穿戴寬松的鞋襪、手套以避免手足的頻繁摩擦和過度受壓,保持手足皮膚濕潤有助於預防和促進病灶癒合,常用的護手產品包括凡士林軟膏和尿素軟膏等,在局部皮膚出現水泡後要防止水泡破裂並預防感染;必要時葯物減量或停用化療葯後症狀可緩解。
10、發熱
部分化療葯物可引起葯物熱,如吉西他濱、阿糖胞苷、博來黴素等,可給予退熱葯物對症治療,需要與感染性發熱、腫瘤熱等區別,且發熱期間應嚴密監測血象。
11、脫發
脫發是化療期間最常見的不良反應,可發生於化療後的數天至數周內,可引起明顯脫發的葯物包括蒽環類、環磷醯胺、多西他賽、伊立替康等。脫發多為暫時性,一般停葯後1-2個月後可再生。目前,尚無有效的預防及治療脫發措施。對於患者更加重要的是心理疏導,讓患者明白化療停止後會重新長出頭發,因而無需過分擔心。
;Ⅱ 靶向治療是什麼有用嗎
靶向治療已經出現有二十餘年了,早1998年,注射用曲妥珠單抗是作用於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Ⅱ的單克隆抗體,也就是第一個用於治療乳腺癌的靶向葯物。到2002年,伊馬替尼作為第一個小分子靶向葯物出現,其主要用於治療胃腸道間質瘤,經過二十餘年的發展,靶向治療在臨床醫學中得到了快速發展,其技術也越來越成熟,副作用越來越能被控制,療效也越來越好了。
Ⅲ 注射用鹽酸伊達比星的注意事項
[u]一般[/u]伊達比星必須在有使用細胞毒葯物經驗的醫生指導下使用。伊達比星治療開始前,患者應已從之前的細胞毒葯物治療的急性毒性反應(如口腔炎、中性粒細胞減少、血小板減少、全身性感染)中恢復。[u]心功能[/u]使用蒽環類葯物有發生心臟毒性的風險,表現為早期(即急性)或晚期(即遲發)事件。早期(即急性)事件 伊達比星的早期心臟毒性主要包括竇性心動過速和/或心電圖(ECG)異常,如非特異性ST-T 波改變;快速性心律失常,包括室性早博和室性心動過速、心動過緩、以及房室和束支傳導阻滯都有報道。這些不良事件通常對後續的遲發性心臟毒性的發生並無預示作用,很少有臨床意義,而且通常無需為此停止伊達比星的治療。晚期(即遲發)事件 遲發性心臟毒性通常在治療後期或在治療結束後2 至3 個月內發生,但也有報道在治療結束後數月到數年出現的遲發性事件。遲發性心肌病可表現為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降低和/或充血性心力衰竭(CHF)的症狀和體征,如呼吸困難、肺水腫、墜積性水腫、心臟肥大、肝臟腫大、少尿、腹水、胸腔積液和奔馬律。也有亞急性症狀,如心包炎/心肌炎的報道。蒽環類葯物引起的最嚴重的心肌病為危及生命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表現為累積性的劑量限制性毒性。尚未規定靜脈注射或口服伊達比星的累積劑量上限。但據報道,接受靜脈注射劑量累積達150 -290mg/m2 的患者中有5%發生與伊達比星相關的心肌病。現有的數據顯示,口服伊達比星總累積劑量可達400mg/ m2,提示其導致心臟毒性的可能性較小。在使用伊達比星治療前,需要進行心臟功能的評估,而且在整個治療期間需要監測心臟功能,以盡可能地減少發生嚴重心臟功能損害的風險。在治療期間定期監測左室射血分數(LVEF),一旦出現心臟功能損害的表現應立即停用伊達比星,可減小心臟毒性發生的風險。可以運用MUGA 掃描(多門核素血管造影術)或者超聲心動圖(ECHO)對心臟功能進行反復的量化評估(對LVEF 的評估)。推薦在基線的時候進行心電圖、MUGA 掃描或者ECHO 檢查,這尤其適合於那些具有高危風險因素的患者。應反復進行MUGA 掃描或ECHO 檢查以評估左室射血分數,尤其是在使用高累積劑量蒽環類葯物時。整個隨訪期間用於評估的技術要保持一致。發生心臟毒性的危險因素包括活動性或非活動性的心血管疾病、目前或既往接受過縱膈/心臟周圍區域的放射治療,之前用過其他蒽環類葯物或者蒽二酮葯物、同時使用其他抑制心肌收縮功能的葯物或者具有心臟毒性的葯物(例如曲妥珠單抗)。除非患者的心功能得到嚴密的監測,否則蒽環類葯物包括伊達比星不能與其他具有心臟毒性的葯物同時使用。患者在停止使用其他具有心臟毒性的葯物(特別是具有長半衰期的葯物例如曲妥珠單抗)之後接受蒽環類葯物,也可能會增加發生心臟毒性的風險。曲妥珠單抗的半衰期約為28.5 天並且在血循環中可以持續至24 周。因此,如果可能,醫師應該在停用曲妥珠單抗之後的24 周內避免使用以蒽環類葯物為基礎的治療。但是,如果要在這段時間內使用蒽環類葯物,須密切監測心臟功能。對接受高累積劑量伊達比星及具有高危風險的患者應進行嚴格的心臟功能的監測。然而無論是否存在心臟毒性危險因素,在累積劑量較低時仍有可能發生心臟毒性。嬰兒和兒童似乎對伊達比星誘發的心臟毒性更加易感,必須長期進行定期的心臟功能評估。伊達比星和其他蒽環類或蒽二酮類葯物的毒性作用可能具有累積性。[u]血液毒性[/u]伊達比星是強烈的骨髓抑制劑。所有患者使用治療劑量的本品都會出現嚴重的骨髓抑制。使用伊達比星前及每個周期中都應進行血液學檢查,包括白細胞(WBC)計數。劑量依賴性的、可逆的白細胞減少和/或粒細胞減少(中性粒細胞減少為主)是伊達比星主要的血液學毒性,並且是伊達比星最常見的急性劑量限制性毒性。白細胞減少或中性粒細胞減少通常很嚴重,血小板減少和貧血也有可能發生。中性粒細胞和血小板計數一般在用葯後的10 至14 天達到最低點,但大部分患者的細胞計數會在第3 周內恢復至正常范圍。嚴重骨髓抑制的臨床表現包括發熱、感染、膿毒血症/敗血症、感染性休克、出血、組織缺氧、甚至死亡。[u]繼發性白血病[/u]有報道在使用蒽環類葯物包括伊達比星的患者中出現了繼發性白血病,可伴或不伴白血病前期症狀。下列情況下出現繼發性白血病更為常見:當與作用機制為破壞DNA 結構的抗癌葯物聯合使用時,或患者既往多次使用細胞毒葯物時,或者蒽環類葯物治療劑量加量時。此類白血病的潛伏期通常為1~3 年。[u]胃腸道[/u]伊達比星會引起嘔吐反應。粘膜炎(主要是口腔炎,食管炎少見)通常會發生在給葯後的早期,如果情況嚴重,數天後可能會進展為粘膜潰瘍。絕大多數患者在給葯後的第三周得以恢復。有時,對於患急性白血病或其他疾病或接受已知會引起胃腸道並發症葯物的患者口服伊達比星,偶爾會發生嚴重的胃腸道不良反應(如穿孔或出血)。對於有出血和/或穿孔高風險的活動性胃腸道疾病患者,醫生必須權衡口服伊達比星的益處與風險。[u]肝功能和/或腎功能[/u]由於肝和/或腎功能損害會影響伊達比星的代謝,所以在臨床治療前及治療過程中應常規進行肝腎功能的實驗室檢查(使用血清膽紅素和血清肌酐作為指標)。在一些III 期臨床試驗中規定如果血清膽紅素和/或肌酐水平超過2.0mg/100ml,則禁止使用伊達比星治療。如果膽紅素水平范圍在1.2 到2.0mg/100ml,其他蒽環類葯物通常會減少50%的劑量。[u]注射部位的影響[/u]小靜脈注射或者反復注射同一靜脈可能造成靜脈硬化,按照推薦的給葯流程操作可以盡可能的減少注射部位靜脈炎/血栓性靜脈炎的發生。[u]葯物外滲[/u]伊達比星靜脈注射時發生外滲會導致局部疼痛、嚴重組織損傷(發皰、嚴重的蜂窩組織炎)和壞死。注射時一旦發生葯液外滲的症狀和體征,應立即停止注射。[u]腫瘤溶解綜合征[/u]使用伊達比星可能會導致高尿酸血症,其原因是伴隨葯物誘導的腫瘤細胞的迅速崩解而產生過度的嘌呤分解代謝 (腫瘤溶解綜合)。因此在初始治療開始後需要監測血尿酸、鉀、磷酸鈣、肌酐等情況。水化、鹼化尿液、預防性使用別嘌呤醇防止高尿酸血症的出現,從而盡可能的減少腫瘤溶解綜合症的發生。免疫抑制效應/感染易感性增加對於接受化療葯物包括伊達比星而導致免疫妥協的患者接種活疫苗或者減毒活疫苗可能會產生嚴重甚至致命的感染。正在接受伊達比星治療的患者應當避免接種活疫苗。可以接種死疫苗或者滅活疫苗,但是對這些疫苗的免疫應答可能會降低。生殖系統建議接受伊達比星治療的男性患者在治療期間及治療結束後6 個月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如適當和可能,可咨詢相關機構保存精子,因為治療可能會導致不可逆的生育功能損傷。[u]其他[/u]已有報道和其他細胞毒葯物一樣,使用伊達比星的患者有發生血栓性靜脈炎、血栓栓塞,包括肺栓塞的情況。[u]對駕駛和使用機器能力的影響[/u]未系統研究過伊達比星對駕車和操作機器能力的影響。我們推薦以下的安全措施用於所有細胞毒制劑:- 操作人員必須受過葯物配製及操作的良好技術訓練。- 懷孕的工作人員應避免接觸本品。- 操作者應穿戴防護服裝,包括護目鏡,工作袍及一次性手套和面罩。- 葯物配製應在指定區域進行(在垂直層流系統下更佳),工作台表面應鋪塑料塗層的吸水紙。- 所有用於葯物配製、注射或清洗的材料包括手套等,用後應置於標有「高度危險」廢棄袋內高溫焚燒。- 如不慎與皮膚或眼睛接觸,應立即用大量清水和肥皂,或含重碳酸鈉的溶液沖洗,並向醫生咨詢。- 葯液滲出或漏出,應用1%次氯酸鈉溶液處理,然後用水沖洗,所有的清洗材料均應按上法處理。[u]配伍禁忌:[/u]注射用鹽酸伊達比星不可與肝素混合,因會產生沉澱。本品亦不得與其他葯物混合。本品應避免與鹼性溶液長期接觸,以免引起葯品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