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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金者被人追趕誤入雷區是什麼電影

發布時間: 2024-05-10 06:44:00

① 兩人爭吵其中一人拿音響線勒死了另一個人後把屍體放到浴室的浴缸里開低空調防止發臭是什麼劇

兩人爭吵其中一人拿音響線勒死了另一個人後把屍體放到浴室的浴缸里開低空調防止發臭是什麼劇?有獎勵寫回答
有一個人所有的證據都說明他殺了他妻子,但是因為理由不足而無罪釋放?
哪個國家的?誰?具體案例
有獎勵寫回答共9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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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欖球超級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殺人案,震驚全美,堪稱20世紀美國社會最具爭議的世紀大案之一。不少人認為,辛普森腰纏萬貫,不惜花費重金,聘請了號稱天下無敵的「夢幻律師隊「(Dream Team)為自己開脫罪名。這幫律師唯利是圖,憑著三寸不爛之舌,利用美國社會的種族矛盾以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著「如山血證「的檢察官和警方證人駁得目瞪口呆,最後說服了陪審團全體成員,將殺人兇手無罪開釋。這場全球媒體矚目一時的「世紀審判「(Trial of the Century),無疑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極大諷刺和嘲弄。
然而,事過多年之後,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檔案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人們驚奇地發現,洛杉磯市警方在調查案情過程中,未能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出現了一系列嚴重失誤,致使辛普森的律師團能夠以比較充足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殺人元兇,很有可能有人偽造罪證,用栽贓手法嫁禍辛普森。
(一)有錢未必能使鬼推磨
談起辛普森一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個理兒。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於,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奸遭到起訴後,盡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里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那麼,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
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一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後立馬就娶一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一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佔了。
辛普森於1947年生於舊金山市的黑人貧困家庭。他曾獲得全美大學橄欖球聯賽的最高榮譽獎海斯曼獎。進入職業聯賽後,他先後在紐約水牛城鷹嘴隊(Buffalo Bills)和舊金山淘金者隊(San Francisco 49ers)擔任主力,創造過一個賽季帶球沖刺2003碼的驚人記錄(至今未被打破),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退出體壇後,辛普森又投身影視和廣告業,在電影《裸槍》(Naked Gun)和《殺手勢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國廣播公司(ABC)和國家廣播公司(NBC)擔任體育評論員;在美國最大的計程車公司赫茲(Hertz)擔任形象大使。另外,由於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詞的縮寫恰好與辛普森名字的縮寫OJ一樣,所以佛羅里達一家飲料公司特意邀請他拍攝橙汁的促銷廣告,使OJ這個英文縮寫成為美國體育英雄和超級廣告明星的代名詞。
辛普森成名之後,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內白「的名聲。與空中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和魔術師約翰遜(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區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毫無興趣,卻熱衷於躋身富有白人的高爾夫球俱樂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們兒無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時,他也只對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為了「脫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請語音校正專家,反復練習,改掉了一口濃重的黑人貧民區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級餐廳與漂亮迷人、金發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見鍾情,不久便與第一任黑人妻子離異。1985年辛普森與妮可結婚後,因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二奶「,兩人關系開始出現裂痕。妮可曾多次打電話報警,指控辛普森對她拳打腳踢。
辛普森案後,幾位黑人女性陪審員一再表示,她們並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響裁決,或對被告產生任何個人好感。在揚名天下、腰纏萬貫之後,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發女郎一事,極大地傷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罵白人妻子的粗暴行為,更使普天下不分膚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慄。另外,在美國的刑事案審判中,12名陪審員中只要有1人持有異議,就會出現「死鎖「(Dead Lock)現象,即所謂「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在此情況下,法院要重定開庭日期,控辯雙方要重選陪審員聽證和審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審團做出被告無罪的一致判決,與黑人構成陪審團主體並無絕對和必然的關系。
那麼,陪審團究竟憑啥得出了被告無罪的一致結論呢?依照美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唯一依據只能是證據。美國是一個司法公開的國家,不僅刑事審判對公眾開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檔案,如法庭記錄、起訴書、證人供詞、審問筆錄、旁證材料、法醫鑒定書、檢方和辯方律師的開庭陳詞和總結陳詞等,在結案後都要全部對公眾開放。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檔案,陪審團之所以判定辛普森無罪,與警方和檢方在辦案和起訴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使呈庭證據無法令人信服有直接關系。
(二)警方辦案三大失誤
盡管辛普森案是所謂世紀大案,但是,從這個兇殺案的刑事調查過程來看,洛杉磯市警方在偵破案件、搜集罪證、遵循正當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檢驗人員的專業素養實在令人不敢恭維。根據已公開的刑事調查記錄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警方在辦案過程中至少出現了三個重大失誤,對這個謀殺案的結局產生了極大影響。
1.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點50分,在洛杉磯市西區邦迪街(Bundy),一條名貴的純種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滿血跡,使一對散步的夫婦心生疑惑,尾隨這條狼狗,來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級公寓樓前,結果發現了兩具鮮血淋漓的屍體。他們嚇得魂不附體,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門,想借電話報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門聲,卻把宅主嚇得半死,以為來了劫匪,便立刻打911電話報警。洛杉磯市警署兩位警官接警後,火速趕到現場,發現是一宗惡性人命案後,他們便呼叫重案處的刑警前來增援。
大批刑警趕到現場後,經初步調查,證實被害的白人女子35歲,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歲,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義大利餐館的侍者。兩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幾乎被割斷,咽喉和頸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噴著鮮血;戈德曼身中30餘刀,死於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兇殺現場血腥彌漫,慘不忍睹。辛普森與妮可的兩個孩子尚在二樓熟睡,沒有目睹這可怕的場面。
死者身份辯明後,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Keith Bushey)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並讓辛普森著手安排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另外,警方考慮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關注之處中。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後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確地址。於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Philip Vannatter)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從第一犯罪現場直接調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原因在於,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在採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後,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跚跚來遲,在案發10小時後才來到現場,錯過了准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不但沒對屍體進行X光檢查和採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後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發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於辛普森,那麼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牆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牆搜索了一圈,發現圍牆後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後,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後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這一搜查之舉,對這個世紀大案的結局有很大影響,因為警官們當時沒有搜查許可證。依照美國的司法觀念,警察是一種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惡,對這一機構的權力必須予以嚴格限制,否則它將淪為專制暴君和貪官污吏禍國殃民的工具。想當年,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為非作歹,濫用權力,任意搜捕和禍害小民百姓,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或扣押狀。西諺中所謂「私宅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的提法,具體地落實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訴美國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確規定,聯邦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證據排除在外,這是美國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邁普訴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規定,「排除規則「同樣適用於各州法院。據此判例,警務人員若要進入民宅搜查,必須向法官宣誓擔保,不但要以書面形式列舉證據和理由,而且要詳細說明搜查的地點、范圍和時間。經法官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之後,才能進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行動,並應在搜查後向法庭提交所獲證據報告。警察如果違法搜查,不但會受到警紀嚴懲,而且會造成所獲證據在法庭審判時一概作廢的嚴重後果。法官如果違規頒發搜查證,將面臨被彈劾和遭到刑事起訴的危險。
在美國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規定千變萬化。幾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辯方律師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戰警方搜查和採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關搜查的法律法規極為復雜,缺乏清晰明確的規定。比如,警察攔截和搜查平民違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駕車,則警察有權攔截駕車人並開出罰單。但如果警察趁機要求搜身和搜車,則駕車人有權當場拒絕。可是,如果警察無意中在車後座發現了類似大麻的煙蒂,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搜車?如果警察搜遍全車後沒發現毒品,卻意外地發現了非法槍枝,那麼,警方的搜車行動是否違憲?搜獲的非法槍枝是否能作為呈庭證據?對於這些復雜的法律問題,並無統一的標准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審判時審時度勢,酌情裁決。
20世紀60年代後,由於犯罪率急劇上升,「排除規則「遭到美國社會各界極大指責。批評者認為,過於嚴格地實施「排除規則「,將會給警方破案造成極大困難。在很多情況下,僅僅由於警方粗心大意或急於求成,未能嚴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逍遙法外。尼克松總統執政後,先後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職,試圖推翻或修正「沃倫法院「那些對罪犯「心慈手軟「的判例。此後,最高法院對「排除規則「的解釋略有改變。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國訴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1984)中規定,當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時,如果警方的所作所為具有「良好誠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審案時可以引用搜獲的證據。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偵查經驗。對於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規,他們恐怕比初出茅廬的律師了解得還要多。稍有法律頭腦的警官都應明白,美國訴里昂案的裁決雖然對警方有利,但這個判例對所謂「良好誠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釋模稜兩可、含糊不清。而體壇巨星辛普森涉嫌殺人一案,毫無疑問將是轟動全美的世紀大案。為了防止被辯方律師鑽空子,警方應當格外謹慎,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後,一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系,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後,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
但令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決定進入住宅後,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牆,從裡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於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後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一間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哥們兒,名叫凱林(Kato Karlin)。他告訴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兒住在隔壁第二間客房。當刑警們把辛普森女兒從夢中敲醒後,瓦納特焦急難耐地向她詢問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說,父親已於昨夜趕搭飛機到芝加哥,參加一場赫茲公司很早就已經安排好的高爾夫球商業比賽。警官當即打長途電話給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聞訊大驚,表示將迅速趕回洛杉磯。
當瓦納特等人詢問辛普森女兒和打電話時,福爾曼在隔壁單獨盤問凱林,打聽昨晚有無異常情況。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後一聲巨響,牆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槍,獨自一人、單槍匹馬地到客房後搜查。大約18分鍾後,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後懸掛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只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福爾曼解釋說,估計在半夜三更、黑燈瞎火之時,兇犯潛逃在屋後,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牆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卧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福爾曼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單槍匹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使警方出現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系,法官了解現場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後的境遇並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白人警探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後故意尋找借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則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後,裁決搜查行為合法。盡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一個有多年刑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何仍然獨自一人、單槍匹馬地在住宅內大肆搜查?辯方藉此懷疑,福爾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闖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嫁禍被告。
3.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一趟,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當即隨口答應。
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沉默權,獨自一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線索。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後和卧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愈,就是借他10個膽,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盪、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顛三倒四、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破綻百出,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沉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並沒這樣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費了單獨審問辛普森的千載良機。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們似乎已習慣於嫌犯像榆木疙瘩一樣一聲不吱,極少碰到過嫌犯自願地放棄沉默權的好事,把盤問嫌犯的謀略和技巧早就忘得一干二凈。在審問過程中,兩位刑警非常客氣,沒有盤問辛普森在案發之日的具體行蹤,他們提出的問題既缺乏邏輯又不連貫,遠遠低於警校低年紀學生水準。按常理,警官們應當刨根問底,窮追猛打,盡可能地套出更多口供,把盤問一直進行到辛普森不願回答問題或請求律師在場時為止。可是,警官們竟然草草收兵,主動結束了審問。這樣,警方既沒得到任何破案線索,也沒得到任何可以用來起訴辛普森的口供。事後,主持起訴的檢察官氣得七竅生煙。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防腐劑(EDTA)。這時,瓦納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綳帶扎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徵得辛普森同意後,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裡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後,瓦納特警長並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卻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整整三個小時之後,瓦納特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了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後者當時正在現場取樣勘查。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居然手持嫌疑犯的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案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久。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一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7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辯方藉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一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