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礦油品的倉儲應注意什麼
一、潤滑油等非甲、乙類容器(桶)的存放。
1、露天存放時桶應卧放,雙行並列,桶底相對,桶口朝外、向上,垛高不宜超過三層,層間加墊木。
2、庫內容器應立放,雙行並列,桶身靠緊,桶口靠走道一側。
3、入庫桶身應清潔,桶蓋嚴密,無滲漏並按品種、規格、批號分類碼垛、標志清晰。
4、庫內與大門相通的主要通道和其它主要通道的凈寬不應小於1.8m,以便檢查、搬運和疏散。
5、庫房大門一律採用外鎖外開。
6、庫房內不得用可燃材料搭建辦公室、休息室和寢室。
7、倉庫應保持防火分隔,不可隨意破壞或在防火牆、樓板上打洞,破壞防火分隔。
7、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安全隱患,方准入庫。
8、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9、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10、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專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來管理;
2)、應根據儲存物品的化學的危險特性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3)、對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的危險化學物品,應有專人進行測溫、觀察,並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4)、每種危險化學品應標明物品的名稱及滅火方法,不得超量儲存。
5)、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儲存單位,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出入庫登記制度。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6)、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在收發貨時,必須檢查提貨單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准運證》的不得收發貨。
11、毒害品、腐蝕品等物品的儲存安全要求:
1)、毒害品包裝嚴密完好,單儲單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酸類、食品、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
2)、腐蝕物品、容器能適應耐腐蝕要求,嚴密不漏,氧化性酸應遠離有機易燃物品,酸類腐蝕品應與氰化物、H發泡劑、遇水燃燒品、氧化劑隔離,不宜與鹼類腐蝕劑混儲。
3)、存儲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上級安全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4)、庫房應進行每日巡迴安全檢查,除規定的每月安全檢查外,還應在不同季節、暑天和汛期組織專項安全檢查,並有記錄和防範措施。
Ⅱ 油漆倉庫防火規范要求
摘要 1、存儲油料、油漆及化學品的庫房必須設置在乾燥、陰涼、通風的地方。
Ⅲ 倉庫裡面如何做到(合理規定地、牆、垛、頂的距離,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銹、防爆等工作)
一、提供防火的內容:公安部規章《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二、依據全文如下: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令第6號發布)
國務院授權我部修改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已經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長王芳
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葯、炸葯、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氣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Ⅳ 倉庫操作及運輸安全
倉庫安全操作規程
1.范圍
1.1本規程規定了原材料、危險品、汽油、五金等倉庫管理的注意事項。 1.2本規程適用於本公司各類倉庫的相關作業。 2.通則
2.1上班必須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危險品倉庫、汽油倉庫不得穿化纖服裝、帶鐵釘的鞋進入。
2.2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消防器材要配備齊全,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消防箱周圍嚴禁堆物。
2.3非本庫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2.4工作時間不準睡覺、看書看報或干與工作無關聯的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人員嚴禁擅離崗位。
2.5下班必須關閉照明燈和各類電氣用具,關窗、關門並上鎖。
2.6危險品倉庫、汽油倉庫、工區汽油周轉庫若發生應急情況,應立即報告上級領導和保衛消防部門。
3.原材料倉庫
3.1倉庫內嚴禁明火,因檢修確需動火必須到消防部門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落實專人監護方可動火。
3.2庫區內物品堆放要整齊。裝卸、搬運要輕拿輕放,嚴禁野蠻裝卸。夜間作業應有充分的照明,通道必須暢通。
3.3各類物品入庫必須按品種分類堆放,碼垛要整齊、牢固。 3.4物品入庫必須堆放在墊板上或鏟板上,不得隨意放置。 3.5散包炭黑不準入庫,以防污染庫內環境。 3.6倉庫物流通道、消防通道必須保持通暢。
4.危險品庫
4.1嚴格執行出入制度,凡進入危險品庫的人員一律登記。保管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4.2嚴禁各類機動車輛進入庫內,不準將火種(打火機、火柴)帶入庫內。 動用明火必須經消防部門檢查審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切實採取好防範措施。
4.3 庫區內及四周不準堆放與庫區內指定存放物品相抵觸的其它物品和易燃 物品。
4.4庫區內各種照明、電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4.5嚴禁化學性能相抵觸的物品互相混放,容器的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 4.6認真准確做好入庫物品的驗收及平時的查驗、校對工作,做到帳物相符無差錯。
4.7倉庫物流通道要保持暢通,消防通道必須保持通暢。 5.硫磺倉庫
5.1搬運硫磺時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拖、拋,防止碎包、漏包。散落在地的硫磺應立即小心清掃歸袋。
5.2疊放硫磺的鏟板不得使用鐵鏟板。
5.3儲存時要保持室內乾燥,遠離熱源。忌與磷、氧化劑混儲混運。受潮的硫磺不得與鐵接觸,以防自燃。
5.4倉庫四周嚴禁明火作業。
5.5運輸時散包、爛包要重新包裝,以免撒落沿途。運輸車輛行駛須平穩,防止傾倒。
5.6凡鏟運硫磺的鏟車須裝有阻火器,沒有阻火器的鏟車一律不允許進入硫磺倉庫。
5.7倉庫物流通道要保持暢通,消防通道必須保持通暢。 6.加油站安全操作規程
6.1嚴格執行出入制度,凡進入加油站的人員一律登記。加油站內嚴禁煙火,進入站內必須關閉移動通訊工具,工作人員不得穿化纖服裝。
6.2加油站必須有專業人員操作,他人嚴禁操作。
6.3嚴禁在加油站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性質的作業。檢查維修加油設備,不準敲擊鐵、石器等易產生火花的物體。
6.4站內不準檢修機動車輛。嚴禁攜帶火種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加油站。 6.5嚴禁向汽車的化油器及塑料桶內注汽油。
6.6工作人員有責任阻止閑雜人員隨意出入、逗留加油站。 6.7雷雨天氣、電氣設備維修時應停止加油。
6.8在卸油前加油站工作人員必須與汽油罐車駕駛員做好安全確認,並做好確認登記。
6.9油罐車在站內卸油時,嚴禁其他車輛入站或在加油站旁通道行駛。 6.10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一律熄火加油的規定。加油時要在工作人員的指揮下依次加油,不得爭先恐後。
6.11高溫季節放油、裝油操作,要控制在上午10:00 以前,下午15:00以後。
6.12加油站內禁止堆放雜物。 7.汽油庫安全管理規程
7.1操作人員需經上級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7.2嚴禁庫內帶入火種(打火機、火柴)。嚴禁穿戴化纖工作服和有鋼釘的鞋操作。必須安裝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
7.3操作時,必須認真、細心、輕拿輕放。禁止鐵件撞擊。
7.4對進油設備和領油工具,有權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阻止入庫。對運輸人員和領用人員有權加以督促。
7.5人工測油器必須採用竹桿等非金屬材料,測完應蓋好蓋子。進油完畢關閉閥門。
7.6汽油儲存過程中,桶蓋必須蓋好。桶裝汽油開蓋必須使用專用防爆開蓋工具。嚴禁用鐵器工具。
7.7按規定數量和時間發油,超過數量應拒發。非生產用油、個人和外單位一律不準發。
7.8庫內一切安全設施應完善。如改變移位安全設施,須經安全、保衛部門批准。
7.9倉庫物流通道要保持暢通,消防通道必須保持通暢。 8.工區汽油周轉庫
8.1上崗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嚴禁穿戴化纖工作服和有鋼釘的鞋進入油庫。 8.2上崗操作前注意室內汽油濃度,要開窗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8.3灌裝汽油流速不能太快,要控制好,防止外溢和產生靜電。灌裝完畢後蓋上蓋子。汽油桶不得在地上拖拉。
8.4嚴禁煙火。發現倉庫四周有動用明火或金屬切割打磨,倉庫人員有權阻止。 8.5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特殊情況需進入,一律嚴格登記,交出火種(打火機、火柴等)並關閉手機、對講機等移動通訊工具。
8.6油庫內必須安裝防爆型電器設備。禁止黑色金屬工器具在油庫內使用。 8.7工作人員離開油庫時,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8倉庫物流通道要保持暢通,消防通道必須保持通暢。 9.成品倉庫
9.1嚴格執行庫房外停車裝胎的規定。工作時注意來往車輛,尤其要注意避讓倒行車輛
9.2堆放輪胎要排列整齊,外流通道、消防通道外側輪胎墊好木條。二層以上要用木條固定,防止輪胎倒下壓傷人。
9.3輪胎出倉拆堆頭時,非專業出倉人員,不得在此范圍內逗留,以防輪胎砸傷。
9.4輪胎搬運推行時要防止輪胎倒下傷人。推行時,一人一次不得超過 4 條。
9.5輸送帶要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前檢查設備是否完好,確保使用安全。收工時要切斷電源,收攏電線歸放在機上。禁止人員在輸送帶上站立或行走。
9.6鏟車鏟胎裝工程胎時不得超過 4m 高,防止輪胎倒下壓傷人。 9.7庫內消防通道、物流通道必須保持暢通,消防器材必須保持在有效期。 9.8庫房內嚴禁煙火,閑人免進,非進出倉時及時關好門窗,工作完畢及時清掃邊角料等雜物。
10.五金倉庫
10.1材料、工具、零件設備應在規定位置分類擺放整齊、穩固。精密工具、量具要妥善放置。
10.2搬運有刃口、毛刺或塗油的工具及零件,要戴手套。貨物不準露出貨架。 10.3零部件、五金材料不準堆放在電氣開關附近或壓在電線上。 10.4搬運笨重物件時,要互相配合,協調一致。 10.5倉庫內嚴禁煙火。
Ⅳ 化工倉庫管理規定
您好,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通過,持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於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採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存儲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佔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體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於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存儲,並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濕度→乾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製程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後,方可准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存儲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採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 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煙、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煙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存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於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築防火設計規范》中的規定設置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乾燥、陰涼。
7.支持文件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製程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Ⅵ 倉儲管理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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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是物質高度集中的場所,一旦發生火災,就會使大量的物質被燒毀,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搞好倉庫防火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領導為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義務消防組織,應定期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倉庫管理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要嚴格執行夜間巡邏制度。值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物,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做好防火工作。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房、庫區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庫房內不準用電爐等取暖設備。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定。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庫區以及周圍50----10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對消防器材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倉庫應明確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Ⅶ 易燃化學品的庫房管理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防火管理
一、組織領導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認真貫徹「誰主管、誰 負責」的原則。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倉庫領導人,應當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做到與其他管理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對國家儲備庫,各類專業倉庫、中轉倉庫和大型附屬倉庫應當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組長應由倉庫主要領導人擔任。不建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倉庫,必須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倉庫的防火負責人應負有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及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防火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本單位的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7.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亦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火災危險性大的大型倉庫和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無專職消防隊的大型倉庫,應當組建義務消防隊輪流住庫值班,負責本單位的防火和滅火工作。往往一起大火都是由小火撲救不及時而造成,而義務消防組織是倉庫中能及時撲救初起火災的一支十分重要的消防力量,他們由倉庫全體職工(除老、弱、病、殘者外)組織起來,對倉庫的情況熟悉,分布廣,一旦發生火情,召之即來,對撲救初起火災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組織健全,明確分工,定期組織訓練,充分發揮其作用。
二、火源管理
加強火源管理體制是做好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防火的先決條件,這是因為任何火災都是通過燃燒引起的,而燃燒的發生必須要有著火源的作用。所謂消除著火源,即是指制止激發燃燒的一切熱能源。因此,必須要加強對火源的管理。
火源的管理重點有兩個方面:一是對外嚴禁火種入庫;二是對內加強用火管理和落實防範措施。
1.對入庫人員要嚴加盤問,並做好登記,對隨身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存入門衛處,防止帶入庫內。在進入儲存區(生產區)、倉間之前,保管人員也要向外來人員詢問,是否攜帶火種。對儲存有易燃氣體、液體的倉庫,不準穿戴化纖衣服和帶釘子的鞋進入,對外來提貨的客戶要經常進行防火宣傳,嚴防汽車等車輛夾帶汽油桶等易燃物入庫。對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庫。機動車輛進庫,必須要戴火星熄滅器,更不準在庫區內清爐。
2.對內要加強用火管理。為了便於管理,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要明確劃分儲存區(生產區)和生活區,並在兩區交界沿線作出明顯的標志。在儲存區內嚴禁吸煙。不準在儲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進行這些作業時,應事先經倉庫防火責任人和公安消防機構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調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員進行現場監護,亦要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後,應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在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一般不許安裝採暖設備,更不準設火爐取暖。如因物品防凍,必須取暖時,可用暖氣採暖。散熱器與危險品堆垛,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和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存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並及時處理。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要有防止打火的安全裝置,在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電鍾、交流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
在儲存有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倉庫(生產區)的工作人員,保管人員,也不準穿戴晴綸化纖等工作服和穿帶釘子的鞋。應穿棉製服。
三、檢查管理
檢查是開展防火工作的一條重要措施,只有經常不斷地進行防火檢查,才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從而做到防患於未然。
倉庫的防火檢查,一般有保管員查、警衛員查、領導查和消防監督部門查等幾種形式,保管員查,主要是指一日三查制度,即:上班查庫房門、窗、鎖有無異樣或損壞,開啟是否靈活,防止壞人破壞;查庫內是否有老鼠等小動物進入的痕跡,通風口鐵絲網是否損壞;查消防、避雷等安全設施是否好用;查電源和照明時否安全可靠等。班中查是指在上班期間,及時查看危險品的進、發貨情況和溫、濕度及通風等養護措施。下班查是指在下班前,保管員要檢查電源是否切斷,有無可疑人進入和門窗是否關閉好等情況。確認安全後,才可放心回家。警衛人員查,主要是檢查庫區環境情況以及庫區內有無易燃物,夜間值班巡邏等。在重大節假日前領導要組織全面檢查。這時消防監督部門要參加。這樣形式比較大的檢查,要特別注意深入細致防止走馬觀花。
四、消防設施管理
消防設施管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物資技術條件,每個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倉庫都應視規模、地理條件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性質等具體情況,按規定標准配置適量的消防設備。
首先倉庫必須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第八章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並保證消防供水量,在庫房的周圍,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配置一定數量的手提式滅火器。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建築滅火器配置標准進行計算,對較大型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及自動報警設備。
對消防器材、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經常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節對滅火儲水池,消火栓和清水、泡沫滅火器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Ⅷ 高壓絕緣手套的使用注意事項
絕緣手套的使用及保管注意事項有以下幾點:
1、使用絕緣手套前,應檢查是否超過有效試驗期。
2、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查看橡膠是否完好,查看錶面有無針孔、疵點、裂紋、砂眼、雜質、修剪損傷、夾緊痕跡等。如有粘膠破損或漏氣現象,應禁止使用,檢查方法是將手套朝手指方向捲曲,當卷到一定程度時,內部空氣因體積減小、壓力增大,手指若鼓起,為不漏氣者,即為良好,也可以採用攜帶型絕緣手套檢測儀,將絕緣手套套在檢測儀上,就像給氣球打氣一樣將氣體打進去,檢查絕緣手套有無漏氣。
3、使用絕緣手套時,應將外衣袖口塞進手套的袖筒里。
4、因為對絕緣手套有電氣性能的要求,所以不能用醫療或化學用的手套代替絕緣手套,同時也不應將絕緣手套作其他用途。
5、絕緣手套應統一編號,現場使用的絕緣手套最少應保證明兩副。
6、絕緣手套使用後應擦凈、晾乾,保持乾燥、清潔,最好灑上一些滑石粉,以免粘連。
7、絕緣手套應存放在乾燥、陰涼的專用櫃內,與其他工具分開放置,其上不得壓任何物件,以免刺破手套。
8、絕緣手套不允許放在過冷、過熱、陽光直射和有酸鹼、葯品的地方,以防膠質老化,降低絕緣性能。
Ⅸ 倉庫消防安全制度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製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四、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范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五、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金屬火爐距可燃物不應當小於一點五米。金屬煙囪距可燃牆壁、屋頂不應當小於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應小於十厘米,高出屋檐不應小於三十厘米。煙囪穿過可燃牆壁、窗戶時,必須在其周圍用不燃材料隔開。 3、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火爐附近不準堆放木片、刨花、廢紙等可燃物。 4、不準靠近火爐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著的火爐應有人負責管理。 5、從爐內取出的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後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六、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布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Ⅹ 我是倉庫管理員,我之前的人員很認真的,但總會發生一些小的火災,請問大師,我該如何讓倉庫避免火災啊
倉庫是生產、生活資料集中儲存的地方,也是戰略物資的重要基地,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各種物資必將日益增多,特別是化工原料、農葯、化肥、醫葯製品、化學試劑等,它們具有不同程度的爆炸、易燃、毒害、腐蝕等危險特性,一旦發生火災,就能在短時間內燒毀大量物資,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直接影響國計民生和國內外貿易。因此,作好倉庫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消費物資供應,保障儲存物資的安全,減少火災損失,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第一節 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我國將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丁、戊5類。表略。
倉庫的主要防火要求: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倉庫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梁 、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甲、 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 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 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m。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採取防凍措施。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七、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准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 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m。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八、倉庫火源管理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九、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採取防凍措施。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