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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提取證據用什麼手套

發布時間: 2022-05-16 06:53:52

『壹』 警察都需要什麼工具

警察的警用裝備如下:

1、警服。

2、警棍。

3、手銬。

4、催淚噴射器。

5、強光手電筒。

6、 警用制式刀具。具有刀、鋸、銼、剪、錘(可砸碎汽車玻璃實施緊急救助)、改錐、指南針等進攻、制服、自衛、緊急救助多項功能。

7、警用水壺。

8、急救包。

9、多功能腰帶。

10、防割手套。

11、槍支。

12、對講機。

13、警務通。具有資料庫查詢功能。經濟發達地區可選具有手機、數碼相機和衛星定位等多功能的警務通。

14、防刺服。

15、警用裝備包。

配備項目,根據基本工作需求和實際工作情況分為「必配」和「選配」兩種類型。「必配」是指公安單警完成基本工作任務所必須配備的裝備,「選配」是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選擇配備的裝備。

(1)警察提取證據用什麼手套擴展閱讀

1、警服

各警察統一的制服,是警察身份和執法的重要標志,體現著一個國家的警察風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服裝的變化,從側面記錄了社會發展過程的軌跡。警服的變化亦從側面反映當時社會的法律、經濟、人文狀況,帶有明顯的時代烙印。

2、警棍

警察執行公務時,使用的特製棍棒。 各地區的警局對警棍的規格都有嚴格的控制,電警棍是用金屬鋁合金加絕緣噴漆製成不會漏電電擊時靠近手部皮膚部位即可使用。

警用電棍的結構與原理由高壓源(又稱高壓發生器)、是由高性能電池(鎳鎘或鎳氫電池)、電擊頭組成。大部分新型的電警棍多是採用脈沖式的。而且多數采有特別塑料製作,不會導致漏電。

『貳』 考古學家研究文物是帶的手套叫什麼名字和警察取證物是帶的手套一不一樣

當然是一樣的啊!!都是為了不對物品留下DNA殘液、指紋或對物品造成損壞!

『叄』 警察或者法證人員破案帶的手套

任何東西都可能會破壞指紋,基本上,所以他們雖然帶著手套,還是會用鑷子等工具。
帶手套還有個重要作用就是不會留下自己的指紋,最後導致證據上糾纏不清。

『肆』 警察到案發現場,勘察過程,除了帶手套,為什麼還帶著鞋套,以及頭套啊那不都是醫生做手術時帶的嗎

戴鞋套是為了防止在現場留下腳印和防止鞋底帶入其他物質,戴頭套是為了防止頭發掉在現場從而影響取證

『伍』 美國警察執法戴什麼手套

警用防切割手套

用超高強纖維(十針機)為材料,能有效的防止刀割,防護等級為超五級,佩帶防割手套,可以手抓匕首,刺刀等利器刃部,即使刀具從手中拔出也不會割破手套,更不會傷及手部。出其不意、空手奪刃,既能自我保護又能制服歹徒。

如圖

『陸』 為什麼警察,部隊首長平時要戴白手套

1、因為警察工作具有特殊性,交警指揮交通時白色手套會十分醒目。警察在現場收集證據時,戴白手套可以防止證據被污染。
2、在檢閱部隊或禮儀性往來時戴白手套,可以達到整齊劃一、潔白乾凈的白色手套會給人良好的視角享受。

『柒』 警察破案時為什麼戴手套

戴手套第一當然是講究衛生,第二是為防止破壞現場,避免將別人或自己的指紋干擾犯罪證據.應該就這些吧

『捌』 為什麼警察在殺人現場找證據的時候要帶上手套

避免自己的指紋和犯人的指紋混淆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玖』 接處警工作規范是什麼

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和安徽省公安廳有關接處警的工作規定,結合公安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全市公安機關接受群眾的報警求助、出警、處警,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受理群眾報警、救助應當做到:

(一)對報警人到公安機關報警、求助的,應當向報警人表明接警人單位和姓名;對電話報警的,應主動向報警人表明:「您好,這里是××(市、縣)指揮中心或××(市、縣公安局××科、所、隊),我是ХХ號接警員或ХХХ,請講」,接受報警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

(二)詢問報警人或者接聽報警電話時,接警人應當主動引導報警人講明案(事)件主要情況(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及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

(三)對有疑問的報警或者報警人未說准警情即掛斷電話的,應當及時回撥報警人電話,進一步核實情況,回撥電話無人接聽,警情地明確的,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核實;

(四)屬於求助報警的,應當問明具體內容,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一般性報警求助,應當根據報警者心情和態度給予恰當的答復和安慰;

(五)對於投訴的,應當問明投訴人基本情況及投訴內容,同時,告知投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六)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立即向領導報告並按指令出警。

第四條接警民警應按規定將接警情況及時、准確、完整地在統一接處警平台中登記、存儲,確保報警內容的原始性。

第五條除咨詢和無效的報警外,接警民警應及時為報警人開具《報警回執單》,作為查詢警情辦理進展情況的依據。

電話報警的,接警民警應告知報警人有權到警情管轄公安機關開具《報警回執單》。

第六條接到出警指令後,各單位、個人必須無條件先期處置,查證確系無權管轄的案(事)件,應當主動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受理。

第七條處警民警不少於兩人,其中一名民警為主辦民警,較大警情必須有科、所、隊以上領導帶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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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處警民警應當攜帶《接處警情況登記表》、《當場處罰決定書》、《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等現場可能使用的法律文書,並做好處警記錄。

第九條處警民警應當要按規定著裝,保持警容嚴整並攜帶:槍支、警棍、警繩、手銬、對講機、強光手電筒等單警裝備。

處警專用車內必須配備現場勘查箱、照相機、錄音筆、數碼記錄儀等現場取證裝備和處置具體警情所需的專用裝備,如盾牌、防彈背心、頭盔、警戒帶及救生衣、滅火器等物品。

第十條處警民警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以最快的速度到達現場進行處置。

第十一條處警結束後,對於受指揮中心指令出警的,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指揮中心反饋。處警民警應及時在接處警平台反饋單中詳細填寫調查核實和處置情況。

第十二條處警民警到達警情現場後,應當表明身份並出示執法證件,情況緊急來不及出示執法證件的,應當先表明身份,並在處置過程中出示執法證件;著制式警服執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並應做到:

(一)及時處理警情並報告現場情況;(二)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現場人身、財產安全;(三)及時登記在場有關人員的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四)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三條對刑事案件應按照就近調警、屬地管轄和業務主管原則進行處置,並做到:

(一)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二)抓捕、看管和控制犯罪嫌疑人;(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劃定保護區域,布置現場警戒,保護現場;(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訪問,核實情況;(六)對於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應當立即報告上級;(七)向偵查人員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八)填寫接處警記錄,做好相關處警工作的移交。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治安案件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二)發現、控制違法嫌疑人員;(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四)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搜集、保全證據;

(六)扣押違法所得、違禁物品;(七)依據法律規定,實行當場處罰;(八)組織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九)填寫接處警記錄,做好相關處警工作的移交,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巡邏民警進行案件現場處置時,應做好警情的前期處置工作,不得相互推諉和草率處理。除案情簡單,可當場調解、當場處罰外,還應當做到:

(一)採取措施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三)救助傷員,需急救的,通知120急救中心;

(四)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五)進行初步現場調查,核實情況,搜集、保全證據;

(六)及時與案件主辦單位或其他職能部門聯系,做好警情的交接工作,向案件主辦單位通報案件發現經過、現場保護和初步處置的情況。

對嚴重暴力案件現場的處置,除按上述規定執行外,還應當立即請求上級公安機關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可能受侵害的重點目標採取保護和警戒措施;

(二)向鄰近地區發出預警通報;

(三)迅速通知有關公安機關進行堵截。

現場處置完畢,應當依法將違法犯罪嫌疑人、有關人員、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帶回公安機關繼續調查處理。對不能帶回的物品,依照有關規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

第二章刑事案件現場處置

第十六條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除應迅速制止犯罪行為,依法控制、查緝犯罪嫌疑人外,需按規定立即開展先期調查取證工作。先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及痕跡物證保護、現場調查訪問、現場錄音、照相(攝像)、物證收集等工作。現場取證要及時准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

第十七條拍攝案發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現場照相和錄像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

第十八條現場保全證據,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證據時,應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破壞指紋。

第十九條現場調查訪問時,應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條依法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對命案、爆炸、放火、搶劫、強奸、綁架、投放危險物質、重傷害、入室盜竊、盜竊汽車等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案情復雜、需要專業偵查手段偵辦的刑事案件,以刑偵部門為主開展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處警民警應配合做好先期取證工作。

對命案現場,應迅速採取設置警戒帶等方法保護現場,可以採取錄音、照相、攝像等不變動現場的方法進行先期取證。除搶救傷員、保護物證等緊急情況外,民警不得觸動現場痕跡、物品和屍體,在搶救傷員和處置其他緊急情況時,應戴手套和鞋套,盡可能避免破壞現場。

第二十二條對案情復雜、涉及人數較多的警情或處警民警不能當場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隊領導報告,所隊領導要迅速調集其他警力趕赴現場處置,多警種同時到達警情現場的,應以有管轄權的警種為主取證,其他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做好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處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員(犯罪嫌疑人、受害者、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贓物)、案(事)件相片資料等。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後,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並依據《接處警平台使用規范(試行)》規定在統一接處警平台的「科所隊接處警」中登記。

第三章行政案件現場處置

第二十四條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除應迅速制止違法行為,依法控制、查緝違法嫌疑人外,需按規定立即開展取證工作。先期調查取證,主要包括現場及痕跡物證保護、現場調查訪問、錄音照相(攝像)、物證收集等工作。現場取證要及時准確、客觀全面、合法有效。

第二十五條拍攝案發現場,固定相關證據。特別是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案件,須立即進行拍攝。現場照相和錄像包括方位、概貌、重點部位和細目四種。

第二十六條現場保全證據,包括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違禁物品等。注意提取證據時,應使用手套和物證袋,避免破壞指紋等。

第二十七條現場調查訪問時,應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場目擊證人,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現場調解的案件范圍,包括: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前提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輕微、因果關系明確,雙方當事人對案情、事實沒有異議,雙

方當事人對案件涉及的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等賠付沒有爭議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民警詢問後,可以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規范》的規定當場調解,製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製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二十九條對案情復雜、涉及人數較多的警情或處警民警不能當場完成的警情,要向所隊領導報告,所隊領導要迅速調集其他警力趕赴現場處置。

第三十條做好與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處警工作的交接,包括人員(違法人員、受害者、相關證人)、物品(作案工具、凶器、贓物)、案(事)件相片資料等。

值班人員或辦案民警接收後,應做好保管或移交工作,並依據《接處警平台使用規范(試行)》規定在統一接處警平台的「科所隊接處警」中登記。

第四章其他警情的處置

第三十一條對於嚴重暴力案件的先期處置,應當立即報告上級公安機關並採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及時制止違法犯罪行為;(二)對可能受侵害的重點目標採取保護和警戒措施;(三)向鄰近地區發出預警通報;(四)迅速通知鄰近所、隊進入警戒狀態,全面進行查緝、堵截。

第三十二條對治安災害事故現場的先期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了解現場情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布置警戒,保護現場,疏散圍觀人員;

(三)對爆炸、劇毒、放射或者傳染疫情等專業性較強的排險工作,應當在疏散現場人員的同時,迅速請求專業人員進行處置;

(四)進行現場調查訪問,收集、保全證據;

(五)注意發現、監視和控制事故責任人或者肇事者。

第三十三條對群體性事件的先期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了解現場情況,迅速報告上級;

(二)控制現場局勢,制止過激行為,防止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維持現場秩序,及時疏散圍觀人員;

(四)依法勸解教育現場人員,防止事態擴大;

(五)注意適時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

對精神病人肇事或者酒後肇事者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現場情況,制止肇事行為;(二)對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並做好取證工作;(三)對酒後肇事的應當及時聯系其親屬或者所屬單位,通知將其領回看管;(四)對精神病人一時無法查找到患者親屬的,聯系當地民政等部門進行處理;(五)酒後肇事涉嫌違法犯罪的,可將其約束至酒醒,酒醒後,依法處置。

第三十五條民警接到下列求助,應當立即受理,並視情進行處置,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情況的;(二)兒童、老人、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走失,需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三)公民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或者影響工作、學習、生活秩序的;(五)其他緊急事項。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以下內容為:

制定規范的目的和意義

(一)標准化為科學管理奠定了基礎。所謂科學管理,就是依據生產技術的發展規律和客觀經濟規律對企業進行管理,而各種科學管理制度的形式,都以標准化為基礎。

(二)促進經濟全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標准化應用於科學研究,可以避免在研究上的重復勞動;應用於產品設計,可以縮短設計周期;應用於生產,可使生產在科學的和有秩序的基礎上進行;應用於管理,可促進統一、協調、高效率等。

(三)標准化是科研、生產、使用三者之間的橋梁。一項科研成果,一旦納入相應標准,就能迅速得到推廣和應用。因此,標准化可使新技術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廣應用,從而促進技術進步;

(四)標准化為組織現代化生產創造了前提條件。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生產規模越來越大,技術要求越來越復雜,分工越來越細,生產協作越來越廣泛,這就必須通過制定和使用標准,來保證各生產部門的活動,在技術上保持高度的統一和協調,以使生產正常進行;所以,我們說標准化為組織現代化生產創造了前提條件。

(五)促進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持生態平衡,維護人類社會當前和長遠的利益。標准化是經過多次實踐後得出的最為有效的形式,對於資源的利用率也是比較高的,所以標准化在資源的合理化利用方面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六)合理發展產品品種,提高企業應變能力,以更好的滿足社會需求。標准化是對當前產品的精煉,是針對市場需求的的細分,把最適合的保留下來,這樣將更好的滿足社會的需求。

(七)保證產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標准化的規定的程序進行,將人為因素對產品質量的影響降到最低,確保了產品質量。

(八)在社會生產組成部分之間進行協調,確立共同遵循的准則,建立穩定的秩序。

標准化的採用,提高了企業產品之間的兼容性,減少了由於企業產品之間標准不一致,帶來的巨大社會浪費。另外,企業通過標准化可以避免對某一個供貨商的依賴,因為其他供貨商依據公開的標准可以補充市場,於是企業的供貨渠道不斷增加。供應商數量的增加,加大了供貨商之間的競爭,從而促使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價格也會不斷降低,建維護了市場穩定的秩序

(九)在消除貿易障礙,促進國際技術交流和貿易發展,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方面具有重大作用。加入WTO以來,面對技術壁壘,我國在大力提高產品質量的同時,必須依靠標准化工作提高技術水平,提升保障產品質量,才能在國際貿易方面有一定的話語權,穩定促進國際貿易發展。

(十)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大量的環保標准、衛生標准和安全標准制定發布後,用法律形式強制執行,對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十一)標准化標志著一個行業新的標準的產生。標准化是產品質量和技術發展一定水平才能實現的,標准化實現將進一步促使生產技術的提高,進行形成更高水平的標准。

『拾』 公安在排查犯罪貨物時總是帶著白手套啊,那有用嗎

帶白手套,一是為了穩收,第二個也是為了不破壞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