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為什麼警察要戴手套在案發現場查案
你好,怕破壞犯罪現場,所以戴手套怕留下指紋和犯罪嫌疑人弄混。
㈡ 在電影裡面,警察帶著手套在兇案現場到處亂摸,為什麼還能在證物上提取指紋
戴手套是為了不留下自己的指紋,不接觸有毒有害物品一般來說只要找到一個完整的指紋就可以了
㈢ 辛普森案件的原因
1994年前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O.J. Simpson)殺妻一案成為當時美國最為轟動的事件。此案當時的審理一波三折,最後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辛普森竟逃脫法律制裁,在用刀殺前妻及其男友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以無罪獲釋,僅被民事判定為對兩人的死亡負有責任。
震驚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
辛普森被控雙重謀殺案
1994年6月12日洛杉磯警方接到報案,隨即趕到現場,在別墅內發現一男一女兩具屍體,躺在安全門內台階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爾·布朗。美國著名體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斷了。人行道上躺著的男子是二十五歲的羅納德·戈爾德曼,他身上有二十處刀傷,死前有搏鬥的痕跡。法醫對屍體解剖後斷定:他們是在12日晚上11時左右被人用利器殺害。
從謀殺現場分析,不像是謀財害命案,因尼科爾家財產沒有丟失,尼科爾與辛普森所生的兩個孩子當時在室內睡覺,未受到任何驚動,警方初步斷定是一樁室內情殺案。幸普森被列為頭號嫌疑犯。幸普森1947年4月9日生於美國舊金山波特里奧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區,曾是全美最著名的橄欖球運動員,現為全國廣播公司體育節目評播員,是美國最受歡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與十八歲的尼克爾相識,1978年二人發展為情人關系,1979年,幸普森與妻離婚,與尼科爾同居,1985年正式結婚,生有一兒一女,婚後二人關系緊張,經常吵架,辛普森因毆打尼科爾曾被洛杉磯地方法院以虐待婦女罪判處三十天監禁,緩期兩年執行,罰金7000元,公益服務120小時,接受心理咨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離婚,但幸普森仍經常找尼科爾,意圖重歸於好,但尼科爾與戈爾德曼來往密切。警方懷疑辛普森有殺人嫌疑。
追捕殺人犯
94年6月12日1時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磯的司機,11時45分,乘飛機飛往芝加哥,到達芝加哥奧哈羅拉廣場旅館是6時15分,7時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殺,速回洛杉磯。9時41分,辛普森乘機飛往洛杉磯。辛普森離開旅館後,警察搜了他住過的915房間,在毛巾、床單上發現了血跡和碎玻璃,洛山磯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別墅,發現了一隻帶血的手套。這只手套與兇殺案發現場被發現的另一隻手套正好相配。
辛普森抵達洛杉磯場後,被警察帶回警署,被戴上手銬,在其律師魏茨曼的抗議下,手銬被除掉,在警署受審時,辛普森拒不承認謀殺一事。辛普森聘請著名律師羅伯特·夏皮羅為其辯護律師,6月17日8時30分,洛杉磯檢察官通知夏皮羅,警方准備逮捕辛普森,要他上午11時帶辛普森自首,夏皮羅向辛普森傳達了檢察官的決定,11時30分,夏皮羅發現辛普森和其友考林斯不見了,及時通知了警方,警方連續出動了幾架飛機,十幾輛警車追捕辛普森,新聞機構也出動直升機。此時,辛普森正坐在考林斯的汽車里,用搶頂著腦袋,企圖自殺,考林斯用電話與警方取得了聯系,在警方和朋友的勸說下,辛普森同意不再逃跑,下午7時57分,抵達辛普森住所,8時45分,被警方帶到了洛杉磯看守所,辛普森被控兩個一級謀殺罪。即殺害尼科爾和戈爾德曼,如果罪名成立,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控方與辨方
辛普森請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師組成辯護團為其辯護,有夏皮羅、貝利、德肖維茨、科克倫-傑爾曼、李昌鈺等,起訴方檢察官為加斯蒂-克拉克、霍奇曼等八人。雙方陣容強大,舉世矚目。1994年6月30日,開始預審,7月7日,經預審辯論,法官裁決:「現存證據已經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磯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審團審判。11月3日,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1995年1月24日,正式開庭審理。
控方主要證據有:
(1)在辛普森羅金漢別墅發現一隻帶血的手套,該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號,與犯罪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是一對,檢驗分析,手套上有戈爾德曼身上襯衫的纖維物質;有布朗和戈爾德曼的頭發;有野馬車上的纖維物質及具有黑人特徵的體毛,手套上的血跡經化驗分析系布朗-戈爾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發現襪子上有血跡。經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徵;
(3)在犯罪現場後門發現的血跡,因不在發案現場,系干凈純潔未受污染的血液,經DNA分析,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馬車里發現多處血跡,在車門上、車內地板上、儀表盤上有血跡。車門上的血跡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徵;在儀表盤上的血跡系辛普森、布朗-戈爾德曼的;在車內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跡;
(5)在犯罪現場發現的血跡,經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徵,其中對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規血清分析,證明系辛普森的血跡;
(6)在犯罪現場發現頭發和衣服纖維,犯罪現場的一隻針織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頭發和其野馬車車廂地毯的纖維,在戈爾德曼的襯衫上發現的深藍色纖維與在辛普森羅`金漢別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發現的襪子相符;
(7)在犯罪現場發現帶血的腳印,尺寸為12號,與辛普森鞋號相同,出售該鞋的百貨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購物的商店;
(8)在羅金漢別墅的車道、門廳、浴室洗練池及浴盆內都發現少量血跡。
辯方認為:
(1)警察發現謀殺事件後,並未按規定辦理搜查證就徑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證方式嚴重違法;
(2)警察在後來補辦的搜查證上竟然寫錯了理由,說明警察的辦案能力低下和嚴重的失職;
(3)警察調查人員未能把犯罪現場完整地保護下來,他們從布朗家中拿來一塊毛毯將受害人屍體遮蓋住,受害人身上發現的毛發及纖維物質究竟是誰的成了疑問;在從屍體上提取頭發纖維物質樣品之前,曾把屍體在院內拖動搬移,增加了屍體沾染他人頭發和纖維物的可能;
(4)在現場調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磯警察局規定的工作章程及時通知驗屍官和法醫前往屍檢,現場提取的證據的可信性有疑問;
(5)在現場搜查的洛杉磯警察法醫當時並未在犯罪現場後門反吸大量血跡,也未在辛普森襪子上發現血跡,他們是在幾個星期後,從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樣後,才發現這些血跡的;
(6)洛杉磯警方法醫在現場並未計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跡數量,進行乾燥處理後也未計算數量,每次化驗分析也不計數量;
(7)警察證人福爾曼對黑人有偏見,經常罵黑人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過辛普森汽車的鑰匙,有栽贓陷害的可能。
(8)控方證人丹尼斯-方出庭證明搜集證據的有效性,但辨方經過法庭質證,使其不得不承認:取毛毯蓋尼科爾屍體使一個致命的錯誤;警察沒有及時招集犯罪學家到現場;未用警帶圍住辛普森的野馬車;將在辛普森家發現的手套帶到了發作現場;提取證據未戴乳膠手套;辛普森汽車旁的四滴血未進行記錄,且少了血滴。物證受到污染;
(9)控方證人塞爾馬公司實驗室主管洛賓-克頓出庭證明DNA的檢驗的科學性DNA血樣與辛普森血樣的相似性,指出現場發現的血樣的提供者是辛普森。辨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統計方法並非完全可信,血樣在6月天很熱的卡車里長達7小時可能變質。舉出塞爾馬公司曾檢驗DNA出現的例子,說明現有檢驗結果的可信度值得懷疑。
陪審團審判
辛普森案件中選中的陪審團由8名非裔美國人、2名西班牙裔美國人,一名美國印第安人和一個白種人。4男4女。陪審團中的兩個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據調查問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審團成員都基本上認為DNA證據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辯方在挑選陪審團成員上首先勝出一籌。陪審團陪審的時間越長,出現誤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當陪審團被隔離時。每次出現誤判時,對於辯方來說都是一場勝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輪中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當法官Ito決定採用12名替代陪審員而非通常的8名時,他很可能在考慮審判的時間以及陪審團被媒體誤導的潛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識到Kelly-Frye聽證會會比預想的時間要長,審判本身也會比預計的時間要長的多。因為雙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審員將會發生作用,因此他們在挑選替代陪審員時也比挑選最初的陪審團花費了更長的時間。
1995年10月1日,辛普森案在歷時一年多的審理後,終於臨近尾聲。在最後的法庭總結陳述中,起訴方的克拉克檢察官、道爾頓檢察官和辯護方的科克倫律師、謝克律師各自施展辯才,把己方的意見作了歸納。他們的發言充滿感情,充滿無可辯駁的邏輯力量,這是一場馬拉松式審判的終點沖刺。
10月2日9時16分,12名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開始了對案件的討論。下午3時,隨著三聲蜂鳴器的輕響,意味著陪審員作出了一致的裁決。很快12名陪審員回到了法庭。首席陪審員告訴法官,他們的裁決已被簽名、加註日期,封在一個信封內。法官告訴雙方律師,裁決結果將在第二天西部時間上午10點宣布。
在西部時間上午10點到10點10分(東部時間下午1點到1點10分)之間。人們全停止了工作。沒有人去教室上課。沒有人去打電話。沒有人去洗澡。也沒有人去遛狗散步。民航班機在等待。金融活動停了下來。他們全在凝神聽取對O·J·幸普森的最後裁決。柯林頓總統在12點58分放下手中的工作,離開橢圓形辦公室,和助手們一起到秘書辦公室里收看宣布裁決的實況。
整個國家的期待下,司法官羅伯森女士宣讀裁決,宣布辛普森無罪。「陪審員女士們先生們,這是你們的裁決嗎?你們每個人的?你們所有人的?」羅伯森女士問。「是的。」他們紛紛說道。法庭立刻沸騰起來……。
辛普森自由了。他被當庭釋放。
13年後的裁決
2008年10月3日,在美國拉斯維加斯的克拉克縣地區法院,克拉克縣地區法院的陪審團做出裁決,辛普森所受的12項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於12月5日作出宣判。現年61歲的辛普森可能面臨終身監禁。
不同的結局:民事審判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兩名受害人戈爾德曼和尼科爾的親屬分別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從而又將辛普森推到民事訴訟的被告席。在經過交換訴狀、證據開示、選定陪審團等有關程序後,民事審判於1996年9月17日正式開始。該案件由加州的聖塔莫尼卡民事法院(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諾詩·富基薩肯(Hiroshi Fujisaki)作為獨任法官主審此案。在審判一開始,富基薩肯法官即禁止電視記者們在法庭拍攝並作出裁定限制雙方代理律師就案件公開發表言論,從而將案件置於相對獨立平靜的審理氛圍中。與該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訴訟的氣氛非常職業化,訴訟進程更快捷。雖然在此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證據只是刑事訴訟時的證據的再現和重復。然而,一方面富基薩肯法官不允許任何來自刑事訴訟的可能有利於辛普森的有關種族歧視的證言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另一方面,也確有一些重要的新證據的展示更有利於原告一方。例如,原告方傳喚了數名早在馬克·福爾曼之前就已經到達案發現場的洛杉磯警員證實,所有重要的證據在福爾曼到達現場之前就已經被收集,所以福爾曼不可能偽造現場和證據。他們同時還證實,只有一隻帶血的手套留在現場。在刑事訴訟時,辨方曾主張福爾曼在現場發現了兩只帶血手套並將其中一隻移至辛普森家中從而誣陷辛普森。上述證人的證言推翻了刑事訴訟辨方的這一主張。再有,警方認定辛普森有一雙與案發現場足跡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卻矢口否認。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張照片十分清楚地顯示辛普森穿的正是與現場足跡相符的鞋子。原告律師指出,正是由於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認自己有同樣的鞋子。在陪審團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後裁決前,要求再次聽辛普森有關不在現場的證據,毆打尼科爾的證詞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機場的司機有關按門鈴無人應答的情況及時間的證詞,顯示出陪審團對辛普森的懷疑。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審團終於作出裁決。他們一致認定辛普森對兩名受害人之死負有責任,並裁決辛普森賠償原告方850萬美金,另外還裁決辛普森向兩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萬美金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3350萬美金。
㈣ 《獵罪圖鑒》沈翊第一次跟著警隊去現場的時候,為什麼不戴手套直接碰物證
《獵罪圖鑒》沈翊第一次跟著警隊去現場的時候,他沒有戴手套就直接觸碰到物證,因為他也剛到警局之前,也都是自由的畫像師,工作也是學校里的老師,所以在犯罪現場可能不知道要戴上手套去觸摸這些東西,而他也只是感覺到好奇,不過還好有僅僅隊長提醒他戴手套,他之後也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事情。
三、結束語
電視劇也非常注意細節,當地面物證收集完之後大家就不用帶著腳套,但是去一些戶外的案件現場時,每個人鞋上也都做了一些措施。各種案件非常精彩,不過這幾起案件主要體現出了畫像師的重要之處,反而比較忽視刑警們的追蹤過程。
㈤ 辦案民警在案發現場為什麼要戴上手套
主要怕破壞現場,影響對案件偵查。次要安全、衛生。工作需要。
對案發現場破案是刑事偵察部門在同刑事犯罪作斗爭中,經常採取的一項偵查手段。它是根據刑事案件發生的規律特點以及構成,對案件的結構因素組織偵察。
關鍵是對現場痕跡,物證的勘驗、鋻別,必要時請專家解決疑難雜症。
㈥ 法醫秦明之無聲的證詞怎麼樣
《法醫秦明之無聲的證詞》現在熱播中,作為懸疑類的電視劇,在播出開始前就受到了網民的關注。再往前幾年,張若昀李現焦俊艷版的《法醫秦明》帶來了很多驚喜,觀眾們對該系列娛樂圈有一定知名度的明星出演的《法醫秦明之無聲的證詞》寄予厚望。
《法醫秦明》 : 《法醫秦明之無聲的證詞》永遠達不到的高水準但是,有一種傳言說,期待越大失望就越大。 當時看這部電視劇看得多好,現在想和我們插一句嘴。在張若昀版的《法醫秦明》中,秦明是一位為了聽歌而用黑膠唱片,為了吃路邊的小龍蝦而用解剖刀,喝咖啡而用磨碎不喝速溶的「貴公子」。再加上張若昀本身造型非常出色,黃金比例的身材讓秦明本人還沒見過的小粉絲妹妹們,已經在心中塑造了帥氣、多金、專業性也很高的男神形象。
新版的秦明,張雨劍一出場就有著蓬亂的發型,劉海垂下來遮住額頭,像是在青春和校園風中努力著。 但是,他給人的印象是:「他好像睡著了,始終睜不開的眼睛,不知道熬夜玩了多久游戲。」很多人可能會說這部劇是秦明慢慢成長的故事。 但別忘了,秦明此時已經是專業的法醫了,是省廳派來的。 李大寶一聽到隊長說的「秦法醫學」一詞就馬上問「秦明嗎?
㈦ 關於法醫的一個疑惑
誰說的 嚇唬人啊 這樣的話把法醫不是孤立了嗎
我工作五年多了 從來沒和屍體睡過
不要把法醫都當作變態 法醫也是人 也有七情六慾
我發現現在有的人一提到法醫 就想到了屍體 腐敗 蛆 骷髏 什麼的
法醫也有很多工種的
再說就是最臟的 屍體解剖 也有一次性解剖服 手套 鞋套褲子 帽子什麼的
和手術的醫生一樣 完全隔絕的
有什麼好怕的
㈧ 綜合現有線索,《誰是兇手》中的兇手可能是誰
《誰是兇手》中的兇手是胡山泉,紅光照相館老闆,胡刀刀的親生父親。
他和警隊的顧法醫其實是雙胞胎,小時候因為家庭原因,兩人擁有了不同的姓,而早期的家庭分離在胡山泉心中種下了陰影,加上沈雨母親的死,徹底激怒了他的報復心理。
好巧不巧,每一起兇殺案的屍檢都是顧法醫做的,每一次都沒有留下任何有價值的線索,這真的是兇手完美犯罪嗎?
可能,只要是人,就會犯錯,只要是命案,就會留下線索,所以,關鍵線索肯定是被顧法醫處理掉了。
所以,當年冷小兵不敢朝兇手開槍的真實原因,並不是害怕,而是他看到了顧法醫的身影,不能開槍。
而最新發生的兇殺案,就是沈雨在胡山泉的指揮下完成的。
目的有兩個,一個是藉此機會把之前兇殺案的證據全部推到何偉光身上,另一個是讓沈雨真的殺人犯案,無法回頭。
㈨ 連續殺人案僅有什麼物證就找到元兇
「你們有什麼證據證明我就是兇手?」審訊室里的李東拒不承認不法事實,令辦案民警一時失去了方向。
「這是刑事案件,人命關天,稍一疏忽就有可能讓真凶逃脫追責,我們不能犯錯,只有謹慎。」她告訴記者,「最危險的是火葯,容易引爆。我們要自己拆開取葯粉,非常危險。」
「公安局還送來了四隻手套。」她說,手套算是常規的纖維類檢材,然而這個常規也不簡單。以往接收的纖維檢測,都是單段的纖維,很好完成。可這次是完整的手套,還是四隻,都是用不同毛線混織而成,手套每一處都需要取樣。
就這樣,全組成員全身心投入,周末也沒休息。終於,他們在手套和火葯上找到了突破。
「德清案發現場的火葯和手套,與李東家裡的成分一致,證明它們是來自同一地方的。」她說。
一個案子解決了,但還有另外一個案子在等著。
「我承認德清那個是我做的,但是杭州那個你們還是沒法證明吧?」李東還在狡辯。
「徐老師告訴我們杭州這個案件主要還是要從扎帶上找突破口。」孫其然說,「可是市場上那麼多賣扎帶的,成分一樣不能說明什麼。」
鑒定工作再次遇到困難。「扎帶都是塑料製品,保不齊有一兩個成分,甚至所有化學成分都一致的嘛。」她告訴記者。「後來我們討論認為,還是要看扎帶的製作工藝,製作工藝一致,才能下結論。」
又是一個細節之處。
「當時我負責查閱資料,比如扎帶的相關製造標准、生產工藝。」孫其然回憶說,全組的鑒定人員都在為這個案子忙碌著,有時對某一單樣本材料的鑒定,都要連續進行好幾個小時。
「儀器可以自動出結果,但是最終還需要人工分析,機器是代替不了鑒定人的,所以我們必須不厭其煩。」
在扎帶的製作上,由於每個生產商使用的模具不同,扎帶的總長度、最大可束長度、寬度、鎖孔、鎖舌形態乃至脫離模具時留下的痕跡都具有一定的特徵。
「取樣、做標本、檢測,我們分別對14根扎帶進行了逐個檢測,哪怕是扎帶尾部的線條、鎖齒這些微小的細節,也絕不放過。」孫其然說。
經過檢測,鑒定組確定,這14根扎帶來源一致。
這次,面對確鑿的證據,李東再也無話可說,交代了不法事實。
「徐老師常常教導我們,微量物證檢測,最重要的就是細心。」孫其然感嘆道,「面對各種檢材,要考慮如何通過檢測來溯源,這是非常關鍵的。」
如今的孫其然,已是能夠獨當一面的鑒定人,對於恩師徐徹,她一直心存感激。孫其然回憶道,徐老師去世時在司鑒所已經工作了20餘載,他是刑事技術研究室微量物證鑒定的領頭人,「他不僅教會我們怎麼做事,也教會了我們怎麼做人。」
對於弱小來說,要不是不理,要不就直接一棍子打死。對於強大來說,不拖個一年,那都不是事。
㈩ 辛普森案件簡介
1994年6月12日洛杉磯警方接到報案,隨即趕到現場,在別墅內發現一男一女兩具屍體,躺在安全門內台階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爾·布朗。美國著名體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斷了。人行道上躺著的男子是二十五歲的羅納德·戈爾德曼,他身上有二十處刀傷,死前有搏鬥的痕跡。法醫對屍體解剖後斷定:他們是在12日晚上11時左右被人用利器殺害。
從謀殺現場分析,不像是謀財害命案,因尼科爾家財產沒有丟失,尼科爾與辛普森所生的兩個孩子當時在室內睡覺,未受到任何驚動,警方初步斷定是一樁室內情殺案。辛普森被列為頭號嫌疑犯。辛普森1947年4月9日生於美國舊金山波特里奧的康涅迪格大街的黑人居住區,曾是全美最著名的橄欖球運動員,現為全國廣播公司體育節目評播員,是美國最受歡迎的人,1977年,辛普森與十八歲的尼克爾相識,1978年二人發展為情人關系,1979年,辛普森與妻離婚,與尼科爾同居,1985年正式結婚,生有一兒一女,婚後二人關系緊張,經常吵架,辛普森因毆打尼科爾曾被洛杉磯地方法院以虐待婦女罪判處三十天監禁,緩期兩年執行,罰金7000元,公益服務120小時,接受心理咨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二人離婚,但辛普森仍經常找尼科爾,意圖重歸於好,但尼科爾與戈爾德曼來往密切。警方懷疑辛普森有殺人嫌疑。
追捕殺人犯
94年6月12日1時左右,辛普森在家中等待送他去洛杉磯的司機,11時45分,乘飛機飛往芝加哥,到達芝加哥奧哈羅拉廣場旅館是6時15分,7時40分,警察通知他,前妻被殺,速回洛杉磯。9時41分,辛普森乘機飛往洛杉磯。辛普森離開旅館後,警察搜了他住過的915房間,在毛巾、床單上發現了血跡和碎玻璃,洛山磯警察也搜了辛普森的別墅,發現了一隻帶血的手套。這只手套與兇殺案發現場被發現的另一隻手套正好相配。
辛普森抵達洛杉磯場後,被警察帶回警署,被戴上手銬,在其律師魏茨曼的抗議下,手銬被除掉,在警署受審時,辛普森拒不承認謀殺一事。辛普森聘請著名律師羅伯特·夏皮羅為其辯護律師,6月17日8時30分,洛杉磯檢察官通知夏皮羅,警方准備逮捕辛普森,要他上午11時帶辛普森自首,夏皮羅向辛普森傳達了檢察官的決定,11時30分,夏皮羅發現辛普森和其友考林斯不見了,及時通知了警方,警方連續出動了幾架飛機,十幾輛警車追捕辛普森,新聞機構也出動直升機。此時,辛普森正坐在考林斯的汽車里,用搶頂著腦袋,企圖自殺,考林斯用電話與警方取得了聯系,在警方和朋友的勸說下,辛普森同意不再逃跑,下午7時57分,抵達辛普森住所,8時45分,被警方帶到了洛杉磯看守所,辛普森被控兩個一級謀殺罪。即殺害尼科爾和戈爾德曼,如果罪名成立,將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控方與辨方
辛普森請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師組成辯護團為其辯護,有夏皮羅、貝利、德肖維茨、科克倫-傑爾曼、李昌鈺等,起訴方檢察官為加斯蒂-克拉克、霍奇曼等八人。雙方陣容強大,舉世矚目。1994年6月30日,開始預審,7月7日,經預審辯論,法官裁決:「現存證據已經表明下列罪行,且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犯下了被控的罪行。」1994年7月22日,洛杉磯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審團審判。11月3日,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團。1995年1月24日,正式開庭審理。
控方主要證據有:
(1)在辛普森羅金漢別墅發現一隻帶血的手套,該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號,與犯罪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是一對,檢驗分析,手套上有戈爾德曼身上襯衫的纖維物質;有布朗和戈爾德曼的頭發;有野馬車上的纖維物質及具有黑人特徵的體毛,手套上的血跡經化驗分析系布朗-戈爾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發現襪子上有血跡。經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徵;
(3)在犯罪現場後門發現的血跡,因不在發案現場,系干凈純潔未受污染的血液,經DNA分析,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的野馬車里發現多處血跡,在車門上、車內地板上、儀表盤上有血跡。車門上的血跡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徵;在儀表盤上的血跡系辛普森、布朗-戈爾德曼的;在車內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跡;
(5)在犯罪現場發現的血跡,經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徵,其中對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規血清分析,證明系辛普森的血跡;
(6)在犯罪現場發現頭發和衣服纖維,犯罪現場的一隻針織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頭發和其野馬車車廂地毯的纖維,在戈爾德曼的襯衫上發現的深藍色纖維與在辛普森羅`金漢別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發現的襪子相符;
(7)在犯罪現場發現帶血的腳印,尺寸為12號,與辛普森鞋號相同,出售該鞋的百貨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購物的商店;
(8)在羅金漢別墅的車道、門廳、浴室洗練池及浴盆內都發現少量血跡。
辯方認為:
(1)警察發現謀殺事件後,並未按規定辦理搜查證就徑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證方式嚴重違法;
(2)警察在後來補辦的搜查證上竟然寫錯了理由,說明警察的辦案能力低下和嚴重的失職;
(3)警察調查人員未能把犯罪現場完整地保護下來,他們從布朗家中拿來一塊毛毯將受害人屍體遮蓋住,受害人身上發現的毛發及纖維物質究竟是誰的成了疑問;在從屍體上提取頭發纖維物質樣品之前,曾把屍體在院內拖動搬移,增加了屍體沾染他人頭發和纖維物的可能;
(4)在現場調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磯警察局規定的工作章程及時通知驗屍官和法醫前往屍檢,現場提取的證據的可信性有疑問;
(5)在現場搜查的洛杉磯警察法醫當時並未在犯罪現場後門反吸大量血跡,也未在辛普森襪子上發現血跡,他們是在幾個星期後,從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樣後,才發現這些血跡的;
(6)洛杉磯警方法醫在現場並未計算收集到的血液和血跡數量,進行乾燥處理後也未計算數量,每次化驗分析也不計數量;
(7)警察證人福爾曼對黑人有偏見,經常罵黑人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過辛普森汽車的鑰匙,有栽贓陷害的可能。
(8)控方證人丹尼斯-方出庭證明搜集證據的有效性,但辨方經過法庭質證,使其不得不承認:取毛毯蓋尼科爾屍體使一個致命的錯誤;警察沒有及時招集犯罪學家到現場;未用警帶圍住辛普森的野馬車;將在辛普森家發現的手套帶到了發作現場;提取證據未戴乳膠手套;辛普森汽車旁的四滴血未進行記錄,且少了血滴。物證受到污染;
(9)控方證人塞爾馬公司實驗室主管洛賓-克頓出庭證明DNA的檢驗的科學性DNA血樣與辛普森血樣的相似性,指出現場發現的血樣的提供者是辛普森。辨方首先指出DNA分析統計方法並非完全可信,血樣在6月天很熱的卡車里長達7小時可能變質。舉出塞爾馬公司曾檢驗DNA出現的例子,說明現有檢驗結果的可信度值得懷疑。
陪審團審判
辛普森案件中選中的陪審團由8名非裔美國人、2名西班牙裔美國人,一名美國印第安人和一個白種人。4男4女。陪審團中的兩個人有高中以上文化背景。根據調查問卷,辛普森案件的陪審團成員都基本上認為DNA證據是不可靠的。
辛普森案件中,辯方在挑選陪審團成員上首先勝出一籌。陪審團陪審的時間越長,出現誤判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當陪審團被隔離時。每次出現誤判時,對於辯方來說都是一場勝利,即使控方能在下一輪中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當法官Ito決定採用12名替代陪審員而非通常的8名時,他很可能在考慮審判的時間以及陪審團被媒體誤導的潛在可能性。法官Ito很可能意識到Kelly-Frye聽證會會比預想的時間要長,審判本身也會比預計的時間要長的多。因為雙方都相信本案中替代陪審員將會發生作用,因此他們在挑選替代陪審員時也比挑選最初的陪審團花費了更長的時間。
1995年10月1日,辛普森案在歷時一年多的審理後,終於臨近尾聲。在最後的法庭總結陳述中,起訴方的克拉克檢察官、道爾頓檢察官和辯護方的科克倫律師、謝克律師各自施展辯才,把己方的意見作了歸納。他們的發言充滿感情,充滿無可辯駁的邏輯力量,這是一場馬拉松式審判的終點沖刺。
10月2日9時16分,12名陪審員進入評議室,開始了對案件的討論。下午3時,隨著三聲蜂鳴器的輕響,意味著陪審員作出了一致的裁決。很快12名陪審員回到了法庭。首席陪審員告訴法官,他們的裁決已被簽名、加註日期,封在一個信封內。法官告訴雙方律師,裁決結果將在第二天西部時間上午10點宣布。
在西部時間上午10點到10點10分(東部時間下午1點到1點10分)之間。人們全停止了工作。沒有人去教室上課。沒有人去打電話。沒有人去洗澡。也沒有人去遛狗散步。民航班機在等待。金融活動停了下來。他們全在凝神聽取對O·J·幸普森的最後裁決。柯林頓總統在12點58分放下手中的工作,離開橢圓形辦公室,和助手們一起到秘書辦公室里收看宣布裁決的實況。
整個國家的期待下,司法官羅伯森女士宣讀裁決,宣布辛普森無罪。「陪審員女士們先生們,這是你們的裁決嗎?你們每個人的?你們所有人的?」羅伯森女士問。「是的。」他們紛紛說道。法庭立刻沸騰起來……。
辛普森自由了。他被當庭釋放。
13年後的裁決
前橄欖球明星辛普森因涉及持械搶劫當日在拉斯維加斯被判至少十五年監禁。
辛普森和同夥斯圖爾特等人於二OO八年九月十三日闖入美國「賭城」拉斯維加斯的一家賓館,從收集、出售體育紀念品的兩個商人手中搶走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他當年比賽使用過的一些橄欖球、以及其他橄欖球明星的印刷畫及簽名的橄欖球等,總價值超過十萬美元。
辛普森聲稱取回的東西原是自己的私人物品,但警方調查後認為辛普森有違法行為。美國檢察機關對辛普森提出十二項指控,其中包括綁架、攻擊他人和使用致命武器實施搶劫等七項重罪。
此案的陪審團於上月認定辛普森持械搶劫、綁架和攻擊罪名成立。
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的報道稱,辛普森將面臨至少十五年監禁。美聯社報道指出,法庭對辛普森的最後量刑不會超過三十三年。
五日在面對法庭宣判時,六十一歲的辛普森表示他並不清楚自己當時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我對內華達州人民表示歉意。我並不想從任何人那裡偷任何東西,我只是想要回我自己的東西。我很愚蠢,我以為當時不過對著一群朋友,沒有想過傷害任何人。」
拉斯維加斯法庭當日還駁回了辛普森保釋的請求。他將在服刑九年後獲得保釋機會。
法官傑克伊·格拉斯幾次強調,對辛普森的判決並不是對任何其他事情的報復。但辛普森的律師認為,考慮到十四年前辛普森涉嫌的殺妻案,很難相信陪審團和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決。辛普森的律師計劃對這一判決提出上訴。
不同的結局:民事審判
1994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12日,兩名受害人戈爾德曼和尼科爾的親屬分別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從而又將辛普森推到民事訴訟的被告席。在經過交換訴狀、證據開示、選定陪審團等有關程序後,民事審判於1996年9月17日正式開始。該案件由加州的聖塔莫尼卡民事法院(Santa Monica,California Civil Court)受理,法官希諾詩·富基薩肯(Hiroshi Fujisaki)作為獨任法官主審此案。在審判一開始,富基薩肯法官即禁止電視記者們在法庭拍攝並作出裁定限制雙方代理律師就案件公開發表言論,從而將案件置於相對獨立平靜的審理氛圍中。與該刑事案件不同,民事訴訟的氣氛非常職業化,訴訟進程更快捷。雖然在此民事案件中,大部分證據只是刑事訴訟時的證據的再現和重復。然而,一方面富基薩肯法官不允許任何來自刑事訴訟的可能有利於辛普森的有關種族歧視的證言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另一方面,也確有一些重要的新證據的展示更有利於原告一方。例如,原告方傳喚了數名早在馬克·福爾曼之前就已經到達案發現場的洛杉磯警員證實,所有重要的證據在福爾曼到達現場之前就已經被收集,所以福爾曼不可能偽造現場和證據。他們同時還證實,只有一隻帶血的手套留在現場。在刑事訴訟時,辨方曾主張福爾曼在現場發現了兩只帶血手套並將其中一隻移至辛普森家中從而誣陷辛普森。上述證人的證言推翻了刑事訴訟辨方的這一主張。再有,警方認定辛普森有一雙與案發現場足跡相符的鞋子,而辛普森卻矢口否認。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二十七張照片十分清楚地顯示辛普森穿的正是與現場足跡相符的鞋子。原告律師指出,正是由於辛普森作了案,他才否認自己有同樣的鞋子。在陪審團就民事案件作出最後裁決前,要求再次聽辛普森有關不在現場的證據,毆打尼科爾的證詞以及去他住宅接送他去機場的司機有關按門鈴無人應答的情況及時間的證詞,顯示出陪審團對辛普森的懷疑。1997年2月4日,民事陪審團終於作出裁決。他們一致認定辛普森對兩名受害人之死負有責任,並裁決辛普森賠償原告方850萬美金,另外還裁決辛普森向兩名受害人家庭各支付1250萬美金的懲罰性賠償金共計3350萬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