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意思表示瑕疵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種類
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內心意願與行為表示不一致,達不到行為人預期目的的行為。
種類:
1、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乘人之危。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重大誤解。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Ⅱ 法律上所說的「瑕疵」是什麼意思具體指什麼
摘要 瑕疵為大陸法系特有的概念,通俗地講,指缺點、缺陷。
Ⅲ 品牌b級瑕疵品鞋子耐穿嗎
質量很好。
鞋材質量包括鞋面和鞋裡兩部分,應辨別皮革的真偽。天然皮革即是真皮,是有毛孔的,一般用眼難以看清時,可用大拇指按壓皮面,查看在拇指旁邊是否有細密的皮紋紋路。
有細密的紋路、放開手後細紋消失、皮鞋表面豐滿彈性好的為較好的天然皮革,有較大較深皺紋的是皮質較差的天然皮。
Ⅳ 吉他這個標簽,是不是B級瑕疵品的意思
B級瑕疵品什麼的,怎麼會寫在標簽上讓你知道呢
Ⅳ 瑕疵什麼意思
瑕疵就是有不完美的地方
原意是玉上的斑點。現在一般是指事物小缺點,不足之處。
Ⅵ 還有很多瑕疵是什麼意思
瑕疵的意思是:一是指玉的斑痕,二是指毛病,比喻人的過失或事物的缺點。
【詞條】:瑕疵
【讀音】:xiá cī
【釋義】:1.玉的斑痕。本指玉的疵病,喻微小的缺點,後泛指一切缺點
2.指毛病。比喻人的過失或事物的缺點。
【示例】:①北齊 顏之推《顏氏家訓·省事》:「或有劫持宰相瑕疵,而獲酬謝。」
②唐 王建《求友》詩:「不求立名聲,所貴去瑕玼。」
③宋 司馬光《稷下賦》:「榮譽,樵株為之蓊蔚;訾毀,珵美化為瑕疵。」
④元 王實甫《西廂記》第五本第二折:「這玉簪纖長如竹筍,細白似蔥枝,溫潤有清香,瑩潔無瑕玼。」
⑤李大釗《我的馬克思主義觀》七:「小小的瑕疵,不能掩了他那莫大的功績。」
Ⅶ 瑕疵品是什麼意思
瑕疵品通俗來說就是產品帶有一定的缺陷,這種產品就統一被大家稱為「瑕疵品」,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對瑕疵品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存在瑕疵的產品是可以銷售的,但是必須以「處理品」、「次品」等形式註明,並告訴消費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將有瑕疵的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則屬於欺騙消費者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產品瑕疵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銷售者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或違約賠償的責任。
(7)手套b級瑕疵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