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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tpe做手套用什麼材料 2025-06-04 16:06:16
怎麼問皮帶的問題 2025-06-04 16:00:24

刑警的半截手套叫什麼

發布時間: 2025-06-03 00:25:12

A. 辛普森殺妻案的案件疑點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一是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結果。刑事專家一致同意,血跡化驗和DNA檢驗的結果不會撒謊,但是,如果血跡受到污染、不當處理、草率採集或有人故意栽贓,那麼它的可信度則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這些毛病全都存在。
檢驗結果表明,所有疑點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兇殺現場兩處發現辛普森的血跡;現場提取的毛發與辛普森的頭發相同;警方在現場和辛普森住宅發現的血手套是同一副,兩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跡;在辛普森住宅門前小道、二樓卧室的襪子和白色野馬車中都發現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跡。這樣,檢方證據堪稱「血證如山」,辛普森涉嫌殺人似乎已是無法抵賴的事實。
但是,辯方陣營認為這些「血證」疑點極多,破綻百出。首先,襪子上的血跡非常奇怪。辯方專家指出,這只襪子兩邊的血跡竟然完全相同。根據常識,假如襪子當時被穿在腳上,那麼襪子左邊外側的血跡絕不可能先浸透到左邊內側,然後再穿過腳踝浸透到右邊內側。只有當血跡從襪子左邊直接浸透到右邊時,兩邊的血跡才會一模一樣。換言之,血跡很有可能是被人塗抹上去的。在庭審時,檢方出示了幾張發現血襪子的現場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時間順序卻自相矛盾。案發之日下午4點13分拍照的現場照片上沒有這只血襪子,可是4點35分拍的照片卻出現了血襪子。那麼,血襪子究竟是原來就在地毯上?還是後來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對此問題,警方的答復顛三倒四,前後矛盾。另外,辯方專家在檢驗襪子上的血跡時發現其中含有濃度很高的螯合劑(EDTA),辯方律師提醒陪審團,案發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樣之後在血樣中添加了這種螯合劑。
其次,從現場勘查報告看,身高體壯的戈德曼曾與兇犯展開了一場血戰,他的隨身物品——一串鑰匙、一個信封、一張紙片以及一個呼叫機——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這說明打鬥的范圍很大,搏鬥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而是在負傷之後仍然挺身而斗,拚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餘刀,最後因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據此推斷,兇犯渾身上下肯定也沾滿了血跡。可是,為什麼在白色野馬車上只發現了微量血跡?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什麼兇手下車後,卻在圍牆前門車道和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顯血跡?還有,假設辛普森穿著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又穿著血襪子走上二樓卧室,為什麼在門把、燈光開關和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再次,根據血跡檢驗報告,在現場兩處地方發現了辛普森的血跡。一處在從被害人屍體通向公寓後院的小道上,警方發現了五滴被告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但辯方認為,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應該在起初大量流血,過一會兒血量才會逐漸減少,所以,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另外,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被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處,是在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警方發現了三道血痕。可是,檢方專家在檢驗這些血痕時再次發現了濃度很高的螯合劑(EDTA)。
最後,辯方專家指控,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有按照正常程序採集現場血跡。由於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所以檢驗結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干之後才能放入證據袋中,可是,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干時就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據此,辯方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污染的糞坑」。 檢方呈庭的重要證據之二,是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的黑色血手套。可是,這只血手套同樣疑雲密布。
首先,根據福爾曼的證詞,當他發現血手套時其外表的血跡是濕的。辯方專家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的。兇案大約發生在1994年6月12日深夜10點半左右,而福爾曼發現手套的時間是1994年6月13日早晨6點10分,時間跨度在7個小時以上。辯方用模擬實驗向陪審團演示,在案發之夜那種晴轉多雲和室外溫度為攝氏20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7小時後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幹了。那麼,福爾曼為何一口咬定是濕的呢?辯方提供的解釋是:只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福爾曼來到兇殺案現場後,悄悄地把血跡未乾的手套放入了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之中,然後,他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盡管時間跨度很長,但血跡仍然是濕的。
其次,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兇犯,當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地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之後,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單獨溜到客房後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對自己住宅的旁門後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一聲驚天動地的巨響,並且在遺失血手套之後不聞不問。從各方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並丟失手套的主兒顯然是一個對住宅內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兇犯在黑暗中慌不擇路,瞎摸亂撞,丟三落四,為什麼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
再次,雖然在警方在兇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了一左一右兩只手套,並且在手套上發現了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跡,但是,這兩只手套的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裡面也沒發現辛普森的血跡。這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兇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系。
最後,為了證實辛普森是兇手,檢方決定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隻沾有血跡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帶上了為預防污損而准備的超薄型橡膠手套,然後試圖戴上血手套。可是,眾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騰了很久卻很難將手套戴上。辯方立刻指出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屬於辛普森。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後可能會收縮一些。但辯方專家認為這是一種經過預縮處理的高級皮手套,沾血後不會收縮。控辯雙方各執一辭,爭論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審員眼中這只血手套的確有點兒太小了。 辛普森案審判期間,最令辯方陣營生疑的人物是檢方的「明星」證人福爾曼警官。案發之夜這位警官並不當差,既然如此,他為何不辭辛苦深更半夜趕到現場?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後的血手套、二樓卧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一人單獨發現?他究竟是一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一個劣跡累累的警方敗類?
在此背景下,福爾曼自然成為辯方律師調查和盤詰的重點對象。為此,辯方特意設立了一個免費舉報熱線電話,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線索。結果,辯方了解到,這位警官曾有過很多極為惡劣的種族歧視言論。比如,根據一位名叫拜爾(Kathleen Bell)的證人舉報,在1985到1986年期間福爾曼曾揚言,如果他在街上發現一個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車,他就拉響警笛,勒令停車。假如沒有勒令停車的理由,他也會憑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燒死或用炸彈炸死。還有一位證人舉報,福爾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納粹德國黨衛軍的軍功章。
但是,福爾曼本人堅決否認火燒「黑鬼」的指控。於是,辯方陣營請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許律師盤詰福爾曼,質問他在過去10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詞彙。辯方企圖以此為突破口徹底詆毀福爾曼的證人資格。辛普森案後,各界人士口誅筆伐,對辯方這種打「種族牌」的訴訟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擊。值得一提的是,在爭議性極大的「種族牌」問題上,「看熱鬧」的外行人士紛紛指責辯方律師,「看門道」的內行專家則怪罪主審法官。
可能有人會納悶,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是否說過「黑鬼」一詞與辛普森是否涉嫌殺人究竟有何關系?按常理,即使福爾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彌天大謊,那並不能直接證明他在世紀大案中的證詞是瞎編偽造;即使這位警官曾有過一些種族歧視的言論,那同樣不能證明他故意栽贓和陷害被告。這是一個審判辛普森的世紀大案,為何一不留神變成了審判福爾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審過程中,伊藤法官為何不顧檢方反對,竟然允許辯方採用這種濫打「種族牌」和「扭轉斗爭大方向」的辯護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盡管爭議性極大,但辯方的「種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決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國普通法中「品格證據」傳統的影響,美國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如果出庭證人的品格被證明有缺陷,則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審判時,檢辯雙方律師都會在證人個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後,如果一位證人在一部分證詞中故意撒謊,那麼,陪審團可以將這位證人的其它證詞也視為謊言。
法官開綠燈後,辯方律師李·貝利一上來就質問福爾曼:「在過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過『黑鬼』一詞嗎?」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為撒謊留下了一點兒迴旋餘地。但律師豈能輕饒他,立刻抓住答復中的含糊之處追問:「你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叫過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這個反問簡直蓋了帽兒了!福爾曼只得故作糊塗:「我不確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這種方式提出的問題。」律師步步緊逼:「我換句話說吧,我想讓你承認,自1985或1986年以來,或許你曾在某一時刻稱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經忘了吧?」福爾曼只好硬著頭皮答復:「不,不可能。」律師趁熱打鐵:「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師換了個角度追問:「如果任何一個證人出庭作證,說你曾用『黑鬼』一詞形容黑人,這個人就是在撒謊?」福爾曼被迫承認:「沒錯,他們是在撒謊。」這樣,辯方律師以密不透風的邏輯和出色的盤詰技巧把福爾曼警官逼進了無路可退的絕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這次盤詰結束後不久,辯方從舉報電話中獲悉,一位女劇作家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案發前近10年期間曾多次采訪福爾曼,並錄制了14個小時的采訪錄音。辯方律師審聽錄音後發現,在錄音談話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爾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這一侮辱性用語,共達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訪中,福爾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紀大案的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他還聲稱:「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這一行用不著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吧,我們到時候瞎掰就足夠了。」在錄音談話中,福爾曼還明目張膽地吹噓誣陷無辜的經歷,他說:「我曾拘留了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閑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楞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該怎麼說。」
福爾曼錄音磁帶的發現堪稱世紀大審判的轉折點
檢方爭辯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的素材,難免有自吹和誇大之嫌,根本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但伊藤法官仍然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分錄音。
在法庭盤詰時,辯方律師烏爾曼聲色俱厲,重炮猛轟福爾曼:「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面對這些不容迴避的法律問題,福爾曼竟然答復:「我希望維護我的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特權。」換句話說,他憑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案中規定的嫌犯沉默權,拒絕答復辯方針對呈庭證據提出的合理質疑。在總結陳詞中,辯方律師卡克倫指出,福爾曼是「一個擁護種族滅絕政策的種族主義者、一個作偽證的傢伙、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國的司法體制中,證據的可信度是打贏官司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警方作為刑事案件的偵破機關,在第一時間掌握的證據最多,所以,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環節。警察不同於一般的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違規罰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義務准時出庭,手按聖經宣誓作證。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僕」。因此,福爾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之舉絕對是荒唐之至,這實際上相當於不打自招,變相承認涉嫌偽造證據,陷害被告。從法理上說,福爾曼的證詞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檢方幾乎輸定了。
辛普森案結束後,洛杉磯市地區檢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訴福爾曼警官。結果,他因偽證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獄外監管。這樣,有殺人嫌疑的辛普森被無罪開釋,執法者福爾曼警官卻因為人生污點淪為重罪案犯。
美國法律中有一條著名的證據規則:「面條里只能有一隻臭蟲」。這是一個形象的比喻:任何人發現自己的面碗里有一隻臭蟲時,他絕不會再去尋找第二隻,而是徑直倒掉整碗面條。同樣,即便洛杉磯警方獲取了大量能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但只要其中有一樣(襪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證據就都不能被法庭採信。於是,盡管控方女檢察官克拉克在總結發言中慷慨陳詞,打動了大量觀眾,卻並未讓陪審團動心。他們在近4個小時的討論之後,一致作出被告無罪的判決。
談起辛普森一案,無論黑人白人都承認,假如辛普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個理兒。
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於,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奸遭到起訴後,盡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里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
那麼,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一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後立馬就娶一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一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佔了。 這個世紀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審理——他的父母在二戰時曾被關入日裔集中營。這位法官博才多學,一向以精通法律和嚴謹公正著稱。
檢辯雙方陣營都有黑人律師,日裔法官主持審判,陪審團成員多數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鬧事也沒啥理由。在九個月的審訊過程中,有沉悶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驗證據,也有意想不到的發展。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非常有戲劇性。
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死者被發現後,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並讓辛普森著手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後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確地址。於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的這一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因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
在採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後,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姍姍來遲,在案發10小時後才到達現場,錯過了准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不但沒對屍體進行X光檢查和採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屍體之上。可是,由於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後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並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發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的DNA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流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於辛普森,那麼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屍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1994年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牆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牆搜索了一圈,發現圍牆後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後,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後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在辛普森案中,從當時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時間無人應門的情況看,四位警官擅闖民宅之舉勉強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們進入住宅後一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生命危險就應停止搜查,只有當與法官取得聯系申請到搜查許可證後才能對辛普森住宅進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費解的是,在沒有面臨迫在眉睫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獨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內繼續搜查,結果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個重大失誤。
決定進入住宅後,福爾曼自告奮勇搶先翻越圍牆,從裡面打開前門,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電鈴仍然無人應門,於是他們繞行到住宅後邊去三間獨立客房敲門。在第一間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來應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哥們兒,名叫凱林。凱林稱,大約在晚上10時45分左右他聽到客房背後一聲巨響,牆壁上的掛畫都被震動得搖晃起來,他當時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福爾曼疑心大起,立即單槍匹馬到客房後搜查。大約18分鍾後,福爾曼高聲叫來其他刑警,說在屋後懸掛式空調機下的走道上發現了一隻沾有血跡的右手黑色皮手套,這只手套與在兇殺案現場發現的另一隻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以及可疑的腳印和痕跡。福爾曼解釋說,估計在半夜三更、黑燈瞎火之時,兇犯潛逃在屋後,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調上,在驚慌失措中遺落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刑警們又找到了更多線索。他們發現,在圍牆前門車道以及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已有足夠理由懷疑辛普森是兇殺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為兇殺案第二犯罪現場,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許可證。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卧室的地毯上發現了一雙沾有血跡的襪子,它成為指控辛普森涉嫌殺人的重要證據之一。
可是,在沒有搜查許可證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獨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給警方造成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依照美國法律,在某些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下警官可以用電話或其它現代化通訊手段與法官取得聯系,法官了解現場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面臨生命危險或罪證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闖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們進入辛普森住宅後的境遇並非如此。
在預審時,辯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懷偏見、先入為主,早在案發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內定為主要嫌犯,然後故意尋找借口闖入民宅非法搜查。這樣,假如法官判決警方違憲,則搜獲的血跡和血手套都會成為「壓下不用的證據」,不能在審判時呈堂。但法官聽取了警方的辯解後裁決搜查行為合法。盡管如此,在庭辯期間,面對辯方律師的窮追猛打,福爾曼死活也解釋不清,作為一個有多年刑事偵察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許可證,為何仍然獨自一人在住宅內搜查?辯方藉此懷疑,福爾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闖入搜查,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用栽贓手法嫁禍被告。
警官攜帶血樣返回現場
1994年6月13日中午12點,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忙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封鎖了他的住宅。主持調查的瓦納特和蘭吉警官讓他到警署總部來一趟,澄清一些疑點,辛普森便隨口答應了。這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隨同前往,但辛普森堅持說自己與兇殺案絕對無關,用不著律師。
在盤問開始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告誡」,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請律師在盤問時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沉默權,獨自一人與兩位刑警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給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線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殺人兇手,沾有血跡的手套和襪子還遺留在客房後和卧室地毯上,殺人時刺破的手指傷口未愈,就是借他十個膽,恐怕他也不敢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與經驗豐富的刑警周旋。在案發當天那種心緒激盪、大受刺激的情況下,如果他在盤問過程中顛三倒四、自相矛盾、謊言連篇、破綻百出,他的口供將成為檢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中,犯罪嫌犯擁有沉默權的「米蘭達告誡」家喻戶曉,如果心懷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絕審問,或者至少要求律師在審問時坐鎮壓驚。但是,辛普森並沒這樣做。
在審問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內發現了一些可疑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樣品,以便澄清真相。於是,警署的護士便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樣品。按常規,為了防止血樣凝固和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添加了螯合劑(EDTA)。這時,瓦納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綳帶扎住,且有腫脹跡象。辛普森解釋說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對於弄破的具體時間他解釋得含含糊糊、前後矛盾。徵得辛普森同意後,瓦納特指揮攝影師將傷口拍攝下來。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雖已頒發搜查許可證,但尚未正式頒發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裡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拒絕抽取血樣和拍攝傷口照片。
更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樣後瓦納特警長並未將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遙的警署刑事化驗室,反而攜帶血樣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兇殺案現場。說出來可能沒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納特那天手持血樣在血跡遍地的兇殺現場遛達了三個小時之後,才磨磨蹭蹭地將血樣交給正在現場取樣勘查的刑事檢驗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在庭審時,面對辯方律師的質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條例,所有證據必須先登記編號,然後才能送交刑事化驗室存檔,而丹尼斯·馮正是負責登記編號的警員,所以他才攜帶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可是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加渲染,辯方律師卡克倫把瓦納特和福爾曼貶稱為一對大騙子,使陪審團對警方涉嫌違法亂紀、栽贓陷害的疑慮大大加深。 瓦納特身攜血樣返回第一犯罪現場,鑄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庭審時,警署護士出庭作證時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至8.1毫升血液樣品。可是,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發現了6.5毫升的血樣。換言之,大約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樣品竟然不翼而飛。辯方藉此懷疑,瓦納特攜帶血樣回到第一犯罪現場很可能是為了借機偽造證據。

B. 刑警勘察現場戴的那個手套學名叫什麼

白棉手套

白手套就是指人們戴在手上的白色手套,但也有一些象徵意,在政治上、傳統象徵上和一些游戲級別的符號都有涉及。

C. 求逆轉裁判 復甦的逆轉攻略

第五話 復甦的逆轉
2月22日 上午10點2分 成步堂法律事務所
交談
話題一關於小茜(追加「科學搜查官」的話題)
話題二關於本案(追加與千尋的關系」的話題)
話題三科學搜查官
話題四與千尋的關系

移動到拘留所
2月22日 某時刻 拘留所會面室
交談
話題一關於案件
話題二關於被害者
話題三關於寶月巴(追加「與千尋的關系」的話題)
話題四與千尋的關系
回到了我的事務所,和小茜商量下一步的安排

移動到地下停車場
2月22日 某時刻 檢察院地下停車場
地下停車場的調查場景分為兩個部分,左邊是入口外側,而右邊則是案發現場。

調查
調查左邊地上的錢夾
小茜還教我其科學搜查方法中進一步調查證據的「3D證物調查」。

QUOTE:
科學搜查之一——3D證物調查
例如在這里當把坐標移動到錢夾的按鈕上後,再進行調查即可打開錢夾,並能找到更新的證據,得到多田敷道夫的ID卡。「刑警 多田敷道夫 ID編號:5842189」(錢夾被更新為多田敷道夫的ID卡並收入法庭記錄中)
看到了市之谷響華——罪案發生當時情況的那位目擊者。
交談
話題一關於案件
話題二關於目擊
話題三關於響華
話題四關於檢察院

移動到高級檢察官辦公室
2月22日 某時刻 高級檢察官辦公室 第1202號室
交談
話題一關於案件(追加「關於寶月巴」的話題)
話題二關於御劍
話題三關於寶月巴(御劍的小刀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調查沙發上的獎杯
用證物「檢察院獎杯」質問御劍後,追加「關於案發當日」的話題。
話題四關於案發當日(御劍的停車記錄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回到地下停車場再移動到警察局
2月22日 某時刻警察局入口
系鋸刑警交談
話題一關於本案
話題二關於搜查

調查警察局外面的逮捕君(逮捕君的玩偶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用多田敷道夫的ID卡質問系鋸,追加「關於多田敷道夫」的話題
話題三關於多田敷道夫

用御劍的小刀和檢察院獎杯質問系鋸,追加「關於御劍的流言」的話題
話題四關於御劍的流言(系鋸的介紹信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移動到地下停車場
2月22日 某時刻 檢察院地下停車場
用系鋸的介紹信質問罪門
交談
話題一關於被害者(多田敷道夫的驗屍報告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話題二關於罪門

調查
調查汽車左邊地上的那個手機,得到手機後進行3D證物分析,希望通過按重播鍵來發現其最後一個撥出的電話對象。(手機被收入法庭記錄中)追加「關於寶月巴」的話題

調查後車箱(多田敷的筆記被收入法庭記錄中)上面寫著「6-7S 12/2」

調查取證完後繼續就剛才所追加的話題與罪門展開交談。

話題三關於寶月巴,追加「檢察院里的氣氛」的話題
話題四檢察院里的氣氛(手機的記錄被更新)

2月23日 上午9點34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2月23日 上午10點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地下停車場的俯視圖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證言階段
證人:市之谷響華
證言一關於目擊
「①由於職業習慣吧,我總是能預感那天會發生些什麼。②在我去給我男朋友送便當的途中……。③我突然感覺到有什麼不對勁,也許是我過去出色的偵探直覺在起作用了吧。④盡管有鐵絲網隔開的,但我看清楚了主席檢察官站在旁邊那輛顯眼的小車旁。⑤主席檢察官的右手拿著一隻小刀……。⑥刀捅進了多田敷刑警的胸部!」

詢問第一句
問市之谷女士是怎麼知道那天一定就能預感發生什麼
詢問第四句
問市之谷女士具體所指的「顯眼的小車」是什麼
(現場照片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指證第五句,出示「現場照片」
選擇第一項「我反對」

更新第五句證詞
⑤這場謀殺完全是事先策劃好的!那雙橡膠手套就能證明!
指證該句,出示「御劍的小刀」

證言二女王的推斷
「①寶月巴是准備好了要殺多田敷刑事的!②那也是她為什麼要傳喚被害者到檢察院來的原因。③我敢肯定主席檢察官與被害者之間有很大的過結。④不然的話就沒有什麼能夠讓人變成瘋狂的殺人機器一樣一刀又一刀地……」

指證第四句,出示「多田敷道夫的解剖記錄」

更新第四句證詞
④她的紅色圍脖使我看上去以為那是血跡……但那整個兇殺場景還是很可怕的。
指證該句,出示「現場照片」

證言三逮捕被告人
「① 在罪行實施後,嫌犯准備試圖從所隔開的她那邊的後方逃離現場。②我快速地上前去抓住她,告訴她有被懷疑的權利,並當場將其拘逮捕。③啊,對的,當我逮捕到她的時候,她提起了她的圍巾。④這也正使我混淆了自己剛才的證詞!⑤主席檢察官當時還試圖逃脫,但是她的對手是我市之谷響華,一切反抗都是徒勞的!」

詢問第二句
針對她所說的「快速地」上前抓住被告,我有必要進行更詳細的追問。
選擇第二項「進一步詢問」(さらにゆさぶる)
通過現場的俯視圖來分析,證人的便當店的車是停在B區的「來訪者」這里,所以她是站在那附近的話那麼離A區的那輛紅色小車大概就是如她所說的10米的位置。但是疑問就是那有道鐵絲網把兩個區域隔開的,她說自己是爬到鐵絲網上面並從那翻過去的。

L第三句
「她的圍巾」又具體是什麼?
選擇第一項「詳細詢問」( 詳しく聞く)
(手機的記錄被更新)
更新第四句證詞
④她放棄了用牆上的公用電話而換用她自己的手機來打電話!詢問該句

詢問第五句
希望證人確切地說明一下剛才提到的被告當時「試圖逃脫」的這一點。

指證第四句,出示「地下停車場俯視圖」
按照俯視圖來看,公用電話是在停車場A區的後部,而如果證人真的是在B區的話,是絕對不可能看到的。

選擇第二項「目擊場所」(目撃した「場所」)
裁判長大人要求我在俯視圖上指出證人目擊時所在的真正位置。指出下屏地圖左上方的「守衛室」

選擇第二項「到罪案現場的距離」(現場までの距離のちがい)

選擇第一項「表示異議」(異議を申し立てる)

證言四決定性的證據 證人:市之谷響華
①我必須提到在我到達案發地點之前沒有看到案發現場的那5分鍾。②那麼現在要說說被害當時所穿的那隻鞋。③我在鞋上面發現了兩種不同血型的血跡,一種當然是被害者的。④而另一種,就是那位嫌犯,寶月巴女士的。⑤這只鞋證明了一切,並且是毋庸置疑的決定性的證據!
被害者的鞋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選擇第二項「我有疑問」(モンダイを指摘)
指出鞋底的血跡
出示「現場照片」
指出車尾處的消音器
出示「寶月巴的手機」

2月23日 上午11點56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2月23日 下午12點32分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進入3D證物狀態,調查刀柄處的標簽,看到上面寫有「SL-9 2」的字樣。
調查刀側處的開關,刀一下子就彈出來打開了,刀尖似乎已經受損而折斷了。
彈簧刀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證言一警察局的「事情」
證人:嚴徒海慈
① 這把小刀很特別,但我又不能說其怎麼特別。②除非是有證據來證明這把刀和多田敷刑警之間會有什麼聯系……。③對警局來說那是非常糟糕的一天,我們沒有準時地去進行搜查工作。④一名刑警在警局裡被殺……感覺真混亂啊!⑤案發時間么,也是5點15分,這真是驚人的巧合,對吧?⑥在表面上看這與本案並沒有什麼聯系,所以關於此我也不能講太多。

指證第二句,出示「多田敷的筆記」

原證言一、二被修正為:
「作為這個案子證據的這把刀子,一定是被什麼人在警局的證物存放室里給偷出來的。」

詢問修正後的第三句

選擇第一項「被害者的發現場所」

詢問最後一句

最後一句證詞更新
「我會協力的,但是我不能透露出被害者的名字,可以么?」再對該句進行詢問

選擇第二項「被害者的ID卡」

選擇第一項「能夠從這里了解到某些信息」
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2月23日 下午2點15分 成步堂法律事務所

2月23日 某時刻 檢察院地下停車場
通過觸摸來噴灑魯米諾試劑,隨後看到的閃有藍白光的即為血跡,在這里對著小車後倉的地面觸摸即可

選擇第二項「血跡的量」回答她(血痕の量)
魯米諾試劑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交談
話題一今天的法庭
話題二刑警·市之谷響華
用證物「多田敷的筆記」或「彈簧刀」質問市之谷
用證物「現場照片」質問市之谷,追加「SL-9號事件」的話題
交談
話題三SL-9號事件,追加「刑警·罪門恭介」的話題
話題四刑警·罪門恭介

移動到警察局
2月23日 某時刻警察局入口
2月23日 某時刻證物存放室入口警備室
返回到警察局入口
移動到拘留所
2月23日 某時刻 拘留所會面室
交談
話題一關於案發當日,追加「手上的綳帶」的話題
話題二關於被害者
話題三手上的綳帶

用證物「多田敷道夫的ID卡」質問原灰獎,追加「犯罪詳情」的話題
話題四犯罪詳情,追加「被逮捕的原因」的話題
話題五被逮捕的原因

移動到警察局刑事科
2月23日 某時刻 警察局 刑事科,與嚴徒局長交談
話題一關於御劍
話題二證物存放室的案件
調查科長與之交談
多田敷刑警原來的辦公桌找到一份多田敷所遺失的報告,這是他2月21號那天原本打算提交給局長的。
「多田敷刑警遺失的報告」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追加「調查許可」的話題
話題三調查許可

經警察局入口再移動到警備室
2月23日 某時刻證物存放室入口警備室
調查證物存放室的門向罪門出示「牛排便當」 ,罪門警官同意與我們交談。
交談
話題一關於警備室
追加「監視系統」的話題
話題二關於罪門,追加「證據轉讓」的話題
話題三監視系統

向罪門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ID卡的使用記錄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2月21日ID卡出入記錄
7777777 4:20 PM
8730579 4:40 PM
4989596 4:50 PM
5842189 5:14 PM
4989596 5:14 PM
交談
話題四證據轉讓

移動到證物存放室
2月23日 某時刻證物存放室三號倉庫
證物存放室的平面圖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交談
話題一1天的負責人,追加「證物存放庫」的話題
話題二關於御劍
話題三證物存放庫

證物保管鎖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用證物「多田敷的筆記」或「彈簧刀」質問系鋸
追加「SL-9號事件」的話題

話題四SL-9號事件

用證物「ID卡的使用記錄」質問系鋸,ID卡的使用記錄被更新

調查
調查證物存放室右側隔離帶上所掛著的那隻手套
橡膠手套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在手套下方還掛著標簽,3D放大後仔細一看,標簽上還寫著「SL-9 11」的字樣,這應該是當時該案的證據之一。

進入法庭記錄使用魯米諾試劑,對著那黃色隔離帶區域進行噴灑,發現了一大片的血跡。

然後對隔離帶左邊第二層的證物櫃進行噴灑,在上面發現一個右手的血手印。

最後切換到存放室的左側畫面,對著最左邊第二層的證物櫃進行噴灑,也發現一個血手印,不過是左手的。

接著再調查剛才黃色隔離帶區域內發現最大片血手印的地方
是一堆打碎的東西,據系鋸刑警介紹這也是當年與SL-9號事件有關的證據。
選擇第一項「深入調查」(詳しく調べてみる)
全部碎片共有八塊,按照以下順序來拼湊完成即可:
No.5→No.4→No.6→No.1→No.8→No.3→No.2→No.7
放不穩的瓶子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出警察局經檢察院地下停車場移動到高級檢察官辦公室
2月23日 某時刻 高級檢察官辦公室 第1202號室
交談
話題一詢問委員會
話題二關於明天的審判
用證物「ID卡的使用記錄」質問御劍
用證物「彈簧刀」質問御劍

交談
話題三偽造的疑惑
指紋檢驗用具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接著再由地下停車場出去,經警察局入口到達警備室後進入證物存放室

2月23日 某時刻證物存放室三號倉庫
首先從倉庫右側系鋸的那個證物櫃上的右手手印開始調查。
指紋調查需要先選定目標手指,然後再通過觸控下屏來灑上鋁粉,注意鋁粉一定要灑得足夠多,否則的話可是檢驗不出指紋來的。灑完粉後再對著Mic吹氣,直到指紋現出來則可,接著最後的就是指紋對照工作,在下方的人物記錄中選擇我們認為有嫌疑的人選,當兩邊的指紋對照相符合時,即為成功。

應該選擇左下方那個不大明顯的手指印來作檢驗。
對照選擇「系鋸圭介」

倉庫左側的那個櫃子上還有個左手的血手印
調查倉庫左側左邊第二排的那個櫃子(下方有個白色三角形)
選擇第一項"指紋検出"
這時不要選擇有血印的手指,應該選擇中指左邊沒有血跡的無名指位置處來進行指紋檢驗。
對照選擇「罪門恭介」,罪門的指紋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2月24日 上午9點41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1休息室
2月24日 上午10點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證言一關於案發當日的事
證人: 原灰獎
詢問第一句,詢問第二句
ID卡的使用記錄被更新
詢問第三句、詢問第四句、詢問第五句
監視器的錄象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證言二關於現場的神秘人
指證第三句,出示「監視器的錄象」
指出錄象中17:14:32的時候多田敷刑警櫃子上方的燈
指出錄象中17:14:43的時候「多田敷刑警」開櫃子時所掉下的東西
出示證物「橡膠手套」

證言三關於現場的神秘人2
①這里還有另一樣東西可以證明那個人就是多田敷刑警本人。②要進入證物存放室的話則必須使用自己的ID卡。③當ID卡使用的時候必定會留下記錄的數據。④在案發的那個時間段,就有他曾經使用過該卡的記錄。

指證第四句,出示「多田敷道夫的ID卡」

選擇第一項「我有異議」(異議を申し立てる)
選擇「罪門恭介」

2月24日 上午11點32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SL-9號事件資料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2月24日 中午12點14分地方法院第九法
證言一關於案發當日的事
證人:罪門恭介
①我的工作就是要用眼睛不停地看著那。②他們說我每天只去巡查了三次,不過這並不是我的作風。③那間屋子可是有兩套系統在監控和保護著的。④我沒記錯的話,案發當時我正在街邊買路邊攤的東西吃。⑤我對於本案,也只是個毫無關系的旅人,所以我很不樂意來參加這個審判。

指證第五句,出示「罪門的指紋」

證言二血手印的指紋
① 正如我剛才所說的,證物存放室里有我的指紋印那是很正常的事。②很可能其中的一個指紋碰巧與那血手印在同一位置吧。③應該是兇手摸到過曾經留下過我指紋的證物櫃子。④血手印和指紋是完全沒有關系的。⑤還有就是你難道不知道兇犯是帶了手套的嗎,明白?我當時可是什麼都沒做過。

詢問第一句
罪門的指紋被更新
詢問第五句
最後一句證詞更新為
那監視器的錄象帶里不是沒有我么?
再對該句進行詢問
選擇第一項「指出錄象帶中的痕跡」(映像の痕跡を提示)
在錄象快結束即17:15:13的時候指出罪門櫃子上的那個白色小三角形
出示證物「證物保管鎖」
指著證物存放室的平面圖上「被害者」的位置
指出錄象中17:14:57的時候「多田敷刑警」衣服上的血跡

證言三罪門的自供
① 我必須得那樣去做,我不能就那樣看著它死去。②我偷走了多田敷的ID卡並裝扮成了他的樣子,我是打算把證據拿出來的。③但我沒想到原灰警員的突然出現,於是我打暈了他……④隨後准備逃跑,而且我很熟悉在哪些區域是不會被監視器攝像頭所拍下來的。⑤其實在證物存放室的5點15分並沒有發生任何的兇殺。
詢問第一句
詢問第二句
詢問第三句
詢問第四句
詢問第五句
追加證詞,指證該句,出示「SL-9號事件的資料」
選擇第一項「我有異議」
出示證物「逮捕君」
出示證物「ID卡的使用記錄」

2月24日 下午2點15分 成步堂法律事務所
交談
話題一SL-9號事件,追加「難忘的情景」的話題
話題二案發後的事
話題三難忘的情景
追加「一些困惑的事」的話題
話題四一些困惑的事

移動到拘留所
2月24日 某時刻 拘留所會面室
交談
話題一今天的審判,加「兩年前的搜查」的話題
話題二刑警·寶月巴,追加「兩年前的搜查」的話題
話題三兩年前的搜查,追加「第一發現者」的話題
話題四第一發現者

移動到警察局入口
2月24日 某時刻 警察局 入口
交談
話題一兩年前的審判,追加「事件的痕跡」的話題
話題二罪門直斗檢察官
話題三事件的痕跡,追加「嚴徒與巴」的話題
話題四嚴徒與巴

移動到警察局刑事科後再到警察局長室
2月24日 某時刻 警察局長室
兩年前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移動到警察局刑事科
話題一御劍的危機
話題二SL-9號事件,追加「青影的罪行」的話題
話題三青影的罪行
向系鋸出示「彈簧刀」追加「凶器」的話題
話題四凶器
那把彈簧刀凶器之所以破損是因為其尖端刺進了直斗的胸部並留在傷口深處

罪門直斗的解剖記錄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彈簧刀被更新

移動到高級檢察官辦公室
話題一「捏造」的事實
話題二關於明天的審判
話題三關於案發當日
向御劍出示「兩年前的照片」追加「獎杯的由來」的話題
話題四獎杯的由來 檢察院獎杯被更新
調查
調查御劍辦公桌下扔的廢紙 御劍的辭職信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移動到地下停車場
2月24日 某時刻 檢察院地下停車場
話題一兩年前的搜查 追加「傳說的一對」的話題
話題二在結案之後 追加「被操縱」的話題
話題三傳說的一對
話題四被操縱

移動到警察局刑事科
2月24日 某時刻 警察局刑事科
向系鋸出示「御劍的辭職信」
系鋸的ID卡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移動到警察局長室
2月24日 某時刻 警察局長室
話題一局長辦公室
話題二嚴徒局長
調查局長的辦公桌
發現一張紙,上面寫著…「SL-9號事件」!再切換到3D狀態看那張紙的背後,居然畫著一張某人高舉瓶子砸人的草圖。
證據清單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調查靠近右方牆角的保險櫃
選擇「輸入密碼」(數字を入力する)
輸入「7777777」,調查被打開後的的保險櫃
一張有著掌印的皮質布,另一樣是「放不穩的瓶子」的那一塊碎片。
向系鋸出示「放不穩的瓶子」
選擇第一項「組合碎片」(カケラを組み立てる)
放不穩的瓶子被更新
向系鋸出示「指紋檢驗用具」進行指紋檢驗——選擇檢驗中指——對照人物「寶月茜」
皮質布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2月24日 某時刻 拘留所會面室
話題一隱瞞的理由,選擇「嚴徒海慈」追加「嚴徒海慈」的話題
話題二嚴徒海慈(交談兩次),出示證物「皮質布」和「放不穩的瓶子」
追加「命令」的話題
話題三命令,追加「青影的刀」的話題
話題四青影的刀

證人:寶月茜
①那天我在姐姐的辦公室里等她。②一個男人突然跑了進來並挾持了我。③是罪門直斗檢察官救了我。④我永遠都忘不了我看到的那情形。⑤那個男人高舉著手上的刀並刺向了直斗檢察官……
詢問第四句
選擇第一項「詢問詳情」(もっと詳しく聞く)
選擇第一項「追問關於畫的情況」(「絵」のことを追求)
證詞修正為:
我畫出了當時的情形……不過那畫似乎被遺失了
指證該句,出示「證據清單」
證據清單被更新

證言二關於小茜的畫
①這是我兩年前所畫的畫。②是我在明亮的閃電下所看到的投射過來的影子。③在那之後我就暈了過去。④這畫上絕對是我所看到的情形。
指證第四句,出示「罪門直斗的解剖記錄」
指出畫上兇手手中所舉的刀
選擇第二項「另一把折斷的刀」(折れたナイフは他にあった)
出示「兩年前的照片」

證言三小茜的回憶
①當我看到那人舉起刀時。②我感到非常驚恐,於是就沖向他們。③我……推了手中拿刀的那人。④但就在這時另一道閃電襲來,我看見了……逮捕君。⑤他並沒有在房間里,但我肯定我看見了他的影子。
詢問第五句
選擇第一項「也許我知道這個」(ココロ當たりがある)
出示「放不穩的瓶子」調整角度使其成為看起來像逮捕君頭部的樣子
選擇「現場が変わる」、「凶器が変わる」和「犯人が変わる」中的任意一項。
選擇第一項「有留下的證據」(證拠品に殘っている)
出示「放不穩的瓶子」
在下屏連接血印拼寫出真凶名字,日版寫「茜」,英文版寫「EMA」

2月25日 中午12點06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證據法》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2月25日 中午12點52分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選擇「嚴徒海慈」
證言一SL-9號事件
證人:嚴徒海慈
①正如我回想起的那樣,直斗和我那天正在審訊嫌犯。②長話短說,因為我們的疏忽才造成了那個意外。③當我走進我的辦公室時,看到巴正在那裡。④似乎她已經「處理」好犯罪現場了。⑤正如你們所知道的,我實在是沒有什麼可以去「捏造」的。
指證第五句,出示「證據清單」或「放不穩的瓶子」

證言二證據和捏造
① 就我所了解的,是你是在我的辦公室里找到的。②不管怎樣,你都證明不了這些證據是在「什麼時候」發現的吧。③如果這些是在青影死後才找到的話,恐怕是沒有價值。④所以我就更沒有理由去捏造什麼了。⑤製造現場對於我來說沒有任何幫助。

詢問最後一句
證詞修正為:
如果對我來說是無意義的話我不會去成為某人的「共犯」的。
詢問該句,選擇第二項「指出共犯」(「だれか」を指摘する)選擇「寶月巴」
出示「ID卡的使用記錄」
出示「多田敷刑警遺失的報告」
出示「改刀」
選擇第二項「暫時沒有證據」(證拠はまだ、ない)
選擇「寶月巴」

2月25日 下午2點04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2月25日 下午2點21分地方法院第九法庭
證言一嚴徒局長和「捏造」
①我與嚴徒共事多年了……②我們之間沒有所謂「威脅」的說法。③兩年前全都是我一個人在捏造證據。④當我發現直斗檢察官的屍體後,我重新去製造了現場⑤我唯一的動機就是為了盡早逮捕青影,而並不是為了小茜去做什麼。
詢問第四句
證詞修正為:
我折斷青影的彈簧刀尖並將其放進直斗屍體的傷口內。
詢問該句
選擇「為什麼要搬動屍體」(死體を動かした理由は)
證詞修正為:
因為那個被打碎的瓶子可能會破壞我製造現場的計劃。
指證該句,出示「放不穩的瓶子」
她的這句證詞有個很大的矛盾,那就是她忘了直斗檢察官臨時前曾在瓶子碎片上留下過血跡。

證言二瓶子上的血字
①我立刻就注意到了瓶子上的血跡。②但是房間里實在是太黑了,我沒有時間去檢查。③為了保險,我擦去了血跡。④因為碎片都很大,所以我能確定把它們都處理了。⑤我唯一需要去考慮的就是在他們發現之前把碎片都擦乾凈。
指證第四句,出示「放不穩的瓶子」

證言三真正所見到的情況
① 當我到那的時候,看到直斗的身體被盔甲上的利刃所刺穿住。②青影和小茜都毫無意識地躺在那血泊旁。③當我看到現場的景象,我覺得可能是小茜做的……④那就是我為什麼要去毀掉所有與她殺人相關的證據。⑤幸好有嚴徒幫我一起把直斗的屍體從盔甲旁搬到…⑥如果那樣製造現場的話,那麼小茜就將是無罪的。

選擇《證據法》,進入到3D調查狀態,打開書,發現夾在裡面的一張照片。
巴的照片被收入法庭記錄中

選擇第二項「沒有證據可出示」(證拠品の提示はできない)
選擇第一項「出示證據」( 證拠品を提示する)
出示「皮質布」、選擇「寶月茜、出示「巴的照片」
選擇第二項「該證據並不是不合法的」(證拠品は、違法ではない)
出示「《證據法》」
2月25日 下午5點03分地方法院被告人第2休息室
出示「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