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啊
小區物業服務管理制度內容有:
(1)房屋共用部位的維護與管理。房屋的維修管理包括:房屋外觀完好、整潔;小區內組團及棟號有明顯標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圖;房屋完好率達98%以上;無違反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房屋零修及時率達98%以上,零修合格率達100%,並建立回訪制度和回訪記錄;房屋資料檔案齊全、管理完善,並建立住戶檔案等。
(2)房屋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設備管理包括:小區內所有公共設備圖紙、資料檔案齊全,管理完善;設備良好,運行正常,無事故隱患,保養、檢修制度完備;有每日運行記錄,運行人員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電梯按照規定時間運行;居民生活用水、高壓水泵、水池、水箱有嚴密的管理措施;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水質化驗單、操作人員健康合格證齊全;消防系統設備完好無損,可以隨時啟用;鍋爐供暖、煤氣、燃氣運行正常,北方地區冬季供暖室內溫度不低於16度。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包括:小區內所有公共配套設施完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共水、供電、通訊、照明設備齊全,工作正常;道路暢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暢等。
(3)環境衛生、綠化管理服務。環境衛生管理包括:小區內環境衛生設施完備,設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轉站等保潔設備;實行標准化的清掃保潔,垃圾日產日消;不得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及寵物;房屋的公共樓梯、扶欄、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潔,不得堆放雜物和佔用;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業網點管理有序,無亂設攤點、廣告牌、亂貼、亂畫現象等。綠化管理包括:小區公共綠地、庭院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地合理分布,花壇、樹木、建築小品配置得當;新建小區、舊區改造小區的公共綠地人均綠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指標;綠地管理及養護措施落實,無破壞、踐踏和隨意戰友用現象等。
(4)小區內交通、消防和公共秩序等協助管理事項的服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保證小區內道路通暢,交通車輛管理運行有序,無亂停、亂放機動車、非機動車;小區基本實行封閉式管理;實行24小時保安制度;保安人員有明顯標志,工作規范,作風嚴謹;危及住戶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範措施;小區內無重大火災、刑事犯罪和交通事故等。搞好小區內的公共秩序,還要積極開展社區文化活動,如,小區訂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設公約,居民能自覺遵守小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居民鄰里團結互助,文明居住,關心孤寡老人、殘疾人;管理單位定期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社區文化活動等。
(5)物業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包括房屋裝飾裝修的申請與批准,以及對房屋裝飾裝修的設計、安全等各項管理工作。
(6)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服務。即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委託,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7)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8)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② 請問小區物業清潔衛生管理制度怎麼制定
小區物業保潔要制定工作流程如下:
1、為了規范服務和操作流程;
2、保潔不是隨便拿一個掃帚拖把就可以的,還是會涉及一些技術工作,需要按照、流程正確操。
3、有了工作流程,任何一個新來的或頂崗人員都能替代原有崗位工作,減少不必要的再次培訓。
4、對工作的考核有章有據。
(2)物業在崗手套管理制度是什麼擴展閱讀:
物業更換:
物業既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通過出租的方式零星出售,邊流通邊消費;其價值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在較長的時期中多次收回。根據中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
③ !!跪求一份物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促進業主自治管理物業,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使用、維護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城管、公安、價格、環保、工商、民政、財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協助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調處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和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監督。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配合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處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糾紛。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要求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處。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並建立物業管理爭議化解和糾紛處理工作機制,為處理物業管理爭議和糾紛提供便利。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八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確定業主身份;
(二)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擬定管理規約草案;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
(五)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依照與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確定的具體標准,將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交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業主大會籌備組使用。
籌備經費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籌備經費的結余部分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條 業主大會的召開形式、業主代表的產生、業主大會決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能認真履行業主義務,熱心社區公益事業,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人數應當是單數,且不得少於五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召開會議時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後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決定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可以要求查閱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要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依照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六條 業主發現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提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臨時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委員職責和業主義務,不遵守管理規約,情節嚴重的;
(二)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三)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四)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業主大會會議審議決定是否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時,應當允許該委員提出申辯,並記錄歸檔。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終止的,業主大會應當依照其議事規則的規定及時補選缺額。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在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由業主委員會提出預算,並在業主大會上表決通過後執行。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上一年度工作情況,並通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業主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並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築面積較小的,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採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預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並在物業銷售(預售)五日前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銷售(預售)物業時,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並在物業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物業買受人認為臨時管理規約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要求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處理。
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示範文本,供建設單位選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用於物業交付前的物業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物業交付前物業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前期物業服務費支付的具體管理辦法。
物業交付後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業主應當依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准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前期物業綜合服務費;依照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綜合服務費標准應當依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物業,其前期物業綜合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尚未屆滿但業主大會已依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但物業管理區域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自動延續,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依照前期物業服務標准、收費標准繼續提供物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工程的檢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於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並協助專業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二)就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宜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並參與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和日常管理檔案;
(四)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並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五)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做好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派遣專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提供前期物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時,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接受資料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設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接收。物業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移交專業單位管理的情況予以公示;有關共用設施設備未移交專業單位管理的,不得將物業交付使用。
專業單位接收後,應當及時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
專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託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以及費用支付的標准和方式,並對其維修養護工作進行監督。
相關專業單位接收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後所發生的維修、更新、養護等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業主對物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並將業主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服務職責。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標准、收費標准、收費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的監督,並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業主反饋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區域內上一年度的相關物業經費收取、使用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公布的物業經費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答復和說明。業主委員會或者十名以上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公布的物業經費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作書面答復和說明;業主委員會也可以委託審計單位進行審計,費用在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入中支出。
第三十二條 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低收入困難家庭業主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物業服務費補貼,補貼的具體對象及標准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業主未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納;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催交。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書面催交,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可以採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公示等方式協助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催交。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標准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物業產權交易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有明確約定;受讓人應當在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後三十日內,將物業產權轉移情況、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續聘或者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書面告知轄區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並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對預收的物業服務費和其他公共物業經費按實結算,多收的部分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帳冊;
(三)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場地和其他財物。
物業服務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合同的有關約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並採取適當方式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六條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有利於物業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業主在使用物業時應當遵守管理規約。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二)物業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經營;
(三)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四)物業屋面、外牆、門窗的裝修和戶外設施的安裝規范;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六)業主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規定費用的方式;
(七)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改變物業的使用用途;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三)擅自佔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四)損壞房屋結構或者從事其他影響物業使用安全的行為;
(五)損壞公共綠化、園林設施;
(六)任意棄置垃圾;
(七)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八)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九)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勸阻、制止,要求行為人及時改正;勸阻、制止無效或者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規劃、房產、公安、城管、工商、環保等相關行政部門,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配合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業主、業主委員會對於本條第一款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是否需要報送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在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時,應當通知行為人立即停止並改正;行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應當及時報請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
車庫、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車庫、車位的處分情況,並與業主協商處分空置的車庫、車位。為了保證車庫、車位的充分利用,業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庫、車位出租(停車)收費的標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
未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建設單位不得將車庫、車位出售、贈與、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條 業主車輛較多的物業管理區域,經業主大會同意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業主委員會可以申請公安部門協助劃定小區內地面停車位和行車路線,公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第四十一條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停放汽車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收取停車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停車費單獨列帳,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管理的必要開支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將停車費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用於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
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不得設置專用停車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或者以專用車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平時用作停車位收取的停車費,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於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具體收費標准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人防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管理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應當做好平時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人民防空工程設施處於良好狀態。
第四十三條 大型車輛和載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住宅小區。
進入住宅小區的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機動車應當避讓;
(二)禁止鳴號;
(三)在依法設置或者劃定的車庫、車位內按序停放,不得阻礙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交通道路或者將車輛停放在小區消防通道口,不得損壞綠地或者妨礙其他業主使用物業;
(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當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進入住宅小區的車輛的管理,發現有違反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等有關部門;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章 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千分之四為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和具體位置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查後徵求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在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不得任意調整。
第四十五條 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標准將物業管理用房及其產權證明等資料交給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物業管理用房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查收後交給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使用。業主大會成立後,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產權證明等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等在住宅小區內公告。
經規劃部門批准實行物業分期開發,不能足額提供當期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向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繳交同類地段、同等面積的商業用房的市場租金作為經濟補償,並在後期開發中及時補足物業管理經營用房。該經濟補償款應當專戶儲存,在業主大會成立後與物業管理經營用房一並移交業主委員會,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六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主要用於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服務和業主委員會進行日常辦公。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自行出租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或者經營,租金或者收益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委員會委託與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依照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或者經營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其租賃或者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租金或者收益應當專戶儲存,用於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與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住宅小區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設立前,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收取的物業日常維修費,應當設立專用帳戶,專戶儲存,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費用,應當先納入物業日常維修費的專用帳戶,專戶儲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將費用的收取、使用情況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將費用的收取、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布。
市人民政府關於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施行後,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該辦法的要求及時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原有的物業日常維修費專用帳戶內的本金及利息應當一並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戶。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並依法交納物業保修金。
物業保修金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日常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後三十日內,物業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將保修金的數額、收支情況等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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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企業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內容
作為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主要應有以下內容:
一、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論處。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防護服裝的式佯,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加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准和發放周期,由企業的安全技術部門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2.對於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縣,防塵口罩等職工個人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並保證質量。
3.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門應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安全技術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4.用人單位采購、發放和使用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准。
5.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在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或在其他勞動環境中確實不能適用的,應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防毒面具的發放應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准確地選擇相應的濾毒罐(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並按國家標准規定,定期更換濾毒罐(盒)。
7.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勵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
9.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保證其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10.用人單位應根據上級部門規定的使用期限,結合企業經濟條件,根據實際情況增發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並規定使用期限。
11.企業要建立和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12.凡發給車間、工段、班組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管理。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應按時交還。
13.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
14.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三、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制度。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准。
2.能夠有效地預防對人各個暴露部位的危害達到全面防護。
3.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適用、美觀、大方、時裝化,使職工穿著舒適,佩戴使用方便,不妨礙作業活動。
4.選用優質、輕質材料,耐腐蝕,抗老化,對皮膚無刺激,各部、配件的吻合嚴密,牢固,經濟耐用。
5.外觀光潔,色澤均勻協調,美觀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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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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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居民小區物業保潔管理制度內容是什麼有哪位高手曉得
物業保潔員管理制度(一)一、每周一徹底清掃小區內路面、公共場地、車棚、綠地、排水溝等,平時要堅持小區環境衛生整潔。二、每隔一天拖、掃樓道一次。(包括樓梯扶手、塔灰、電表箱、單元門、樓道燈、窗檯等)三、樓道玻璃堅持清潔、透明五、樓後空中要堅持清潔(不能有磚頭、糞便等),責任區內如有修建渣滓要及時清算。六、小區內有其它休息也要參與,同時要保證本職任務及時完成。七、推灰人員必需堅持渣滓車清潔,每周必需徹底洗刷一次。八、渣滓車停放點周圍要堅持潔凈,空中有污垢或油漬要及時洗刷。九、以上制度保潔員必需嚴厲遵守,如有業主反映衛生狀況不好,經核實,業主反映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元,累計3次,自動離崗。以上價格來源於網路,僅供參考。具體以實際為主
⑥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
一、勞動紀律
1、嚴禁上班遲到、早退、提前10分鍾簽到,因特殊原因未打卡必須主管以上人員簽字證明。
2、員工不得私自進入業主(租戶)辦公室喝茶聊天。
3、嚴禁使用對講機亂喊亂叫,對呼統一使用編碼。
4、在完成本職工作同時,無條件接受上級臨時工作安排。
5、嚴禁上班時間私會客人並與閑聊。
6、員工(下班人員)在交接班時應將未完成的工作或特別事項未交待清楚
或接班人未到達,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先行下班,造成損失者辭退。
7、每班在下班之前要隨時檢查自己職責內尚有何事待辦的習慣,今日事今日畢。
8、嚴禁不參加公司部門各項活動。
9、員工請假一天以上,一律憑請假單,否則不予受理。
10、 嚴禁酗酒上崗,當班吃零食、吸煙等現象。
11、 不服從調動,不服從指揮,不虛心接受意見者情節嚴重辭退。
12、 嚴禁當班時間利用電話聊天、手機玩游戲或在工作間逗留閑雜人員。
13、 合理利用低耗品控製成本,嚴禁浪費財物。
14、嚴禁計劃工作不落實且無故拖延。
二、儀容儀表
1、儀容儀表符合要求統一著工裝,佩帶工作證,男員工不留胡須,發不過耳。
2、員工工裝衣扣整齊,工裝不能有脫線、開縫,員工勤洗澡、勤換衣,防止身體有異味。
3、員工在工作中要使用禮貌用語,員工要從言語中體現出樂意為客人服務,不要表現十分厭煩、冷漠、無關痛癢的神態。
4、在市場辦公樓內遇到客人、業主(租戶)要禮貌問候。
5、員工自覺愛護公共財物,自覺維護和保持環境衛生。
6、員工進入業主(租戶)上級辦公室應先敲門三下,在徵得同意後方可入內,出門時應隨手將門輕輕帶上。
7、嚴禁議論涉及同事、上級、公司以及客戶隱私的事情,造成影響者辭退。
8、接聽電話聲音要柔和,要使用問候語,嚴禁粗言穢語。
9、員工當班時必須做到微笑服務,養成講話「請」字開頭「謝謝」結尾的良好習慣。
⑦ 我想要物業管理方案和各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物業小區管理制度
(1)治安管理規定
1、非小區住戶不得隨意進入小區,來訪者須在門衛處登記,經同意後方可入內。
2、裝修施工人員憑物業管理處發放的臨時出入證進入小區。
3、小區住戶的機動車輛實行發卡、登記制度;自行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機動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住戶車輛按規定只能停放在小區地下停車場。
4、住戶搬家如有大件、貴重物品搬出時,必須要有住戶親自陪同方可搬離出小區,並配合保安員記錄有關物品數量、名稱、住戶地址等以便日後查核,如住戶確實無法陪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稱、數量、業主房號、身份證號碼以及委託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並簽名確認同意,方可將物品搬出。
5、小區發生治安、消防、交通、醫療衛生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時,物業管理員和住戶都有義務積極配合,維護小區的安全穩定。及時採取措施,維護現場秩序,通知有關部門,並做好善後工作。
6、遵守小區和物業管理處公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遵守制度的住戶進行勸阻和制止。
7、住戶應「看好自家門,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範意識。
8、住戶要勇於制止、舉報破壞小區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隱患的人、事。
9、小區的經營戶須依法經營,遵守國家政策、法規,服從物業管理處的管理,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
(2)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1、愛護園林綠化,不採摘花朵,不踐踏草坪,不損壞樹木。
2、愛護公共設施,不亂拆、亂搭、亂建、亂貼,保持小區環境整潔。
3、小區各商業市場、商業網點,飲食門店不得亂扔廢棄物,亂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別是在晚上十時至翌晨八時期間嚴禁製造各種噪音,違者管理人員有權干預制止並採取必要措施。
5、小區內各種車輛在指定地點停放,出入禁鳴,整齊有序。
6、不在住宅內使用燃煤式採暖、取暖、餐飲設備。
(3)清潔衛生管理規定
1、請自覺維護小區的公共衛生,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煙頭等,不高空拋物,不在樓內公共通道、樓梯走道等公共場所堆放垃圾、擺放物品。
2、垃圾裝袋,置於垃圾收集點內,以便及時收集清理。
3、請勿把垃圾、膠袋等雜物投入廁所或下水道。
4、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和高大兇猛的動物。飼養寵物必須符合政府的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鄰里休息。帶寵物在小區散步時,不污染環境。寵物傷人由其主人負責賠償。
5、住戶裝修房屋,不得將垃圾廢物棄於樓道走廊及公共場所。
6、小區內任何公共場所,均不得亂塗、亂畫、亂張貼,違者負責清除和粉刷費用,並在公告欄予以曝光。
7、商業網點不得在公共場所、走廊堆放物品或佔用公共區域擴大營業場地。
8、提醒進入小區的親友,遵守小區的管理規定,維護小區的整潔。
9、物業管理處負責小區的垃圾清運和消毒工作,積極配合環衛、衛生防疫部門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環境衛生宣傳,使住戶人人愛清潔,個個講衛生。
(5)停車管理規定
1、小區停車場,專供購 (租)車位的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閑雜人員不得入內。
2、小區住戶車輛長期停放地下停車場須辦理車輛停放卡,一車一卡,持卡出入;臨時停車須登記,經同意發臨時車輛停放卡,持卡進入,離開時退卡。
3、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應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對臨時進入區內的車輛停放實行擇位停放。
4、停車場地將採取24小時值班並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5、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擺攤點、會客、喝酒、睡覺、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6、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
7、停車場禁止裝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8、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後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9、停車場保安人員應對停放車輛認真檢查車型,車牌號和車輛有無上鎖或外部破損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車主並作好登記;
10、車輛停放後,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並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11、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迅等一切公共設備,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2、有固定車位的車主要嚴格按照物業公司規定的停放費標准,按時交費;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並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3、若車主不慎丟失車輛出入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後繳納辦卡成本費,由物管公司補發出入卡;
14、若車輛在停放區被損壞者,原則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保安員與物業公司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5、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車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採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6)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綜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宣傳,提高住戶消防安全意識。
3、物業管理處定期對小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使其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並將檢查情況報公司備案。
4、嚴禁外來裝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教育兒童勿在小區內玩火。
5、發現初期火災要及時撲救,對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撥打「119」電話求救,並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事故處理。
6、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得亂拉臨時電氣線路,嚴禁擅自拆、改、裝燃氣(燃油)設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杜絕火險隱患。
8、進行室內裝修,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9、不準從窗戶向外扔煙頭,沒熄滅的火種不得倒入垃圾桶內。
10、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11、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作出嚴肅處理。
12、物業管理處對違章用火、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及時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
⑧ 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規定是什麼
勞保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勞保用品實行專項管理,定期定額統一發放制。由庫管按此管理制度發放。部門負責人審批。現根據崗位需要,制定以下發放標准:
—、工作服
生產一線新入職員工第一年每人發放:夏裝或秋裝各兩套。
生產一線員工每人每一年發放: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搬運、清潔工每人每兩年發放: 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管理、技質後勤輔助人員每人每三年發放:夏裝和秋裝各一套。
應外出或售後服務等,需領工作服時,必須由生產部經理簽字。
二、衛生口罩
漆工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3個。
木工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2個。
打磨工種人員每人每月一次性發四個。
其它工種人員因臨時工作需要,需車間主任批准發放。
三、手套
需帶帆布手套的崗位:下料工、鉚工、打磨工及搬運工每人每月 發兩付。(每一次發一付,餘下的按以舊換新領用)
焊工:每月每人發一雙帆布手套,半年發一雙焊工專用手套。
庫管每月每人發線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雙。
工作服和勞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職員工在辦理入職手續後,如果已發放工作服和勞保鞋,此項費用在本人本月的工資中暫扣,如果連續工作半年以上的員工,此暫扣的費用返還給本人;對連續工作未滿半年以上離職的員工,此項費用按以下規定執行:
連續工作不足半年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的10%收取。
連續工作不足5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20%收取。
連續工作不足4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40%收取。
連續工作不足3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60%收取。
連續工作不足2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80%收取。
連續工作不足1個月離職的員工:工作服和勞保鞋按成本價的100%收取。
⑨ 國家對勞保用品的管理規定及發放標准
一、國家對勞保用品的管理規定:
依據原勞動部1996年4月發布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7月22日公布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並結合江西總隊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勞保用品是為了保護職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因此本規定以確保勞保用品一律以實物的形式發給職工個人;
按實際生產(工作)場地,按實際工作時間按考勤發放。 所有勞保用品統一由安質科、物業部提出建議並報總隊批准後,由物業部按相應的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購買發放;
購買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准,可到專業經營單位或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購買;
總隊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由管理物業部建立統一台帳,統一發放.6.對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領導處以200—2000元/人的罰款,因此而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責任(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二、發放標准 :
以月計算,亦即以實際生產(工作)月計算,凡病假、事假(含工傷假)、產假、婚假、喪假、待聘以及外出參加學習期間等停止發放;
總隊勞資及物業部根據職工個人當月的出勤情況及生產(工作)場地,核定應享受勞保用品的標准及時間。
考核的辦法是:當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計算;當月工作16天及其以上者,按一個月計算;跨月者按連續日期以上述標准核算;滿三十天以一個月計算,超過部分另作計算。
三、幾點說明
標準的核定,優先計算高標准工作時間,野外、機關可相互折算成統一的標准;
野外隊工作人員,在野外工作時間(按第三條考核),享受野外相應工種標准;在上饒基地工作時間享受其他工種標准;不工作不享受;
礦業公司人員到野外,參照野外相應工種的標准發放。基地工作人員到野外,按野外地質、測量工種標准 4、勞保用品的發放,採用先發放後計算使用期的辦法;
由於本規定的考核依據之一是職工的出勤情況,據此,要求各部門一定要如實考勤。如實反映職工生產工作、場地(特別是野外與基地要分清),要求各部門每季將各自的考勤表匯總,審核後交總隊勞資;
職工每月所享受標準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不得重復享受。
⑩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物業公司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如下:
管理制度:
一、全體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崗位責任制和具體工作目標,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 全體員工必須服從分配,聽從安排,對工作不服從分配,經教育仍不能到職到崗的視為曠工處理(按獎懲制度第六條執行)。
三、 嚴格考勤制度,各物業管理站必須堅持每日簽到考勤,考勤員必須認真登記,嚴禁弄虛作假,違者按獎懲制度第十三條執行。月底匯總,於次月1日報經理審查後交財務科備案,是每月工資發放的主要依據之一。
四、嚴格堅持請銷假制度,做到事前請假事後銷假。杜絕不請假或先離崗後請假,違者按曠工處理。
五、對無視公司工作紀律,屢次違反,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將調離其本人工作崗位或待崗學習。
六、 嚴禁打架斗毆,聚眾鬧事。
七、嚴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禁止收受用戶任何好處,或以權報復,一經發現或接到舉報將按獎懲制度第八條執行。
八、除因工作需要,禁止中午喝酒,反對酗酒,不得因喝酒聚會而影響或延誤八小時以外的臨時性工作和服務要求。
九、水電工要嚴格執行水電工崗位責任制,水電查抄及費用徵收應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按獎懲制度第十條執行。
十、工作時間定為每天8小時,職工周日除留一人值班外,其餘人員休班;值班人員安排其他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據情況安排休息)。
十一、對業主提出的各種合理性服務要求,在規定范圍內的要立即去辦,服務范圍之外的能辦則辦,不能辦的須做好耐心的宣傳解釋工作。禁止出現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一旦發現或舉報反映,則按獎懲制度第十一條執行。
工作流程:
一、入住及收費管理:為客戶辦理入住手續並建立檔案,嚴格按照收費標准進行收費,往後 按時發放繳費通知單提醒客戶繳納物業管理費。
二、日常工作:認真做好小區物業管理各項日常工作,包括小區保安管理工作、綠化管理工 作、清潔消殺工作、設備維修工作等。
三、投訴及意見調查工作:及時准確處理業主的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業主,回訪業主滿意度。